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文化产业与公益性文化事业区分中的难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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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报告(2002年11月8日)中区分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对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要深化劳动人事、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大国家投入,增强活力,改善服务。经营性文化产业单位要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壮大实力。”十六大报告和中央的决定明确了文化事业单位的公益性、非营利性,文化产业单位的经营性、营利性。2004年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在九个地区和七个单位进行了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试点工作中创造了许多新的做法和经验。但文化体制改革仍然面临一些难点。 以公益性为标准,从一般原则划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并不很难,难在具体实施中却并不是没有问题。众所周知,文化系统体制改革的难点在国有艺术表演团体。“艺术表演院团总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艺术院团,一类是一般艺术表演团体。前一类属于十六大提出的“四个扶持”的范围,是政府重点扶持的对象。这类院团是少数。它们的改革要按照“政府扶持,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的要求推进。大多数的艺术院团要逐步向企业体制过渡。”(孙家正《以繁荣和发展为中心 积极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同样是国有艺术表演团体,大多数将划入文化产业,转为企业经营;少数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艺术院团将继续得到政府的重点扶持。在政府重点扶持下的艺术院团既要“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同时又享有政府给予文化事业单位的财政支持,这类艺术院团到底是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还是经营性文化产业单位,就很难界定了。 其实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概念的区分,而在于国家财力有限、国有艺术表演团体缺乏市场竞争力。现有的国有艺术表演团体在文化市场上缺乏竞争力是有目共睹的,如果全部推向市场,就连国家级的艺术院团恐怕也难以生存。如果继续采用以往的办法,以国家财政维持这些艺术表演团体,既非国家财力所能做到,也不合乎市场经济的规则。因此,国家只能保障重点艺术院团,对一般艺术表演团体只能进行转制。 文化事业单位是为社会提供必不可少的公益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和文化馆当属此列。但这些文化事业单位所掌握的资源却是有可能赢利的。现有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和文化馆中,有不少就在利用自己馆舍从事经营活动。像故宫这样的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门票收入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作为改革试点单位的国家图书馆在进行试点之前,就曾经从事多种形式的经营活动。 在文化体制改革全面铺开以后,国家将加大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投入,以增强其活力。但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这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仍有可能以各种形式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维持和监管这些文化事业单位的成本将比现在大大提高。这是文化体制改革将要确立的新的文化管理体制中必定要遇到的难题。 2005-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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