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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文化产事业投融资现状简析

2005-11-16 阅读513次 本站网友陈庆安发表 陈庆安专栏 【字体: 】 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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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我国文化产事业面临一个严峻的客观事实就是文化相关的产业增长速度与居民文化消费实际增长速度,以及居民的文化消费潜力,形成了巨大的落差。资本是文化产业和事业发展的重要血液。资金不足,已经成为制约文化产事业发展的一个瓶颈。本文在政府加快投融资本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分析现今我国文化产事业投融资现状和困境,结合美国等文化产业发达国家之经验,努力拓宽投融资渠道,为实现文化产事业的跨越式发展注入强大的动力。


关键词:文化产业,文化事业,文化体制改革,非营利性文化艺术组织,营利性文化机构,文化投融资制度,文化发展基金,    

案例一:中央电视台于2004年2月宣布了一项改革计划,要把自己麾下的一部分制作部和频道剥离,使其独立运作并上市融资。而上海文广集团则先行一步。几年内他们已经整合成为一个拥有12个电视频道、11个广播频道、一家互联网媒体、6支运动队和文艺团体的多媒体集团,并引进了外资的合作伙伴———维亚康姆。亚洲媒体伙伴公司驻香港的分析师维维克·库多预言,不出十年,上海文广集团就将成为亚洲的一大全球性媒体巨头。


案例二:2004年10月18日,文化部制定下发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根据该意见,我国将进一步放宽文化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文化产业领域,打破所有制界限,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封锁,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与国有、集体文化企业一视同仁。


从以上两个事例我们可以看出,在文化市场准入方面,我国政府的态度也日益明朗。其实在市场经济时代,文化行为往往也是经济行为,同样存在着投入产出问题,文化的发展是需要成本的,要有投入,但也必须考虑效益,考虑产出。因此,文化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文化经济政策,而文化的投融资体制改革就是文化经济政策的关键。


(一) 我国文化投融资状况以及政策制度概述


1. 我国非营利性公益事业投融资


文化投融资其实包含两个概念,一是有关为公众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融资,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广场、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国家基础性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多年来,国家对这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基本是以国有资本投入为主。另一个就是营利性文化产业的投融资。在美国,特别强调非营利性文化组织和营利性文化机构之间的细微差别,因为这直接关系到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


在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除了少数研究机构外,基本也是对外经营业务的。可以说他们带有营利的性质,但这里还要强调营业性和非营利性是两个概念。在我国许多公益性文化机构凭借门票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是远远不能维持日常开销,从这个意义来讲,属于非营利性,而政府的财政拨款就成了公益性文化单位的主要来源。随着文化体制改革逐渐展开,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也将进行内部体制改革,加强管理,压缩成本,但总的来说,图书馆、博物馆此类非营利性文化机构的资本来源主要还是国有资本的投入,而且随着运营成本的增加,今后对此类文化机构的投入也将增加。这里我们参照美国政府是怎么来进行对非营利性艺术机构的资本投入:1960年前,直接投资美国文化艺术的主要是私人赞助。后来,针对非营利性文化艺术组织,美国政府在1960年专门成立了国家艺术投资基金National Endowment for the Arts (NEA)以及由此衍生出的无数大小赞助基金来进行资金支持。


表格1:




通过这个表格,我们可以看到美国政府在博物馆的投入占三分之一。而行为艺术表演只占到6%。即使行为艺术表演在美国归类于非营利性艺术机构组织,但由于它的收入大部分来自于票房收入,美国政府对此投入就相对少很多。可以看出美国政府对非赢利性组织针对不同情况投入也不一样。而从这个表格,我们还可以完全看出,慈善机构对这两个非营利艺术机构捐赠投入都相当大,而这正是美国政府所需要的效果。美国政府鼓励集资分散政策,就是使得非营利性组织的融资来自不同的渠道,政府投入一部分,而通过免除捐赠税收这样的优惠政策来鼓励社会为政府分担一部分资金压力。


而在我国,1991年9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也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对公司和个人捐赠分别给予减免企业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法律的优惠并不能带来公众的热情,我国的捐赠事业和欧美国家相比,有很大的差距。这包括文化、宗教以及教育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使得我国捐赠事业不能成为非营利性公益性文化艺术机构的主要资金投入来源。这就提出一个新的课题,就是怎么让公众熟悉和喜爱这些文化艺术机构,并且感觉他们捐赠是有价值和意义的事情,其实需要我国政府认真思考的问题,如果能取得公众的认同,可以大大减轻政府财政投入的压力。


