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出版与日常出版的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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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是计算机技术与通讯技术结合的产物,是当代人创造的人为世界。网络世界虽然植根于日常世界,却有很多与日常世界不同的地方。 网络世界中的出版与日常世界中的出版的区别并不在于出版物的差异,因为网络出版物并不是日常出版物之外的另一种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的信息以数字代码形式存储,这与日常世界中用光盘作介质的电子出版物相同。网络出版物传达信息所使用的符号形式与日常出版物也没有什么区别,不外乎图文声像。 日常出版可以根据出版物的不同而区分类别,网络出版并不具有自己独特的出版物,因此,网络出版不是日常出版中的一个类别。 网络出版物在发布之前已经在日常世界中用计算机制作出来,这些作品既可以在网络上发布,也可以用光盘介质发布。 但这两种发布方式却有根本区别。以光盘为介质出版数字格式的电子书刊,使用纸介质出版图书报刊都属于日常出版。日常出版包括作品的编辑制作、复制经过编辑的作品、发行作品的复制件三个分立的环节,这三个环节通常在不同的地点完成。图书报刊的文字编辑、版式设计和装帧设计、排版现在都可以在一台普通的个人电脑中完成,然后送到印刷厂印刷,最后通过发行渠道批发和零售。以光盘为介质的电子书刊,也可以在个人电脑中完成编辑制作;少量的复制可以使用刻录机,大批量的复制可以到压盘厂完成;最后一个出版环节当然也是发行。 但在网络世界出版一部作品,出版者只需要做两件事,一个是作品的编辑制作,另一个就是把经过编辑制作的作品上传到网络服务器。复制和发行这两个环节在网络出版中是合一的,均由网络完成。当网络用户用鼠标点击指向作品的链接,服务器接到请求信号,就会将数据传送到用户的计算机,在用户计算机的硬盘上建立一个临时副本。用户在计算机屏幕上看到的就是这个临时副本。这种网络数据传输为用户提供了一个作品的副本,其本身就是作品的发行,因为所谓发行,就是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复制件。 日常出版物都需要使用一定的介质,出版物的发行需要一定的销售渠道,因此日常出版需要一定的复制和发行成本。但网络出版者除了网络,不需要使用另外的介质制作作品的复制件,也不需要另外的销售渠道来发行。因此,网络出版除了上网的费用,不需要支付作品复制和发行的费用。 在日常世界中,出版机构的设置、出版机构的出版计划都必须经过政府的审批,再加上出版的成本很高,出版机构出于商业和其他考虑,对作品的选择通常是比较严格的。在日常世界中,有不计其数的作品被写出来,但实际出版的只占其中很小一部分,大多数作品没有机会出版。 但网络出版却完全不同。在网络上发布信息并不总是需要经过政府的批准,譬如在论坛上发表言论,在博客(Blog)上发表作品,并不需要事先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即便是在网络上建立一个从事互联网出版的机构,其审批程序也不像日常世界出版机构的审批程序那样严格。由于政府对网络出版的管制不像对日常出版的管制那样严格,再加上网络世界出版的成本极其低廉,每个网络用户、每个作者都可能成为出版者。 人人都可能是出版者,这种网络出版模式与日常出版模式很不相同。日常出版模式是“一对多”,一个出版社为很多人提供出版物,出版什么、以何种方式出版、出版多少,都由出版社决定。网络出版模式却是“多对多”,每个人都可以为他人提供出版物。 网络出版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可以通过网页形式发布作品,也可以通过提供下载链接,或发送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布作品。 网络出版的这些特性,给政府对出版的管制带来了很多困难。与日常出版相比,政府对网络出版的管制效率很低,管制办法也很单一。经常是网络出版的影响闹大了,才被政府监管部门发现,于是就查封网站。 网络出版还引起了一些法律纠纷。目前我国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中,相当大一部分涉及网络出版,网络盗版猖獗。但互联网是公开的,与日常世界中的盗版相比,网络盗版更容易被发现。从理论上说,整治网络盗版相对比较容易,但实行起来却有很多困难。网络盗版基本上属于民事司法管理范围,我国民事司法的惯例似乎是“民不告,官不究”,只要著作权人不起诉,法院就不会追究。著作权人向盗版者提出抗议,经常是无效的,非得对簿公堂不可。但真要打起官司,又有很多麻烦。借盗版营利的比较好治,可处以罚款。但互联网上有很多盗版作品是免费提供给上网用户的,这种侵权却难以整治。 2005-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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