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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国有资产处置

2005-11-16 阅读3270次 本站网友李泉发表 李泉专栏 【字体: 】 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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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体制改革的意义


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不断提高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这为我们进一步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指明了方向。只有针对当前文化发展中的突出矛盾,不断探索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思路和办法,才能进一步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近年来,我国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同时,文化建设也取得了显著成就。党中央对进一步繁荣发展文化事业高度重视,对文化建设的投入不断加大,文化体制改革稳步推进。但是,制约文化发展的深层次矛盾依然突出,主要表现:一是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文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影响着文化建设的生机和活力;二是政府职能的越位和缺位导致政事不分、事企不分、管办不分,既造成政府不堪重负,又使社会和民间发展文化产业的积极性得不到充分发挥;三是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缺乏分类管理和指导,造成文化资源配置效率低下,使部分政府文化资源和大量社会文化资源处于闲置和浪费状态;四是文化结构不合理,文化事业部分偏大,文化产业部分偏小;五是文化产业缺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微观基础———规范的文化企业,国有文化单位事企不分、机制不活,民营文化企业长不大、做不强;六是文化市场体系不健全,文化市场监管政出多门、多头执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规范的市场秩序尚未建立起来;七是既懂文化,又善经营的人才严重不足。因此,必须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才能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


加大改革力度,逐步革除制约文化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对经营性国有文化单位,应进行转企改制、重组,使其真正成为文化企业;使其资产转变为经营性资产,进入市场实现保值增值;让人员实现身份转换,逐步由单位人变为社会人。对垄断性文化单位,凡属经营性部分应逐步推向市场,实行企业化管理,实现自我发展。


二、经营性国有文化事业单位存在的问题


要发展规范的文化企业,为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培育市场主体和微观基础。必须对国有经营服务性文化事业单位实行转企改制。因这类文化事业单位已经走到了不得不改的地步。首先是这类事业单位职能普遍弱化;其次是这类事业单位大多处于惨淡经营状况,由于这类事业单位大多成立于计划经济时期,长期依*主管部门利用职权为其承接业务,职能单一,生存能力差,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这类单位常常是主管部门没任务,市场任务找不到,于是这类单位常年无事可做;再次是这类事业单位存在大量的资产闲置和人才浪费,由于无事可做,这些事业单位只好“不务正业”,国家投入大量资产无法正常发挥作用,闭置和浪费惊人 。另外,这类单位不稳定因素多,许多单位工资不能足额发放,奖金、福利全无,导致大部分人员思想不稳,工作积极性不高,所以这些单位职工经常到主管部门上访,有的甚至到政府上访,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要改变经营服务性文化事业单位这种状况,单纯依*加强管理已不能解决问题,必须从体制、机制上进行彻底改革,把这些单位转为企业,再同步按企业改制,进行脱胎换骨的变革,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走上一条生路。


三、经营性国有文化事业单位改革的主要形式


(一)出售改制:具备资产出售条件的单位将评估后的净资产公开出售给内部职工、社会法人或自然人,实行开放式改制,将国有文化事业单位转变为民营公司制、合伙制或个人独资企业。国有资本一次性退出确有困难的单位,可采取净资产部分出售、折股的办法,建立股权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


(二)兼并重组:按市场化运作原则,通过竞价或双方协商的方式,由兼并方出资收购被兼并方净资产,实行整体式兼并,接受被兼并方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三)撤销脱钩:对于长期停业、职能已转移、经费无来源、社会效益差、市场无需求、出售重组困难的事业单位,可采用先清算债权债务、分流安置人员,后申请注销解体的办法。不能撤销的,原则上财政不予补助,经费自理;具备条件的,逐步与主管部门脱钩。
四、国有资产处置的指导思想以及基本原则


国有资产处置是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一项十分关键的工作。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关键应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进行。在进行资产处置时,要规范操作程序,强化审计和资产评估,做好产权界定工作,严格不良资产的申报、核销、移交、处置行为,加强处置过程的监督,只有坚持国有资产处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才能切实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经营性国有文化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应遵循以下原则:(1)经济结构调整原则,产权转让要符合国家和地区产业政策的要求,以真正实现组织结构和产业结构的优化。(2)等价交换原则。国有产权转让要服从价值规律,实行等价交换。(3)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首要任务,在国有产权转让中,国有产权应当实现保值增值要求。(4)维护所有者权益原则,在产权转让中应坚持客观性、公平及公正性地进行评估,对国有产权的转让和流通,应该“同价、同权、同利”,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五、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方式  


