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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出版与数字图书馆

2005-12-5 阅读1044次 本站网友周和军发表 周和军专栏 【字体: 】 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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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在印刷术发明之前,文字作品通过抄写流传,绘画通过临摹流传。印刷术发明以后,才有了出版。出版的原始意义是通过印刷制作文字或绘画作品的副本,向公众发布。最初的出版只是印刷出版,随着录音、录像和电子技术的出现,出版不再局限于图书、报纸和期刊,出现了一些新的出版形式。


    每一种出版形式都有自己独特的出版物,有自己不同于其他出版形式的制作过程以及传播、发行方式。印刷出版物是印刷品,如图书、报纸、期刊等,其载体是纸,符号形式为文字和图片。印刷品的制作过程包括编辑、版式设计、制版、印刷等。印刷出版物的发行渠道为书店、邮局、报刊亭。音像出版物为音像制品,载体为机械刻录的唱片,录音、录像磁带,符号形式为声音或有声活动图像。音像制品的制作过程包括声音、活动图像的采集和刻录等,采用的是机械技术和模拟技术。音像制品的传播方式是通过音像店或用音像制品经营权的书店出售。


    数字出版物是数字产品(包括电子游戏在内的各种计算机软件也是数字产品,但本文暂且不把它们包括在内)。在数字产品制作过程中,首先要将文字、图片、声音、活动图像等符号通过专用输入设备输入计算机,在输入过程中对这些符号进行编码,把它们转换成二进制代码存储;然后使用程序对数据进行处理;最后将数字产品存储到某种介质上。


    数字产品的载体是计算机的外存储器,包括硬磁盘、软磁盘、U盘、各种光盘等,其符号形式可以是文字、图片、声音和活动图像,也可以是多种形式的组合。这些符号在数字产品中以数码形式存储,容易复制,而且不会出现诸如录音带和录像带在翻录过程中出现的那种信号衰减。


    数字产品包括很多种类,文档、数码图片(绘制图片和数码照片)、数码音像制品(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包括图文声像多种符号形式的多媒体制品、电子书都属于数字产品。


    电子书,也叫数字图书,是为了在计算机屏幕上或手持设备上显示,在数字格式中创作或转换成数字格式的书。用扫描或录入等方式将纸介质图书或手稿的内容输入计算机处理和存储,叫做图书的数字化。电子书可以像印刷书籍那样添加图片,除此之外,电子书还可添加声音和有声活动图像。近年来,有些电子书已经成为多媒体读物,逐渐远离纸介质图书,多媒体电子书与其他多媒体制品的界限日益模糊。


    数字产品可以通过可移动存储介质发行,也可通过网络发布。


    目前在我国出版界,数字出版还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由于计算机在传统纸本印刷出版中的应用,从内容创作、编辑、版式设计到制版,都实现了数字化,因此有的学者认为传统出版已经发生了根本改变,现在的纸本印刷出版也应该包括在数字出版的范围内。但是,印刷出版物毕竟与数字出版物有区别,印刷出版物使用纸媒介,数字出版物使用电子媒体。从制作过程来看,印刷出版的很多环节虽然采用了计算机技术,但印刷这个环节还是使用传统的机械技术。因此,为了明确概念,不宜把采用计算机技术的现代印刷出版归入数字出版。


    与数字出版相关的还有电子出版。《微软计算机词典》这样解释“电子出版”:“表示通过电子媒体(诸如通讯网络或CD-Rom)来发布信息的一个通用术语。”这种意义的电子出版与数字出版意义相同。但在我国,习惯上把使用光盘等可移动电子媒体的数字产品叫做电子出版物,把通过这类媒体发布数字产品叫做电子出版。通过互联网发布数字产品,在我国叫做互联网出版。


