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法院“减负”更要加快司法体制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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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法院今年前4个月的收案情况再次出现“井喷式”增长,昨天的《新京报》对此发表社论,呼吁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借以为法院“减负”。 笔者同意这些观点。但是,笔者认为,造成当下人民法院“不堪重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单一化只是其外在原因,而司法体制设计的某些不合 理以及法院行政化倾向才是内在原因。 首先,要还原法院和法官审判机关和裁判者的角色。目前,在一些地方,法院司法行政化倾向较为普遍,法院内部设置以及法官职位设置呈现行政化趋势。结果,法院和法官经常“不务正业”,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造成法院不堪重负、积案过多。此外,执行工作是法院的额外负担,它将法官变成了执行官,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所以,笔者认为,法院要减负,就必须还其审判机关的本来面目,把法官从繁重的、不必要的非审判活动中解放出来,还其裁判者本色。 其次,根据辖区人口和面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笔者注意到,那些不堪重负的法院都是那些辖区经济比较发达、人口众多的基层法院,而那些辖区人口稀少、经济相对落后的法院却有“吃不饱”的现象。 目前,完全按照行政区划来设置法院,没有考虑到辖区面积和人口数量的影响,致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不到合理的配置,从而造成某些基层法院“不堪重负”。 从这个角度来说,要依据辖区人口和面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以减轻经济发达、人口众多地区法院的诉讼案件过多带来的压力。 再次,程序设置要与案件类型相适应。对于小额债务案件、简单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应适用简易程序,从而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与此同时,通过对法院调解制度的重构来改革和完善民事诉讼的审前程序,以减少进入庭审程序的案件数量,使大量的案件在审前阶段能通过法院调解、庭外和解等形式结案,从而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作者:张春萍(江苏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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