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产业投资主体政策不同处境不一资源垄断带来产业的不公平竞争,反过来,这种不平等又使资源配置难以达到优化的效果。文化资源的垄断,使文化产业发展不仅受制市场化程度,更受制于文化产业的主体单一,难以形成真正的竞争格局与态势,阻碍了产业的活性化发展,不同所有制的产权主体在竞争中处境各异。
1.通过行政捆绑方式组建的文化产业集团以垄断经营为主要特征,已形成在区域内集结的趋势,整合后由于竞争对手减少而获得更大的垄断利润,但仍未改变行政干预起主导作用的局面。面临着垄断性与竞争性的双重格局,WTO的压力与文化领域新一番的整合浪潮,在行政区域内,以各级财政投资的资本为股份形式,正在组建行业性的集团公司,并成为受政策保护的“事业集团” 双重受益,部份能够产业化经营的“化企事业”单位优先获得了一个转轨契机,如上市、政策供给。与跨国公司相比,由行政手段主导整合的文化产业集团的集约化、市场化、规范化程度仍很低,并遭遇产业资金链和内容匮乏的瓶颈,“做大”并未“做强”,国际竞争力还不强。
2.业外资本进入文化领域遭遇“准入门槛”障碍,在土地、资金、人才政策上仍受歧视,对其投入范围的政策性限制也甚多。如,业外资本投资媒体只能获得一定期限的经营权与收益权,而不能获得实际的控制权。有专家估计,我国传媒市场规模理论值在1 000亿以上,实际的市场“盘子”约为800亿元,而业外资本实际进入规模仅在20—30亿元之内。
3.一些国有文化机构突破某些政策限制取得了上市资格,在资本市场上有一定的融资优势,但仍未冲出“围城”。由于政策引导不力,这类公司十分注重以基本建设为基础的投资和外延的扩大,未按文化产业的内在价值链形成以创新与品牌为内涵的核心竞争力,仍处于低层次的竞争。
4.在WTO的开放格局下,国际资本开始登陆中国,发挥其文化影响力,并已挤占一定的市场份额,形成一定的压力与引力。对沿海开放城市,国际资本争夺市场与人才的竞争更为激烈,但也受到市场开发成本较大,经营管理费用较高,跨区域经营的政策限制等方面影响。
(三)产业主体法律地位不明晰有碍于产业发展
1.事业性质、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集团”尽管登记注册,但却没有严格的法律依据。作为“准公益性”的事业集团,顾名思义是不完全的公益事业,但被赋予兼顾公益事业和产业经营的职能。然而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公益事业和服务于市场的产业经营在管理上是完全不同的。前者以公共资源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满足社会基本层面的文化需求,是公共福利的部分,不承担资产增值义务,赢利须用于事业而不是个人分配,考核指标是社会效益与社会满意度。而按产业经营则应按市场规律和规则运作,是以商业性资源服务于市场,按产业内在的价值链有效集聚生产要素,在满足市场需求中实现赢利,也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市场增长率、利税率、主营利润率、净资产利润率等效益指标是评估经营效果的标准,个人分配则依据经营业绩。按事业的发展模式必须走公益性的非弁利道路,而按产业(企业)的发展模式必须走市场化的竞争道路,两者绝不可混淆,管理路径、标准、手段与方法也大不相同。但目前事业集团的管理模式介于两者之间混合经营,既难以把握,也难以适应发展。此种经营模式尤其是限制了传媒产业的正常发展。
2.国有传媒机构既要承担公共产品的职能,也要发挥主流文化主渠道、主阵地作用,但产业化又势不可挡。目前实行“事业集团、企业化管理”,法律责任不清晰,政策“两头沾”,不仅公益性服务与产业经营难以平衡兼顾,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大多也是机械型,同时,非竞争性经营使其可获超常的垄断利润,而“企业化管理”以及国有文化资产非人格化约束,使得高投入、高成本、高价格、高分配成为普遍现象。但作为“影响力经济”的传媒业既是新的经济增长点,又具有任何行业不可企及的品牌速成优势,对其投资不仅是大投资、长线投资,也是智慧投资。目前传媒业采用制作与播出分离,允许部分业内投资者进入前者,然而受政策限制,利用资本与市场力量远为不及,靠行政垄断及其行政关系网络维持经营运行成为必然。