    电子出版和互联网出版并不是能够与数字出版并列的出版形式,它们并不具有自己独特的出版物,它们的出版物就是数字产品。因此,电子出版和互联网出版实质上只是数字出版的两种形式。互联网出版与电子出版的区别在于数字产品使用的载体不同,发行渠道不同。电子出版物的载体是可移动存储介质(目前主要是光盘),而在互联网上出版的数字产品的载体是网络服务器的硬盘和互联网用户的硬盘。电子出版物的发行渠道类似图书和音像制品的销售网,而互联网出版的发行渠道是计算机网络,即在互联网上以出售或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数字产品的复制件。


    我国对各种出版有统一的《出版管理条例》,也有分类的管理规定。但在分类管理规定中,对出版的分类没有严格统一的标准。1997年12月30日新闻出版署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二条对电子出版物作出了界定:“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媒体形态包括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 Card)和新闻出版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这个界说从三个要素来确定电子出版物:信息的数字代码存储方式,信息内容的多种符号形式(图文声像)和电子媒体形态(电、磁、光介质)。按照这个界说,可以确定数字音像制品(如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属于电子出版物。因为无论是按照信息的数字代码存储方式,还是按照信息的符号形式,或者按照媒体形态,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都符合关于电子出版物的规定。但2001年12月国务院公布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却把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归入音像制品,与录音带、录像带、唱片属于一类。这是因为从信息的符号形式来看,激光唱盘与唱片、录音带的内容都是声音,激光视盘和录像带的内容都是有声活动图像。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涉及的电子出版,只包括通过可移动存储介质发布数字产品的方式,没有把通过网络发布数字产品归入电子出版。新闻出版署和信息产业部关于在互联网上发布数字产品,另外制定了一个《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这个规定的第五条对互联网出版的界说是:“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其作品主要包括:(一)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二)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这个界说关于在互联网出版的作品,缺乏严密的规定。首先是没有明确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作品是数字产品。其次,在对作品的列举中,第一款按照出版形式列举,第二款按照学科内容列举,两种列举方式彼此重合的地方很多。


    互联网出版的作品实际上可分为两类:1. 数字化的图书、音像制品。这些作品已经以图书和音像制品的方式出版,经过数字化处理以后,在互联网上以数字产品的形式出版。2. 独立出版的数字产品。在此之前,这些作品不曾以其他形式出版。


    电子出版物也可按同样的方法分类。


                    二


    图书馆的职能是收藏图书和手稿,向一定范围的读者提供借阅服务。图书馆的类型不同,其服务范围也有差别。学校图书馆为教职员工提供服务,研究机构的图书馆为内部研究人员提供服务,公共图书馆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但无论是哪种图书馆,它为读者提供服务都不能收取费用,否则就不再是图书馆,就会成为变相的租书铺。


    数字图书馆,就其字面意义而言,是向读者提供电子书借阅服务,这种电子书以光盘等介质为载体。在现实社会中,这种数字图书馆通常附设在图书馆内部,以电子阅览室或多媒体阅览室的形式出现。这种数字图书馆为读者提供的电子书虽然不同于图书馆为读者提供的印刷图书,但这两类图书馆为读者提供的服务却是相同的。


    近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出现了一些网上数字图书馆。起初,我国的网上数字图书馆都是免费的,通过访问相关的网站,互联网用户就可以随意阅览电子书,比从图书馆借阅图书还要方便。这就给人造成一种错觉,网上数字图书馆似乎是传统图书馆在互联网上的延伸和扩展。但仔细考究一下,就可发现网上数字图书馆与传统图书馆及其附设的电子阅览室完全不同。


    传统图书馆只是把自己收藏的图书借给读者阅读。虽然图书馆为了保存版本的需要,可以复制馆藏图书,但却没有为读者提供馆藏图书复制品的权利,否则就有可能构成对著作权中的复制权的侵犯。数字图书馆同样没有为读者提供馆藏电子书复制品的权利,否则也有可能构成侵权。


