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我们通过对文化管理体制、文化体制改革问题的的探讨和分析,明确了作为微观管理的层面,文化事业单位在整个社会主义文化艺术事业发展中的地位、定位和进一步深化劳动人事、社保制度改革的背景:
在整个文化管理体制中,无论是宏观管理的“确定全国文化事业发展的总战略、总规划、总的目标任务,协调全国文化事业改革发展建设中的各种重大比例关系等等”的职能;还是中观管理的“根据国家对文化事业发展的宏观决策、总战略、总规划、总的目标任务、总政策。制定本部门、本地方文化事业发展的战略、规划、目标、任务、政策,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的职能,它们都必须通过文化事业单位——这个最基层的微观管理层面,“根据国家和本部门、本地区文化事业改革发展的总的目标任务,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作出具体安排,并予以实施”。“对人、财、物等生产要素及政策、法律、法规、计划直接管理、直接调配、直接付诸实施。”。在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和变革中产生直接的、具体的效能、效用和效益。文化事业宏观管理、中观管理的一切决策、措施,都必须从文化事业微观发展的实际出发,为微观管理和千千万万个文化事业、企业单位的发展提供有利的外部环境条件。我们的文化事业发展得好不好,文化管理体制的架构合理不合理,文化体制改革成功不成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是否货真价实,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这些问题的最终答案,在一定的程度上,要由文化事业单位的客观运行状态和实际效果去验证。而社会保障制度则和劳动人事制度被列为文化事业单位的核心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何为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社会成员在遭遇生活困难时,或者为了提高所有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由政府和社会依法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享受,以维护其基本生活需要、并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不断提高国民生活质量的一系列保障制度。
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救助和住房保障等。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立法确立,通过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依法对劳动者在从事社会劳动过程中因职业因素和生理因素影响而遭受经济收入减少时,在法定期限内获得一定经济补偿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基本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迄今为止,许多论述社会保障制度的论著,在追溯社会保障制度的源流时,往往依据国外的情况,而忽略了对中国历史上历代政府所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考察。实际上,早在三千多年以前,中国即已出现了后世所谓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此后,尽管王朝有更迭,但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保障的措施越来越具体,覆盖面越来越广阔。因此,社会保障虽说是一个现代名词,其实在中国早已有之,并且相对于西方国家而言,政府介入早,介入程度深。在中国古代和近代,社会保障活动和社会保障思想早已有之,并形成了独特的传统,。这些历史要素对今天的制度建设和改革,仍然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和利用价值。
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思想基础是“以民为本”。
民本思想是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制度形成的思想基础。在原始共产主义时期,人们之间即有相亲相爱的传统,但作为一种政策,社会保障出现于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从《周礼》、《管子》等古籍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的理念及制度雏形。与此同时,贤明的国君或诸侯都对此进行了成功的实践,从而促进了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渐形成。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的社会保障政策,都是在先秦时期构建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内实行的,是对先秦时期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丰富和发展。
民心向背是政权存亡、事业成败的决定因素。社会保障的主旨是保障人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因此,实行社会保障是争取民心的重要手段,是安定社会的有效方法。先秦时期的阶级社会刚刚从原始社会脱胎而来,氏族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平等互助的传统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发生重要影响。但是,构成以社会救济为特征的先秦社会保障制度思想基础的,应该说是“以民为本”的民本思想。在具体举措上,有设立专门官职,负责社会保障事务;建立荒政制度,重视灾民救助。提出“保息”六政,普遍施行社会救助等等;
中国古代的社会保障基本上属于社会救助性质的,但他有着广泛的丰富的思想和实践基础。首先中国古代的社会保障思想十分丰富,其中主要包括“大同社会思想”,“仓储后备思想”和“互助赈济思想”等。所谓“大同社会思想”就是主张建立物质共享,各取所需,没有剥削和压迫,生活富足、美满、祥和的大同社会。所谓“仓储后备思想”是一种主张建立粮食储备以备灾荒并救济平民的社会思想。所谓“互助赈济思想”,就是在我国古代社会所倡导的社会成员之间要开展互助共济活动,政府对极其贫困的社会成员要进行赈济的一种社会保障思想。
其次,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历朝统治者、官员和普通百姓通过各自的实践,探索出各种各样的救助措施和制度。第一类是官办的社会救助,第二类是民办的社会保障机构,第三类是宗教组织举办的社会保障机构,第四类是商人以业缘和地缘观念创办的社会保障机构。
辛亥革命后,国民政府为适应现代工业发展的需要,于1923年颁布了《暂行工厂条例》、1931年又颁布了《工厂法》以及一系列关于职工医疗、工伤死亡、生育、退休养老等社会保障规定。但一个全新的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则是在新中国建立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