第二个我们政府容易忽视的就是普通志愿者义务服务的问题。在我国非营利性文化艺术机构的经营中,人员工资在管理费用中就占了很大一部分。笔者在荷兰留学时,有一位来自上海的中国女孩子同校就读考古系。每个星期她要去当地的博物馆义务工作两天,当时我对此不解。后来才明白这在荷兰是很普遍的现象,当地志愿者为博物馆或者美术馆这样的公益性艺术机构义务工作和服务是很正常的事情。在美国,1997-1998年期间,有近39万的全职志愿者利用他们的业余时间义务为文化、艺术和其他慈善机构工作和服务。如果把每个志愿者服务时间定为每年1700小时,那么全体志愿者服务时间高达6.63亿小时惊人的数字。这就意味着美国1.25亿人口中,有5%的人每个星期为公益性文化机构平均服务近1小时!按照美国的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5.15美元),如果把这些时间折成资本价值的话,也就是说仅仅这些志愿者,就为政府节省了近33.48亿美元!!


这是多么惊人的数字!如果说政府制定法规来鼓励民间资本去投入非营利性公益文化事业是一个硬性标准的话,还不如就软性标准—规范和教育全社会的人如何提高全民族素质认真思考一下。这样的投融资方式为国家节省的成本也许会更有效,也更长远。


2.涉及国家文意识形态和政策影响的文化产业投融资


涉及国家意识形态和政策影响的文化产业包括党报、党刊、国家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和和上述关联的互联网等。鉴于以上文化产业带有很浓的国家意识形态,在外来资本准入方面有很严格的限制和要求。因此国家财政对此类文化产业会保证经费投入,并逐年加大投资扶持。但结合国有资本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改革,此类产业会部分组建一批国有控股公司、国有文化资产经营公司等大型集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制和重组,使其成为自主经营、独立云做的实体,增强自身竞争力,在市场上和国外企业的竞争。除了上述链接一的案例提到的上海文化集团已经做出的举措外,广东省在成立广州报业集团的基础上,又对省内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实行政事、政企分开和管办分离,成立了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等五大文化集团。在新闻出版领域,2004年新华书店股份制改造、发行集团和出版集团的分离等,都成为体制改革的亮点,实际上也为投融资带来了新渠道。


事实上,2004年8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已经规定了在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的前提下,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下列领域国有文化企业: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这些一定程度上降低社会资金进入文化产业部门的门槛,打破垄断,形成不同经济成份并存的市场竞争格局。


3.艺术院团和其他营利性文化产业的投融资

艺术院团可以分为两种,一种代表国家水准的国家艺术院团,另一种就是地方艺术院团。对于前者,国家无疑要继续在资金上给予积极支持。但鉴于这样的文化组织兼有公益性和市场性双重特性,应该面向市场,在市场中参与竞争,从市场中寻找获取资金来源。但刚开始的时候,任何体制改革都有个循序渐进的过渡期。这些艺术院团在投融资方面以前一直依靠政府的全额拨款支持,如果一下子从市场中寻找资金投入,犹如将不会游泳的人推入海中,估计非呛既死。最好的方法是先锻炼其自身的游泳能力,政府这个时候可以适当地扔给其游泳圈来扶持一把。比如先期可以投入启动资金,在资金支持方面更多地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来实现。对好的演出项目,政府可以审查项目的可行性,预测市场的观众满意度,来控制资金的投入;如果项目评估不错,政府先花钱买断,叫做买项目。如果艺术院团就此在市场中打开局面,政府就会逐渐减少资金投入。而艺术院团此时的融资能力会随着自身的名气和影响力不断增强,比如通过转让演出节目的冠名权,广告的收入等完全弥补资金的不足。

而这方面,我国政府也是大力支持非公有资金投入文艺团体的,《决定》“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以下领域: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等”。