    互联网用户在访问网上数字图书馆时,从网上数字图书馆得到电子书的一个临时副本(存储在用户计算机硬盘上的临时文件),用户在计算机屏幕上看到的就是这个副本。用户可以阅读这个副本,也可以通过打印机制作一个纸媒介的副本,还可以把临时副本长期保存在自己计算机的硬盘上。由于网上数字图书馆向公众提供电子书的副本,因此它为公众提供的服务不同于传统图书馆。网上数字图书馆在互联网上发布电子书,向公众提供电子书的副本,实际上是在互联网上从事电子书的发行。因此,网上数字图书馆所从事的活动不是电子书的出借,而是电子书的出版。


    由于网上数字图书馆为用户提供的服务完全不同于传统图书馆和数字图书馆,不能把网上数字图书馆归入图书馆的范围,而应归入数字出版的范围,按照我国的习惯,具体一点说就是归入互联网出版的范围。为公众提供电子书借阅服务的数字图书馆,则可以归入图书馆的范围。


    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网上数字图书馆的专门规章,但由于网上数字图书馆属于互联网出版,适用于互联网出版的法规和规章同样适用于网上数字图书馆。关于互联网出版的法规有国务院2001年12月25日公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和2000年9月25日公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于互联网出版的规章有新闻出版总署和信息产业部2002年6月27日公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把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根据这个规定,可以把网上数字图书馆分为两类:1. 经营性网上数字图书馆;2. 非经营性网上数字图书馆。区分的标准在于是否向上网用户收费,不在于收费多少。凡是向用户收费的网上数字图书馆,就属于经营性网上数字图书馆。反之,免费的网上数字图书馆属于非经营性网上数字图书馆。


    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网上数字图书馆都可经营广告业务,并依法纳税。但是否经营广告并非区分网上数字图书馆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标准。


    在即将全面展开的文化体制改革中,除党报、党刊和人民出版社以外的报纸、期刊和图书出版社都必须由事业单位转为经营性企业。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也属于经营性企业。但由于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区分仍然存在,在文化体制改革中,这种区分不会取消。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一种形式的互联网出版也会保留这种区分,属于互联网出版范围的网上数字图书馆,仍然会有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之分。


    互联网出版与电子出版物的出版一样,都属于数字出版。数字出版、音像出版和印刷出版,都必须尊重知识产权,遵守著作权法。网上数字图书馆,无论是否提供有偿服务,都不得侵犯著作权。非经营性网上数字图书馆也不能以社会公益为理由,侵犯著作权。


                    三


    目前我国的网上数字图书馆大致有四种类型:1. 综合网站和娱乐网站的图书频道,譬如新华网、光明网读书频道,新浪网、搜狐网读书频道,多来米中文网黄金书屋等。2. 图书网站,如书香门第网络图书馆,白鹿书院等。3. 电子书下载网站,譬如北极星书库、我爱E书、E书时空等。4. 专门的网上数字图书馆,如超星数字图书网、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方正Apabi数字图书馆、中国数字图书馆等。


    前两类网上数字图书馆中为互联网用户免费提供超文本格式电子书,读者可以在线阅览,也可以打印、下载。第三类网上数字图书馆为用户提供免费下载服务,电子书格式有已编译的超文本文档,PDF文档,可执行文档等。第四类网上数字图书馆为用户提供的电子书有自己特殊的格式,用户必须在自己的计算机上安装专门的阅读器,必须购买读书卡,交费阅览。


    我国网上数字图书馆的电子书,大多是印刷图书的数字版,主要内容提供者是图书出版社和图书馆,还有一部分来自国外中文网站,另外也有一些个人制作的电子书。


    目前我国网上数字图书馆有三大问题:


    1.标准不一,格式多样


    上述第四类网上数字图书馆,电子书品种最多,但每家都有自己的标准,都耗费大量资金开发自己的软件,制作特殊格式的电子书,各家的电子书互不通用。这样各自为政,必然导致重复建设,造成资金浪费。民营企业这样做,属于商业竞争,政府不宜干涉。但政府出资建设的网上数字图书馆也照样做,就是浪费国家资金了。


