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是不是出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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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出版的法规和规章中,没有把电影归入出版物。《出版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从行政管理系统说,现在电影行业归广播电影电视局管理,以前归文化部管理。但有件事让我感到困惑:把一部电影制作成录像带,制作成VCD或DVD,以这部电影为内容的录像带、VCD和DVD是音像制品,属于出版物,但这部电影本身却不属于出版物。同样是向公众发布的作品,为什么电影就不属于出版物,而用一部电影制作成的影像制品却属于出版物? 为解决这个让我困惑的问题,首先需要说明一下什么是出版,然后把电影与一般出版物做一个简单的比较,看一看它们有什么异同。 出版是为了向公众发布信息,制作和发行某种作品的复制件。出版过程通常包括三个环节:首先是作品的编辑制作,其次是复制经过编辑制作的作品,最后是发行作品的复制件。以图书出版为例,编辑制作过程包括对文字的编辑、版式设计、装帧设计、排版,这一步在出版社完成;接下来是把编辑制作好的作品送到印刷厂印刷、装订;最后是通过销售渠道发行成品。 电影的制作、复制、发行过程与图书出版大致相同,只不过电影的制作过程比图书的编辑制作过程稍微复杂一些,电影发行与图书发行也不完全相同。 制作电影之前,一般说来都已经有一个作为底本的电影文学剧本,导演根据文学剧本编写电影脚本,也就是为拍摄电影使用的分镜头剧本。根据拍摄电影的需要,在开拍之前还必须完成场景、服装和道具的制作。这些工作完成以后,就可以开始拍摄了。电影拍摄结束以后,还需要对电影胶片进行剪辑、录音合成,最后制成母片。电影母片完成以后,送到电影洗印厂进行复制,制作电影拷贝。最后是电影拷贝的发行。由于电影的制作成本比较高,电影拷贝的价格也比较高,通常是电影发行公司购买电影拷贝,出租给电影院放映。 电视剧的制作过程与电影的制作过程非常相似,但由于拍摄电视剧使用的磁带可以重复使用,电视剧对场景的要求也不像电影对场景的要求那样高,制作电视剧的成本与制作电影的成本相比要低得多。电视剧制作完成以后,把母带复制到录像带,就可以制作成影像制品。影像制品的销路比电影拷贝要广泛一些,可以出售给电视台播放,也可以出售给个人,还可以出售给经营出租业务的音像店。音像店把录像带出租给顾客使用,与电影公司把电影拷贝出租给电影院放映,也是相似的,只不过电影放映是在公共场所,而顾客租用录像带通常是在家中播放。电视台购买电视剧的播放权、在电视上播放电视剧,与电影院租用电影拷贝放映电影,都是面向公众的传播。 就电影作品本身来说,是通过有声活动图像传达信息,诉诸人的视听感觉,这一点与影像制品是一致的。 通过上面的简单考察可以看出,电影的制作、发行过程与图书、影像制品的出版过程大同小异,电影的表现手段与影像制品也是相同的,只是电影的发行有自己的特点,观赏电影的场所与观赏影像制品的场所不同。但是电影发行和观赏的特点,是否足以把电影排除在出版物之外呢? 我觉得从电影本身来看,理由并不是很充分。那么,为什么要把电影当作另类看待呢?这恐怕需要从其它角度来理解。 由于电影在公共场所放映,对公众的影响比较大,而且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电影曾经是我国民众主要的文化娱乐形式,因此党的宣传部门和政府管理部门对电影的宣传教育作用非常重视。刚解放时,中央电影事业管理局直接归中共中央宣传部领导,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成立,原属中共中央宣传部领导的中央电影管理局归入文化部,更名为文化部电影局。在政治运动连续不断的年代,不少电影因为思想政治问题受到批判和禁止,电影的作用被提到了吓人的高度。在那种政治气候下,不可能把电影与图书和唱片同等看待,更不可能把电影当作文化产业。 改革开放以后,电影的意识形态色彩逐渐淡化,电影制作和发行的限制逐渐放开,与其他艺术形式相比,电影比较早地走向了市场经营。把电影当作一种文化产业看待,逐渐成为共识。但在1986年1月的国务院机构调整中,我国电影的管理机构文化部电影局归入广播电视部,成立了广播电影电视部。这不过是部门之间争夺利益的结果,并非出于对行业特点的考虑。 在目前正在进行的文化体制改革中,除了党报、党刊外,报刊图书已经被确定为文化产业,绝大多数报社、期刊社和图书出版社必须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仍然属于事业单位。 但目前我国对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政府管理部门有三个:1. 新闻出版总署,管理报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负责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出版工作;2. 文化部,管理国家级博物馆、图书馆、艺术表演团体;对全国图书馆、文化馆进行行业管理;管理文艺演出市场、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艺术品市场,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管理;管理音像市场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负责音像制品的进口管理;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和电影发行、放映工作;负责电子游戏经营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利用互联网从事文化产品传播和文化服务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及其内容监控管理。3.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管理全国广播、电视和电影。 对这三个中央政府部门的管理范围的划定,并不符合行业发展的需要。譬如,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和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但全国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却由文化部负责;电影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发放和吊销电影摄制、公映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电影发行、放映的指导工作由文化部负责;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出版工作,但是,互联网上的文化产品传播和文化服务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及其内容监控管理却由文化部负责。对同一行业、同一类活动实行多重管理,既增加了政府的管理成本,又为行业的发展制造了体制障碍。 为了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为了加强党管理媒体的能力,在文化体制改革中有必要对政府文化管理机构进行调整,根据行业特点设置管理部门,消除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体制障碍。 报纸、广播和电视属于大众传播媒介,肩负着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的重任,应该由一个政府部门统一管理。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和发行,电影的制作和发行,互联网出版和互联网信息服务,都属于文化产业,也应该由同一个政府部门统一管理。可以在文化部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统一管理全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国家文化委员会,将现在由新闻出版总署管理的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出版和互联网出版,由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管理的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划归文化委员会管理。对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进行改组,成立国家新闻局,将现在由新闻出版总署管理的报纸,由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管理的广播、电视统一划归国家新闻局管理。现在新闻出版总署的职能划归国家新闻局和国家文化委员会以后,就可以撤销这个机构。 2005-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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