二、现今我国文化产业投融资遇到的瓶颈和困惑


1. 投融资信用担保制度的难度


文化产业和其他产业很大的不同是,文化产业主要是以知识产权和品牌价值这样的无形资产作为资产存在的表现形式。文化产业和项目如果获得资金投入,就会遭遇很大的困难,就是几乎没有什么有形的东西可以抵押和置换。比如一个创意很好的文化策划因为资金投入紧张,想到银行贷款,很可能就遇到这样的尴尬。笔者曾有幸听了大型山水演出节目《印象.刘三姐》策划总监唐经理介绍当初这个项目运作的课程。引起我思考的不是策划思路的绝妙,而是当初如何融资这一环节。唐经理形容有一段时间因为前期投入比较大,到项目运作到中期阶段,资金很紧张,甚至“连员工基本工资都发不出”,就在这样的窘境下,他和另一位经理直闯当地的农业银行,向行长说明了来意。当时行长手中恰好有一笔用于扶持本地文化产业发展的商业贷款,听明来意后,立即表示支持这个项目,最主要的原因是行长本人很信任参与这个项目的大导演张艺谋,相信这个项目能获得成功。最后的结果当然是很满意,项目因为融资成功而顺利运作。但关键这个策划是《印象.刘三姐》,并非每个节目策划都能请来张艺谋这样的大导演。如果遇到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如何向商业银行贷款就成了一个致命的问题。这样政府的作用就变得十分重要,政府可以准确评估项目的风险性,并以担保的形式,使得文化产业和项目获得持续性的投融资制度支持。


2 难以评估的风险性为投融资带来一定困难


文化艺术活动的投入—产出和高科技方面的投入—产出活动一样,是一项具有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因为在文化活动中,高投入与高产出之间并不一定具有稳定的函数关系,而是一种概率关系。尽管从普遍性角度来看,文化产品方面的高投入可以带来高产出,但当具体到某一行文化产品的投入—产出活动时,由于存在相当程度的不确定性,私人在这方面的投入往往不是充分的,因此需要政府的支持,才能使文化产品的产出于整个经济发展相适应。


因此,我们看到文化生产活动如果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可能会使这方面的投入不足,从而使整个经济的资源配置处于一种非帕累托最优状态,因而政府的介入是必要的,政府的介入可以规范文化市场的运行,解决外部性很强的文化产品的供求矛盾,充分发挥文化艺术产品供给对整个经济的乘数效应作用,支持私人对高风险的文化产业的高投入,从而从整个社会角度来看带来较高的收益。


3 如何应对非营利性文化组织和营利性文化机构间逐渐模糊的界限?


根据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不同层次、品位、效益和不同的经营管理情况,我国政府通过经济手段管理文化事业,运用税收和价格政策进行宏观调控。政府对文化事业实行倾斜的税收和价格政策,也体现了对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视。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差别税率和税金减免这两个方面:目前国家对精神产品实行差别税率。文化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低于一般税目5%的税率;对于利润率较高的文化娱乐业,实行5%一20%的浮动税率。对销售图书、报纸、杂志,征收13%的增值税,低于17%的基本税率。
至于税收减免政策,在1993年,经过税制改革,国家明确规定了对部分文化事业税收给予减免。营业税: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范围的文化活动,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公共图书馆向社会收购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从上面事例可以看出,我国税收政策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和创收性文化产业是区分对待的,公益性文化事业由于是财政拨款支持,所以许多税收基本免除,而其他文化产业存在着创收,所以营业所得税、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及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一个不落。但以后发展的趋势很可能是,文化事业单位进行体制改革,他们也会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营利性道路,这个时候我国投融资政策中税收优惠政策将如何应对这样的变化。其实在美国也同样存在着类似的困惑,我们先来看看美国的例子,或许从中会有所启发:


美国国家艺术投资基金National Endowment for the Arts (NEA)围绕国家投资基金的适用范围,曾展开了一场辩论。而辩论是建立在如何区分以下5个传统对立的概念基础上:(1)私人投资和政府投资(2)应得收入和非应得收入(3)国家政府投资、州政府投资和地方政府投资  (4)非营利性艺术组织和营利性艺术机构  (5)在财政收入上成功获利的流行文化和大众娱乐与财政拮据,高质量现场演出的所谓“真正”艺术。辩论这些对立概念是因为它们涉及美国严格的财政支持政策。不同的概念绝对不容混淆,但恰恰这些概念随着时代发展而逐渐变得很模糊,已经不能为财政政策的制定提供实际参考意义,这令美国文化财政政策制定者大伤脑筋。毕竟在美国如果是非营利文化艺术组织,它会享受美国政府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但现在非营利组织的概念很难准确定义了。


