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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超前,法律滞后”的现状亟待打破

2005-12-14 阅读103次 本站网友饮散黄昏发表  【字体: 】 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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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崇左市扶绥县农民工梁某在城里受伤,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判决,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梁某残疾补偿金及误工费。对此《新京报》发表评论指出,我国已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差别,并将公民户口统一称为“居民户口”,但附着其上的劳动、人事、教育、福利管理,却仍然维系着“城乡分离”模式,出现了“改革超前,法律滞后”的尴尬,所以需要在个案中发挥法官们的司法能动性(新京报12月12日)。


“改革超前,法律滞后”是我国改革进程中出现的一个独特现象。“城乡人同命不同价”是一个典型事例。


近年来,我国为了拆解城乡藩篱、倡导权利平等,已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差别,并将公民户口统一称为“居民户口”,这无疑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但是,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赔偿分为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两种计算标准,这直接导致了在户籍制度改革后“城乡人同命不同价”的荒唐事的发生。也就是说,“城乡人同命不同价”的源于伤害事故赔偿制度与户籍改革相互脱节。


“城乡人同命不同价”反映出我们进行改革时目前面临的种种尴尬。改革的目的本来是以公平取代不太公平,但代表新的、公平的制度的改革,往往以政策的面貌出现,而继续体现不太公平的旧管理制度,一般却都有法律的支撑。这种“改革超前,法律滞后”的尴尬现象,直接源于我国长期以来“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方略。由于有时改革目标都不清楚,因此往往以“闯”和“试”的方式进行,而且还抱着“错了再该”的想法。应该说,这样的改革模式是现实环境决定的,具有合理性。


但是,目前我国的改革已经进入了新的阶段,“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模式越来越显示出其局限性。由于没有一个明确目标,或者即使有明确目标但是由于法律滞后,法律不但没有起到为改革保驾护航的作用,反而可能对改革形成掣肘之势,使改革效果大打折扣。在户籍改革后仍然出现“城乡人同命不同价”的尴尬事不就是一个典型事例吗?或者因为法律约束不到位,使得改革迷失方向,改革结果与改革初衷大相径庭。医疗体制的改革就是一个例证。


从目前卫生立法的现状和卫生法律、法规实施的情况看,卫生领域的一些基本的原则性、刚性问题还没有用法律加以明确,关于健康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范缺乏统一性,而且现行的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协调,有的甚至存在冲突。从一定意义上讲,正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才给政府部门在进行医疗制度改革时随意性太强。结果一味地效仿“美国模式”而制定我国的医疗体制,忘记了医疗卫生事业的本质属性。该方案虽然使政府的负担减轻了,但医疗费用随之暴涨,结果损害了大多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改革需要法律的支撑,改革的成果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化。仅仅依靠在个案中发挥法官们的司法能动性是不够的。因此,在改革的新阶段,为确保我国新一轮改革的顺利进行,我们应该尽快制订配套的法律体系,确立改革的目的和原则,从而为改革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恐怕也是我国新一轮改革成败关键之所在。


【2005.12.13】 中国经济时报/马国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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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莫德 于2005-12-17 17:29:00发表评论:

超越了现实条件,是为“超前”。观念和制度落后于现实,是为“滞后”。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区别并未超越现实。作为户籍制度中的规定,实际上是在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区别早已落后于现实的情况下的改革。算不上超前。


观念可以超前,但包括法律在内的制度通常都要慢半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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