经营性国有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如果仅仅是转企往往是不成功的,必须在转企同时进行改制,这才是彻底的改革,而改制的核心是产权制度改革。据有关资料,全国事业单位130万个、职工3000多万人,其资产总量占国有资产总量35%左右,约4万亿元。而这笔巨额国有资产,中央并未明确规定统一的归属和管理方式,所以各地方政府甚至各行政事业单位都在依照各自的方式经营管理这部分资产。而到了事业单位改革涉及资产处置时,产权归属和处置已无法回避。各地试点中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在产权改革方式上,允许改制、改组、兼并、出让和出售等多种方式,采取先出售后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形式,以产权结构调整为主线,实行整体改制,有的国有资本全部退出,同时,职工人事劳动关系全员解除,即所谓“双置换”。处置的具体方法如下:


(一)资产审计、评估


l、清产核资:经营性国有文化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财产清查登记(含无形资产)。对于产权归属不清的应依法进行产权界定,产生纠纷由地方国资部门负责调处。改制单位在主管部门、地方财政(国资)部门、中介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清产核资,搞好资产清查、登记工作。改制单位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编制评估基准日企业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册。


2、财务审计:由地方财政部门委托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改制单位进行财务审计,并对审计结果的合规性进行审核,核批审计确认的资产损失。


3、资产评估:经营性国有文化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时,应由授权经营主体或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资质、评估项目的经济行为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核准,并实行评估结果公示制度,接受职工监督。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对改制转企事业单位有无无形资产独立发表意见,并对无形资产评估作价,纳入改制范围。资产评估报告由地方国资办进行核准或备案,其核准和备案文件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产权交易、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评估结果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报地方财政(国资)部门备案。土地资产报地方国土局备案。


(二)资产的剥离、核销


1、经营性国有文化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时,各项不良资产可按下列方式处理: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资产损失,按财政部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管理规定处理;对中介机构出具保留意见的其它各项待处理资产损失,可由授权经营主体或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审批核销,核销审批资料作为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的附件备查;对预计难以收回的应收账款,由授权经营主体或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审批后按实核销。


2、经营性国有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前需剥离的资产以及对剥离资产的处置办法,由行政主管部门报地方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净资产的处理


经营性国有文化事业单位在转企改制即由原具有生产经营性的事业单位按企业法人的要求重新登记注册成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时,对资产须做全面清查,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全面审计、资产评估。这其中,净资产的界定和处置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事业单位净资产一般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和结余等为全部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差额。


1、事业基金


事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包括滚存结余资金形成的一般基金和对外投资形成的投资基金两部分。首先,应按清查、审计结果,在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后,对报废、毁损等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对盘盈等原因造成的资产增加作相应会计处理;其次,根据资产评估的确认结果,对资产评估减值作相应会计处理;事业单位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用货币资金、材料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在转企改制中,对投资基金不论是以固定资产投资,还是以货币、材料等投资,都应确认为其他收入转入事业单位净资产。


2、固定基金


固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持有固定资产所占有的基金,因事业单位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故事业单位购置入账的固定资产在没有报废、毁损的情况下,其固定资产、固定基金的账面价值是不变的,不会因为固定资产使用磨损而使固定基金随之减少,而这必然就导致了事业单位虚增资产总额、虚增净资产。对此,事业单位在转企改制过程中,应依据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对固定基金作出界定和会计处理。


3、专用基金


专用基金是指按规定从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及结余中提取的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和修购基金等。其中,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基金主要用于职工福利及医疗保险支出,在转企改制中,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转入负债类科目“应付福利费”中核算,因而不列入转企改制后的净资产。修购基金主要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购置与维修,应纳入转企改制后的净资产。


4、结余


结余是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事业结余、经营结余。上述结余在按规定计算交纳所得税和提取相关基金后,在转企改制过程中,分别构成事业单位的净资产。


对上述资产进行审计调整和资产评估调账后确认的净资产即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基准日的净资产。因而上述净资产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可实行公有资本退出或者将上述国有净资产折成股份,投入转企改制后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注册资本金。