在美国,非营利性艺术组织通常也会和营利性艺术机构结盟,一方面前者学习后者的管理方式,另一方面在商业活动中获利。因此单纯从法律概念来界定类似非营利性组织和赢利性机构所组建的联盟混合体就会变得很困难。这也就为美国国家投资基金的财政实施带来很大的困难。现在美国投资者面临这样的困惑:就是那些非营利组织无论在艺术方面还是管理智慧方面,都显得生机勃勃,但与之相反的是,那些营利性机构的“大众”文化因互联网的普及而导致资源的轻易获取,利润的大量流失使得所谓“大众”名不副实,甚至亏损。所以美国财政政策制定者很关注这种变化,而并不墨守成规一味局限在以前界定的范围内:
首先是美国政府继续鼓励公众投资非营利性文化组织并予以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而那些与非营利艺术组织合作的营利性艺术机构将受到鼓励,并同样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其次必须由了解文化艺术行情的税收专家来监管因新情况而减免的个人所得税或不动产税,从而确保文化财政政策制定者知道潜在的负面效应。而对于营利性的大众文化因互联网的泛滥遭到利益损害的情况,美国政府采取严厉的技术和法律措施来监控和打击互联网的违反版权行为。


4. 我国应高度重视投融资有效渠道—文化发展基金会


案例三:“我的梦想插上了一双翅膀。”上海交通大学学生江杰向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从而改变了人生轨迹。2004年,学习工科却酷爱动画的江杰,萌生了自己动手创作一部粘土动画短片的念头。然而制作粘土动画成本至少需要5000元。四处奔走、四处碰壁的江杰,最后在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找到了自己的“梦想翅膀”。时隔不到一年,粘土动画《BONY-C》获得了北京电影学院动画学院入围奖。这是基金会资助“体制外”的一个典型项目。以一个在校学生的身份获得政府创作资金的资助,这在传统体制下是难以想像的。


从案例三看出,在鼓励非公有资本直接进入文化投融资的同时,我们不应该忽视还有一种重要且有效的融资渠道,这就是设立文化发展基金会。文化基金会作为政府委托的非营利中介机构,负责对全社会的文化项目进行遴选、评估和资助。 事实上,随着经济的发展,不少有远见的企业家和社会资金有意资助或投资文化事业,但究竟选择什么样的项目、有没有风险、资金能不能合理和有效益的使用,这些难题使他们望而却步。文化发展基金会对项目的权威评审、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效益的综合评估,使企业家们获得了一个有公信力的平台和中介。


上海是我国文化市场繁荣的重要基地,但难以想象,如果没有一个观念如此开放的文化基金会,上海可能会失去这些精彩:京剧《贞观盛事》,话剧《商鞅》,昆剧《牡丹亭》,《长恨歌》,交响乐《天地人和》、巴金文献资料整理工程……成立于1986年作为国内首家文化发展基金会—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汇集社会资源,扶持精品力作,以全新的运作模式 。政府委托资金加上社会筹集资金,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2004年对各类公益文化项目的资助奖励总额达到6429.56万元,2005年预计可达1.2亿元到1.5亿元。


这应该说是国内文化发展基金会运作成功的案例,那么文化发展基金会在全国推广的如何?笔者就“文化基金会”在引擎网上搜索了一下,很遗憾的是,在国内成立文化发展基金的寥寥无几。而实际上,我们会发现海外类似的机构反而比比皆是,如美国中华文化基金会(US Chinese Culture Organization),海外华人文化基金会(Overseas Chinese Cultural Fund Organization),时报文化基金会(China Times Cultural Foundation)等等。这些文化基金会通过多种社会融资方式,为宏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搭建中国和所在国文化交流的友谊之桥,为祖国文化事业的繁荣做出了很大的贡献。而作为国内的除了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少数文化基金会外,大多数文化基金会国内知名度小,经营运作方式陈旧落后,不能发挥文化融资中介机构应有的作用,许多充其量是政府的代言人。更重要的是我们数量少,质量也难以达到现代社会的需求。我们不能否认类似中国京剧艺术基金会之类的基金会在民族文化振兴中发挥的积极作用,但光关注这些是远远不够的,在现代文化市场中,我们要做的工作不仅仅是这一步。除了民族传统文化外,还有动漫这样的文化产业中的新生力量。其发展势头迅猛,越来越多的动漫形象已深入人心,成为青少年乃至成人日常生活用品、玩具、家居中的一部分。2004年,后起的中国动态漫画产业一年产值就拿下了数百亿元。据预测,中国动漫产业拥有200亿元的大市场,其中仅上海、北京、广州三地的13岁至30岁青少年及成人的动漫消费就达13亿元之多。