    2.管理不严


    到2004年底,我国共有网站66.89万个,从事互联网出版的网站约占总网站数量的20%。除了有一部分在互联网上专门发行电子书的网站(如中文电子书网),从事互联网出版的网站大多就是数字图书馆。在我国,从事互联网出版必须经过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然后才能到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但由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再加上分属不同政府部门管理、审查疏忽,实际上有很多从事互联网出版的数字图书馆并未获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新闻出版总署2003年完成了《互联网出版管理规定》的起草工作,将对互联网出版实行许可证制度,2004年1月审核、考查、批准设立了首批50家互联网出版机构。这在大量的从事互联网出版的机构中只是极少数。随着互联网出版实行许可证制度,互联网出版和网上数字图书馆的混乱局面有可能得到整治。


    3.严重侵犯著作权


    我国网上数字图书馆发布的电子书,有一部分属于公共领域,但大部分属于版权作品。网上数字图书馆发布的这些版权作品,相当大一部分是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发布版权作品的电子书,细分起来,构成对著作权的多种侵权。


    网上数字图书馆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公开出版的图书数字化,复制图书的全部内容,实际上构成对复制权的侵犯。但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对复制权的列举只包括“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不包括计算机扫描和图文转换,对复制权的侵犯实际上得不到有效制止。


    发表权是作者的著作权中的首要权利,作品是否发表和以何种方式发表,由作者决定。作者许可图书出版社出版图书,并不意味着许可出版同一作品的电子书。有不少出版社将其出版的图书提供给网上数字图书馆,后者未经作者许可在互联网上发布,构成了对发表权的侵犯。


    我国有不少网上图书馆发布外国作品的汉译本,为了逃避著作权纠纷,隐藏了译者的姓名,侵犯了译者的署名权。


    发行权是以出售或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其复制件的权利。网上数字图书馆在未获作者授权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发布转换成数字格式的作品,为互联网用户提供电子书的复制件,已经构成对发行权的侵犯。但由于1990年制定著作权法时,我国还没有互联网,旧著作权法中没有关于互联网出版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电子版的发行权也得不到维护。


    在出现了大量网络侵权事件之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旧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在著作权中添加了网络传播权。这才为有效制止网络侵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国近年来发生过多起控告数字图书馆侵权的诉讼,如王蒙等作家诉讼世纪互联侵权案,北京大学法学教授陈兴良状告中国数字图书馆侵权案,郑成思等七位学者诉讼书生公司侵权案。这些诉讼案虽然原告均获胜,但数字图书馆的侵权并未得到遏制,没有被起诉的侵权仍然大量存在。


    我国网上数字图书馆对著作权的侵犯如此猖獗,一个原因是其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和模糊。这种情况在免费网上数字图书馆表现得比较明显。这些数字图书馆发布电子书,不以营利为目的,以为自己从事的是文化公益活动,没有明确意识到即使为了公众的利益,也不能侵犯著作权。


    但一些为用户提供有偿服务的网上数字图书馆,特别是一些大公司办的网上数字图书馆的侵权,就不仅是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这些大公司有自己专职的法律顾问,这些公司面对侵权起诉的时候,没有一个敢说自己不懂著作权法。这些公司侵犯著作权,可以说完全是受利益驱动。


    除了网上数字图书馆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和利益驱动外,造成网络侵权猖獗的另一个原因是著作权人缺乏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和勇气。有很多著作权人明知权利受到了侵犯,却不愿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要遏制网上数字图书馆的侵权,除了需要政府对网络出版加强管理,还必须有更多的著作权人自觉起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当大多数著作权人都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的时候,数字图书馆侵权著作权的行为才能够真正得到遏制,我国的数字图书馆才算走上了正常的发展轨道。


                                200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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