(四)债务的处置


经营性国有文化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前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继。涉及银行贷款和财政周转金的,经相关金融机构或地方财政部门同意,办理换据过户手续,并与之签订相关还款合同(协议)。


(五)无形资产


经营性国有文化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可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作价。允许以评估后的商誉、名称、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投资人股。


(六)产改退出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1、购买产改单位国有产权,可采取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先租后买或租买结合等形式付款。


2、产改单位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其资产收益用于职工安置。


3、经营性国有文化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中转让或出售的国有资产变现收人,用于支付改制成本后的剩余部分,按规定上缴地方财政,实行专户储存,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审核。


(七)土地、房产


1、改制转企的经营性国有文化事业单位,对其所使用的土地都必须有明晰合法的土地权属。


2、对关闭、歇业的经营性国有文化事业单位,其国有划拨的土地资产由地方政府授权国土资源部门收回。


3、经营性国有文化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时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进行土地评估量化。


4、经营性国有文化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后,凡继续在原地、原行业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的,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已办过土地出让或租赁手续的,直接变更到改制后用地单位名下;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若改制后符合规划要求且改制单位愿意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可以选择出让方式,土地出让金按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他则可按租赁方式处置,土地租赁合同应由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租金按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5、经营性国有文化事业单改制时资不抵债以及净资产不足以提留有关费用的单位,经地方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以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冲抵净负债,具体冲抵的有关费用由地方财政部门核定。对冲抵剩余的国有土地资产由改制后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后取得土地使用权。


6、国有土地资产具体处置程序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7、经营性国有文化事业单位改制时需改变用途的土地,由地方土地储备中心收储。


8、经营性国有文化事业单位所承租的各类公房,经租用单位和房产经营管理部门协商及评估作价后,可由改制转企后的新企业同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协议或者购买产权。


(八)改制费用的提留


1、对经中介机构审计评估后的净资产,经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地方财政部门批准,按下列事项提留有关费用:改制基准日前拖欠的工资及应缴未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职工医药费);离退休人员管理费、医药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改制单位调整劳动关系的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提前退休人员的有关费用;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已执行的其他费用。


2、经营性国有文化事业单转企改制的净资产(含土地资产)不足以提留各项费用的,由地方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解决;或地方在改制的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专户中统筹解决。


六、国有资产处置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由于我国目前仍处在经济转轨时期,在进行资产兼并重组活动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其中,有的试点单位在进行资产重组时,由于疏于管理,产权归属界限不清,并购活动无序、不规范,频繁出现纠纷和矛盾,并造成了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应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杜绝这一现象。笔者试对此谈一些看法和建议。


问题的主要成因


(一)资产交易的市场机制不完善。目前,由于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还不能很好地通过市场交易方式来实现资产重组。制度的缺位造成兼并收购活动盲目、无序和混乱,必然引起被重组单位的资产流失。


1、产权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存在已有一段时间,但还没有建立起完全规范、高效和充分发展的市场。同时,它还受到人们某些观念的束缚(如可能导致加速国有资产由国有转为私有,从而使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受到威胁等),致使产权交易市场一直未能得到很好的发展,存在许多问题:


(1)产权交易范围问题。产权交易还未充分展开,许多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范围仅限于企业兼并和国有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其他业务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尚未走上正轨。


(2)市场交易程序的问题。在产权交易中,不同层次的部门往往出于各自局部利益的考虑,对所属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时放松或限制审批程序的管理。特别是由于目前法律不健全及监督措施不力等原因,有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国有资产流失。


(3)资产评估的问题。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国有资产评估的“漏评”、“粗评”现象,这就很难保证资产价值决定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4)产权交易价值的问题。从价格的形式上应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但现在产权交易缺乏公开性和竞争性,“场外交易”大量存在,诸如不上市交易、私下交易、人情交易等,这样的市场环境必然导致价格形成的不规范。


(5)产权交易机构的问题。目前,产权交易机构法律定位大多不够准确,主业不突出,资格条件较低,设立过滥,而且审批机构多头化。


2、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
针对产权交易市场存在的上述问题,提出以下解决思路和相关对策,以有利于化解这些问题,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完善与进一步发展:


(1)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产权交易的职能,扩大交易的范围,把产权交易的空间放大。