回过来再看看案例三的小故事,我们不难发觉到,类似上海大学生江杰这样的爱好动漫事业的青少年在国内为数不少,他们不仅喜欢动漫,而且创作思维活跃,有许多很新颖很独特的想法。虽然他们有热情,有主张,有技术,但也许唯一缺乏的就是资金投入。江杰是幸运的,因为他生活在上海,知道利用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助己一臂之力来实现自己的梦想,但国内其他千万个“江杰”们,他们该怎么办?有没有一个专门的融资渠道比如动漫基金会来帮助他们解燃眉之急?很遗憾,至少我没有找到这样基金会。但在我国台湾地区,恰恰有这样的融资项目来解决这样的问题。2005年上半年,台湾“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联合台湾中华邮政公司设立“数位内容产业及文化创意产业优惠贷款”这个贷款项目。这里解释一下,数位内容产业在台湾是指“提供將图像、文字、影像、语音等资料,运用资询科技加以数位化,并整合运用之产品或服务之产业指包括动漫这样的数码文化产业”。它包括数位游戏,电脑动画,数位影音应用等内容。而文化创意产业则包括电影产业,广播电视产业,出版产业,视觉艺术产业,数位休闲娱乐产业等内容。台湾设立这个贷款项目是看好动漫之类数码文化产业的发展前途,决定“发展台湾成为亚太地区数位内容设计、开发与制作中枢,建构台湾成为具有丰富文化与创意内涵之产业结构与社会,以推动数位内容产业及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计划,依靠中长期资金运用作业来”实现这个目标。此贷款总计200亿台币,主要用来投入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运营周转金三类。其中有形资金指从事投资或创业活动必须取得的营业场所(包括土地、厂房、办公室、展演场)、机器设备、电脑软硬体设备等。而无形资产指从事投资或创业活动必要取得的智慧财产权(包括专利权、软体制作权、数位化影音、图像、文字等)。而运营周转金指从事投资或创业活动时必要的运营资金。详细介绍台湾这个贷款项目是说明台湾地区虽然地方狭小,但文化产业创造的产值很高,这和政府大力推行和支持文化产业,并以多种融资渠道比如文化基金会,政府贷款等形式来注入资金,正所谓“引源源不断之水,浇文化常青之树”。而这样的模式值得我们去学习和借鉴,特别是对动漫这样的朝阳产业,应抓住机会,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社会资本开发的同时,应不失时机地组建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对有市场前景的文化项目的产业化开发与运营给予充足的资金支持。同时也建议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启动资金,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参股,设立文化产业创业基金会,用于个人、中小型文化企业的项目开发和创业启动资金,以加快网络游戏、动画、数字影音等新兴文化产业的发展。这样才不至于被美国、日本这样的数码文化产业发达国家差距拉的越来越远。


(5)应协调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文化事业的资金投入比例
最后一点,我就想强调的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文化产事业的投资应该达到一个什么样的比例才叫合理?众所周知,文化事业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仍然突出。1998年到2002年,全国文体广电事业合在一起总计投入1064亿元,其中文化事业经费投入仅为323.87亿元。相当于教育事业投入的1/70和科技事业投入的1/10。2001年全国文化事业费仅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0.4%,而地方多数地方文化事业经费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多年也徘徊在0.4%--0.5%之间。2001年-2003年,全国文化(文物)固定资产当年计划累计投资122.6亿元,其中国家投资73.27亿元;在2001年-2003年全国文化(文物)固定资产投资中,全国文化事业基本建设当年计划累计投资94.7亿元,其中国家投资52.2亿元。通过简单计算就知道地方的投资比例在此肯定不足一半。这就引出一个问题,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地方财政的支持应该是什么样的力度?还是先来看看美国政府是什么样的情况,或许可以得到一些借鉴:
表格2:



从上述表格,可以很清楚地看出美国中央政府对艺术机构的投资基本是逐年减少的,而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投入逐年增加(平均每年增长2.66%),1996年至2000年,州政府对州内艺术机构的投资每年增长率高达9.71%。地方政府对艺术机构的资金投入占了绝大部分。毋庸置疑,在我国中央财政拨款对文化产业比重偏低的情况下,一个重要的弥补资金不足的办法就是协调地方政府去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比重,尤其是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在资金相对充足的情况下,应主动加大对文化事业的资金投入。这样减轻中央政府的资金压力,并把有限资金的投入急需的项目中,使投资范围更加集中,主要是那些重大的国家重点工程、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及文化基础设施匮乏的广大农村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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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enri 于2005-12-29 12:45:00发表评论:

首先,performing art (表演艺术)和performance art (行为艺术)是两个概念。表格一中应指与视觉艺术相对应的表演艺术,如戏剧、歌舞等,而不是现代艺术中的行为艺术概念。


其次: non-profit 非营利性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而不是指不对外营业的组织。即使一个组织的绝大部分收入来自营业收入,如果此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以教育为目的(参见non-proft law相关条款),即是非营利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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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柯柯 于2005-11-23 12:12:00发表评论:

关于加快文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几点设想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条件下,通过发展文化产业加快发展先进文化,以缩小目前精神文化产品的供给与人民群众文化需求之间还存在的较大差距,在相当的一段时间里是我们面对的重要任务。这就要求尽快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文化市场体系。齐勇锋研究员提出将加快文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作为加快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突破口,这一建议是否可行,颇值得进一步研究。


近几年来,我国绝大多数物质产品出现过剩,但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却仍存大着巨大的结构性缺口。由于文化基础设施和文化产业发展滞后,结构调整缓慢,严重制约着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全面协调发展。



    影响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主要问题,一是国家财政对文化领域的投资范围过宽,投资机制转变缓慢,投资效益低下;二是由于国有文化部门改革尚待突破,国有文化企业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依附政府,难以成为承担投融资决策风险的市场主体,致使文化市场的投融资行为扭曲,资源和要素得不到充分合理的配置;三是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某些领域还面临着诸多障碍,致使国有和非公有文化企业事实上处于分离状态,不仅非公有资本推动利用国有文化资源发展的机会,也使国有资本失去利用非公有资本,增强对全社会文化资源和文化产业控制力和引导力的大好机遇;四是在文化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和产权市场改制融资、进行结构调整和规模扩张等方面,还存在着种种限制,使得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文化企业,尤其是国有大型文化企业难以利用WTO规定的五年过渡期这一有利时机迅速发展壮大。



    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发展和结构转型阶段,经济发展主要依靠投资推动和结构调整。我国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人力资源较丰富而资本要素相对短缺,加快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必须有相应的投融资体制做保证。把文化投融资体制改革首先提到议事日程,不仅是为了解决发展文化产业的资金来源问题,也是以“增量”投资激活“存量”资源,并以优化国有文化企业资本结构,建立现代文化企业制度的急需。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加快文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是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的突破口。



    建立新兴文化投融资体制既要充分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先进方式,又要参照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还要按照“文化例外”的原则,以必要的投资壁垒保护国家的文化信息安全。新型文化投融资体制的改革目标可能考虑这样表述:建立以国有资本为主导,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投资机制市场化、投资准入区别化的,与国际惯例接轨、又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文化投融资体制。



    以下提出几条框架性的对策意见供参考。



    1、调整国有资本的投资范围,推动国有资本投资机制的转变。国有资本的投资重点是:⑴为全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文化行业;⑵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涉及国家文化信息安全的一些行业、单位和基础设施;⑶代表国家水准和具有民族特色的艺术院团。对于第一类,国家财政应在保证经费投入的基础上,逐年加大投资扶持力度。对于后两类,由于它们既有公益性又能够面向市场,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国家资金支持要更多地通过“政府采购”形式来实现,逐步从事业性投资、全额拨款向项目投资、差额拨款转变,并以此来推动其内部经营机制的转换。



    对于是国家标志性的文化基础设施项目和具有较高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建议纳入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的年度计划,国家财政依据产业政策和市场化原则,通过国债投资、贴息贷款等少量引导性的直接投资给予积极支持,同时建立各类文化专项资金、产业基金,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包括银行信贷来实现项目的建设和发展。



