广西崇左市扶绥县农民工梁某在城里受伤,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判决,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梁某残疾补偿金及误工费。对此《新京报》发表评论指出,我国已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差别,并将公民户口统一称为“居民户口”,但附着其上的劳动、人事、教育、福利管理,却仍然维系着“城乡分离”模式,出现了“改革超前,法律滞后”的尴尬,所以需要在个案中发挥法官们的司法能动性(新京报12月12日)。
“改革超前,法律滞后”是我国改革进程中出现的一个独特现象。“城乡人同命不同价”是一个典型事例。
近年来,我国为了拆解城乡藩篱、倡导权利平等,已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差别,并将公民户口统一称为“居民户口”,这无疑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但是,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赔偿分为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两种计算标准,这直接导致了在户籍制度改革后“城乡人同命不同价”的荒唐事的发生。也就是说,“城乡人同命不同价”的源于伤害事故赔偿制度与户籍改革相互脱节。
“城乡人同命不同价”反映出我们进行改革时目前面临的种种尴尬。改革的目的本来是以公平取代不太公平,但代表新的、公平的制度的改革,往往以政策的面貌出现,而继续体现不太公平的旧管理制度,一般却都有法律的支撑。这种“改革超前,法律滞后”的尴尬现象,直接源于我国长期以来“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方略。由于有时改革目标都不清楚,因此往往以“闯”和“试”的方式进行,而且还抱着“错了再该”的想法。应该说,这样的改革模式是现实环境决定的,具有合理性。
但是,目前我国的改革已经进入了新的阶段,“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模式越来越显示出其局限性。由于没有一个明确目标,或者即使有明确目标但是由于法律滞后,法律不但没有起到为改革保驾护航的作用,反而可能对改革形成掣肘之势,使改革效果大打折扣。在户籍改革后仍然出现“城乡人同命不同价”的尴尬事不就是一个典型事例吗?或者因为法律约束不到位,使得改革迷失方向,改革结果与改革初衷大相径庭。医疗体制的改革就是一个例证。
从目前卫生立法的现状和卫生法律、法规实施的情况看,卫生领域的一些基本的原则性、刚性问题还没有用法律加以明确,关于健康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范缺乏统一性,而且现行的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协调,有的甚至存在冲突。从一定意义上讲,正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才给政府部门在进行医疗制度改革时随意性太强。结果一味地效仿“美国模式”而制定我国的医疗体制,忘记了医疗卫生事业的本质属性。该方案虽然使政府的负担减轻了,但医疗费用随之暴涨,结果损害了大多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改革需要法律的支撑,改革的成果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化。仅仅依靠在个案中发挥法官们的司法能动性是不够的。因此,在改革的新阶段,为确保我国新一轮改革的顺利进行,我们应该尽快制订配套的法律体系,确立改革的目的和原则,从而为改革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恐怕也是我国新一轮改革成败关键之所在。
【2005.12.13】 中国经济时报/马国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