(2)要加强市场制度的规范化建设和市场秩序的协调管理。市场交易秩序管理的原则是,通过管理促市场搞活,但若只求市场放活而不加强管理,就会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市场制度的规范化建设主要是市场交易程序规范化,其中尤其交易审批程序为重。


(3)对国有资产评估进行规范,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权益,应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针对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4)科学合理地制定产权交易价格,加强管理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科学制定价格,采取公开投标、公开拍卖的方式,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坚决制止私下交易、“幕后”交易。


(5)清理整顿现有的产权转让中介机构。首先,应对现有产权转让中介机构进行改组改建,使产权转让中介机构真正成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服务机构,发挥其中介服务与监督职能。要有计划地积极推进产权交易机构的行业自律性管理。对现行产权交易机构限期进行清理整顿,凡不符合设立条件及行为不规范的产权转让中介机构,应予撤销。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明确。长期以来,由于一直没有很好地解决由谁管理、如何管理以及按照什么原则管理等问题,导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顺,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各行其是,管理混乱,国有资产管理权限没能统一行使和正式运行。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从外部监督机制看,由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明确、管理职能交*,监管部门监督职能不能到其位、司其职,无法对国有资产管理状况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从单位内部监督机制看,管理队伍不整齐,有逐渐萎缩之势,职能部门不能充分发挥各自职责,行使不了监督权力和作用。


(四)资产处置操作过程不规范。首先是不能科学地界定产权,明确出资人;其次是在进行资产重组前不能对被重组对象作深入细致的调查,比如对被重组对象的市场现状和市场前景的调查,对被重组对象一切可能涉及的法律纠纷方面的调查,对被重组对象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真实情况的调查;第三,不能按照兼并重组的有关财务处理办法、法律程序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及产权交接文书的公证工作;最后,不能坚持公开原则,接受职工群众对兼并重组事项的意向、过程、结果进行监督和表决。


治理对策


(一)发挥政府在转轨时期对资产重组活动的功能作用,做到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相结合。由于我国当前不具备完全的市场交易条件进行资产重组,因此,政府仍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府应制定出科学、可行的重组计划和实施细则,通过引导、支持、规范、监督、调解与服务等职能,对重组活动进行管理和指导。同时还要充分培育我国的市场交易机制和规则,使兼并重组遵循经济规律、符合市场规范。


(二)明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家应统一制定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等相关规定,并由地方国资部门负责组织进行。


(三)完善组织操作规范。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时,其资产的出售要遵循市场经济优质优价、劣质劣价、卖不出折价的价值规律,首先采用公开招标、竞价拍卖方式。竞价拍卖不出的,再采用协商定价方式出售,以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改制成本能够余缺调剂,广大职工的利益不受损害。资产出售底价为经评估、备案后的净资产价值。市场竞价方式主要程序:(1)选择中介机构;(2)在媒体上发布公开出售信息;(3)对报名者进行资信审查;(4)征求主要债权人和广大职工的意见;(5)取得购买资格者交纳抵押金;(6)召开拍卖会,通过交易市场公开竞价拍卖。


(四)在资产处置操作过程中,要有条不紊、循序渐进地开展工作。


(1)慎重做好处置前的初步接触。要对有关各个方面(如商业方面、财务方面、法律方面等)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还要进一步开展资产处置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工作。如进行资产重组,要调查论证并审查资产重组各方是否为财产所有权的现有主体,资产重组是否符合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国家的产业政策,是否会使重组后企业的发展产生协同效应并带来经济效应或提高竞争力等。


(2)资产评估原则上实行“收益法”和“市价法”,也可以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实行“重置成本法”,使评估结果接近市场价值。资产评估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产权界定。


(3)产权出售、转让、资产变现、租赁经营,凡能够实行竞争招标的,均应在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作价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的基础上,通过产权市场竞拍形成价格和确定权属,也可经批准在评估核准价的基础上采取协议价出售。但涉及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金融、旅游和商品住宅的必须进入地产市场进行交易。


(4)认真做好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报批工作及重要财务事项的处理。处置前,首先要向资产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获准后,上述部门将参与资产处置的全过程。其次,由主管部门或资产主管部门组织成立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并将清查结果向资产主管部门报批;在此基础上,委托法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清查后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资产主管部门审批确认。第三,确认产权转让成交价上报审批。最后,在资产主管部门核准下,办理产权和财务体制的相关手续,并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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