    2、构造一批以国有资本为主体的文化投融资运营主体。建立新型文化投融资体制的关键是构造一批以国有资本为主体的运营主体,使之承担文化市场投融资风险,在文化资源整合中发挥重要作用。其主要途径,除了对符合条件的国有大型文化企业集团进行国有资本授权经营外,建议在时机成熟时,组建若干国有文化控股公司或资产经营公司,使之成为国有文化资本的运营主体和投融资主体。可以考虑推广江苏省的经验,将中央和省、市两级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和财政有关投资集中使用,组建文化产业投资公司,同时吸纳社会资本,使其成为由国有资本绝对或相对控股的混合经济的文化投融资主体,对发展前景看好的重点文化资源开发项目和新兴文化产业项目进行引导性、示范性的投资与运营。



    无论以什么样的途径和形式构造文化投融资运营主体,关键是要使之真正具有投融资的能力和功能。在现行政策还不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行业国有大型文化企业的情况下,建议首先开放以国有资本为主体的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对之投资参股,以增强其资本实力。在金融政策方面就应该允许并鼓励国有大型文化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以及在符合条件时允许其申请成立财务公司,赋予其必要投融资功能。



    3、进一步降低投资准入门槛,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对文化产业进行投资经营。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拓宽投融资渠道,使非公有文化企业得到更迅速的发展,建议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消除体制性障碍”的精神,进一步改革审批制度,放宽市场准入门槛,鼓励非公有投资以直接投资、间接投资、项目融资、兼并收购、租赁等形式进入一般竞争性文化行业,对中小型国有文化企业进行嫁接改造,形成以国有资本为主导的混合经济结构和各类投资主体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文化市场格局。对非公有资本事实上已经进入的非意识形态类的科技、财经、汽车、体育、时尚等报刊杂志,建议通过股份制改造或国有资本退出等方式尽快予以解决。



    4、加大直接融资比例,强化资本市场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中国证监会在2002年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中,已将“传播与文化产业” 确定为上市公司的13个基本产业门类之一,为文化企业上市融资提供了政策依据。但实际工作中问题和障碍还不少。为在WTO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投融资平台和结构调整功能,尽快做大做强一批文化企业,直面跨国文化传媒公司的挑战,建议有关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一批市场化程度较高、竞争力较强的国有资本控股的大型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在国内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企业债券,同时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型文化企业在即将开设的中小企业板申请上市时给予支持。



    5、组建文化产业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为解决目前文化资源开发热潮中普遍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应当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开发的同时,不失时机的组建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对有市场前景的文化资源项目的产业化开发与运营给予专项资金支持。与此同时,建议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各自出资,并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参股,设立文化产业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对中小科技型文化企业的创业投资和项目开发提供专项资金支持,以加快网络游戏、动画、卡通、创意设计等新兴文化产业的发展。



    6、疏通间接融资渠道,强化银行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由于文化企业普遍有固定资产较少的轻型化资产结构特点,在争取银行信贷过程中往往遇到资产抵押不足的障碍。为此建议,在加强信用制度建设、控制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在信贷政策方面采取更加灵活多样的措施,探索专利权、著作权以及经过评估的文化资源项目、销售合同、门票等现金流量等作为银行信贷抵押的途径和方式,使文化产业发展得到更多的间接融资支持。



    7、鼓励国内外社会法人和各界人士捐资兴建各类非营利的公益性文化项目。从国际经验和我国近几年的实践看,捐资兴建各类非营利的公益性文化项目,既是资本回馈社会、体现自身价值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企业扩大社会影响、增加知名度的一种重要方式,因而是社会资本能够有所作为的一个领域。建议参照国际惯例,开征遗产税,同时进一步提高1996年国发37号文件所规定的对捐赠者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比例,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公益性文化项目建设,形成以国家投资为主体、引导社会资金广泛参与的多元资金筹措机制。



    8、加快文化要素市场建设。顺应要素资本化、资本市场化的潮流,以培育和发展专利权、著作权市场为重点,带动人才市场建设,促进文化资源和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并与全国的资本市场和产权市场相连接,实现资本与人才的有机结合,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投融资的市场平台。



    摘自《文化政策调研》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研究员  齐勇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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