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深化文化体制改革、院团改革的呼声越来越强烈,这呼声不仅来自外部,也来自内部。在热烈甚至是激烈的讨论中,“市场化”、“产业化”这两个词语使用的频率相当高。有各种各样的关于艺术院团面向市场的观点,往往使社会人士甚至是一些政府官员产生这样的错觉,艺术院团深化改革,面向市场,就是与政府脱钩,政府卸包袱,院团不再享受国家财政补贴。
我国是一个具有丰厚底蕴的文化大国,保护和发展传统文化的使命尤为重大,且不说有太多的地上和地下文物需要保护,单就近300个剧种的继承和发展的任务就相当繁重,这是世界上任何一个文化大国都不曾遇到的。一个具有悠久文化历史、具有高度文化自觉、经济发展已具有宏大规模的现代国家、现代政府是不会听任如此丰富众多的剧种自行消亡的。虽然在话剧、歌剧、舞剧、交响乐等方面与世界一流还存在差距,但我国戏剧文化的多样化却是一笔世界性的文化财富。保存困难,而丧失容易。联合国大声疾呼要保护文化的多样性,因为文化的多样性才成就人类生活的丰富多彩,而当代文化趋同倾向正在吞噬多样性。能否悉数保护起来应该研究,放远眼光,院团改革必须充分意识到如何保护戏剧文化多样性问题,如果改革对多样性造成严重损害,恐怕不是我们改革的初衷。据统计我国的文化投入占财政收入总额不到1%,而发达国家则达到2%。我们的经济水平决定了我们不可能有发达国家的文化投入的绝对量,但我们可以有发达国家的投入比例。
目前我国国有院团的实际情况是,即以国家院团为例,大都差不多有三分之二的资金缺口需要自己解决,而这也只是维持简单再生产。国家院团如此,省属院团还远尤不及。改革后的国有院团政府经费投入标准要有一个预算标准:演员的社会工资收入档次,院团办公开支,剧目创作经费,再扣除正常演出收入。或演出收入上缴,国家全额按预算拨款。一个以创作、演出为主业的院团,按照当下艺术演出市场水平,并以最大化的管理运作,其收益是完全可以计算出来的(包括系列艺术产品的开发)。对于国家扶持的代表国家艺术水准和民族特色的院团,预算的70-80%应该由政府投入。如果代表国家艺术水准和民族特色的院团长年要为生计犯愁,思谋如何找钱应付开支,演员主要收入要靠走穴来获得(这就是目前国家院团的现实!),院团岂能正常运转!的确,院团要面向市场,谋求自己产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但应该认识到,院团面对的始终是有限市场而不是无限市场,代表国家水准和民族特色的舞台艺术,不可能有歌星明星演唱会那样的市场效益,表演艺术也有层次之分,不能统称娱乐业。代表国家水准和民族特色的舞台艺术,是国家对国民进行素质教育、提高民族文化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再优秀的作品,也不能超越社会中低档收入者的承受能力,实行高票价来回收成本实现利润。所以,从经济效益方面说,面对的是有限市场。
转轨的剧团、民营剧团也同样需要政府扶持,不仅仅是政府要为转制的艺术表演团体解决分流下岗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首先,要纳入管理视野,实行特殊的税收政策,优惠税率或税利返还。民营剧团在广大乡村演出条件十分艰苦,农民所能承担的演出费用也相当有限,通过保护政策,使民营剧团包括转制后的原国有剧团的负担有所减轻,改善生存条件。其次,政府应设立一个基金,通过这个基金给民营剧团人才培养、交流演出活动、改善下乡演出条件(比如大篷车等演出设备)提供一定的扶助,包括对演出成果的奖励和对创作的支持。基层的民营剧团、经营性的剧团,不管对其性质怎样确定,依然具有公益性,尤其是在基层演出的剧团。依托企业、旅游业的则另当别论。这也与活动在都市的剧目制作人、工作室不同。院团改革不是为改革而改革,究其质,还是让舞台表演艺术能有更好的发展。而不是令其凋敝,生存局促。第三,院团要有完全的自主权,尤其是创作剧目的自主权、经营自主权、用人自主权、组织资金的自主权。配合改革,制订一整套规范院团经营活动、保障院团利益的法规政策,是相当必要的。第四,对文化赞助的免税政策急待出台。对于院团改革深化亟需注入资金以增强活力的当口,企业对文化艺术的资助免税政策迟迟不能出台,说明我们在认识上还没有到位。院团改革不是把它们推向市场就完事。院团自身的确有经营问题、管理理念问题,但其生存空间的拓展扩大仅仅靠自身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
关于文化产业的发展思路,就整个文化领域某些行业,如媒体、出版业、电影电视剧制作、歌厅舞厅等娱乐业、体育、旅游等而言,应该具有明确的产业意识,舞台表演艺术中的某些品种如歌舞、杂技等以剧场为依托的舞台表演等也可尝试走产业之路,但以产业的思路普遍性地要求其他各类舞台表演艺术(如高雅艺术,甚至包括活跃在基层的民营剧团),其环境、条件都还不够成熟。一味削减政府投入,将是深化院团改革的一大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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