3.缺乏法律保障的非国有资本进入文化领域顾虑重重。一是在文化市场的竞争中,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处在一个不平等的地位,创业性的文化投资与资本扩张受限,社会资本缺乏进入渠道与吸收机制,制约了投资的热情;二是文化产业大多采用限制性投资政策,产业的“瓶颈”是内容产业,由于制约多,投资者踟蹰不前,产业供求结构在某种程度上失衡;三是文化产业的投资具有相对长期性,缺少政策与法律的保障,没有产业资本的退出机制,社会资本难以有持久的投资目标,风险资本的融资接力更难以持续。
4.中小文化企业缺乏法律保障的融资途径。通过基金等投资手段间接进入文化领域的金融资本,对文化产业的发展起了一定推动作用,但控制风险、注重短期收益是这类资本投入的基本考虑,而需要产业政策支持的大量中小文化企业在融资渠道上仍缺乏法律保障的途径与地位。
三、发展文化产业及其构建多元化产业主体的思考
文化产业关系到民族文化的保护与发展,关系到社会心理和价值观念,采用适度从紧、“有限市场驱动”的政策是有益的。从发展与开放的大局看,对文化产业的管理应逐步走上依法管理与行政管理结合,以依法管理为主;行政监管与政策促进结合,以政策促进为主;政府力量与社会力量结合,以社会力量为主;文化例外与文化开放结合,以文化开放为主;有限垄断与商业经营结合,以商业经营为主的道路。通过有所选择的多元化产业主体提高文化产业的活性,通过产业发展与体制改革推动一些深层次问题的解决。
(一)积极推进文化管理体制改革
1.建立有序、开放与法治相结合的文化体制。确立公共文化行政体系,促进文化行政职能公共化+文化管理法制化、文化资源配置社会化,为文化产业发展创造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以法治文,党对文化的管理,公共文化行政、文化市场的开放,发展文化产业,不仅应体现在政策上,更应体现在法律法规中。
2.建立统一的文化大市场。从世界的发展趋势看,通过文化的市场化和市场的文化化使文化与产业融合于一体。打破行政垄断和地区封锁有利于市场的统一,有利于按资源内在的价值链进行集约化,有利于按互利、互享、互动的原则,建立体制互动、规范有序、繁荣活跃的文化大市场,有利于动员社会各种力量推动文化消费市场、文化资本市场、文化中介市场、文化产品市场、文化培训市场、文化技术市场、文化人才市场、文化信息市场、文化咨询市场、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
3.完善文化投融资体系。对公共文化与文化产业要有不同的投资策略,前者应以政府为主,后者以社会为主(随着法律规范与市场成熟,政府应逐减少在产业经营领域的投资直至退出)。充分利用金融证券资本、工业资本、风险资本等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以及多渠道、多层次的文化投融资体系。对传媒产业,应有所选择地引进外资和利用优质的社会资本。
4.发挥非政府组织在文化中的作用。建立文化艺术促进会,凝聚社会动力,促进创意活动开展;积极培育文化中介组织,强化行业协会的公信力;发挥文联的桥梁与促进作用;促进公益性文化社团组织的发展。
(二)完善文化的促进政策和法律法规发展文化产业与多元化产业主体模式的构建目前主要还是文化管理理念、文化管理体制、文化资源配置、文化产业政策、依法治文的问题。从传统的定势思维中走出来,开放心态,创新体制,激活社会的创造力,理性地制定有效的政策与法律,这是政府与时俱进的选择。
1.产业准入与经营标准法定化。无论是关系到国家文化安全的特殊领域,还是一般的文化产业经营都应按分类管理原则制定合理的产业准人标准。产业标准的法定化是建立公平的文化生态环境的墓础。对关系文化安全的领域,可以设立较高的准人条件和管理标准,可实行法律监控下的授权经营、特许经营,或国有控股经营。对并非关系国家文化安全的,准入条件应放宽,在充分保证文化安全的前提下,构筑一定的竞争格局,利用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和调整结构,逐步实行文化资源社会共享。
2.无歧视准入。“文化例外”原则在一定时期可保护文化产业免受国际资本冲击,但不可能长期保持国有资本垄断经营的格局,政府须积极地制定无歧视性的政策法规,在WTO框架下,确立文化产业准人的统一标准与时间表,按照“国民待遇”原则,以同等的“市场准人”条件优先向国内优质资本开放文化市场,鼓励国内的民间资本、金融资本、风险资
本、工业资本向文化产业投资,介入文化产业的重组与整合,构筑多元的产权结构。同时,按WTO时间表,在许可的领域逐步向国际资本开放,引进国际跨国文化公司的经营理念、科学管理方法和经营模式,提升我国文化产业的竞争力。
3.制定文化产业统计的指标体系。建立与WTO贸易规则和国际惯例接轨、与国家统计指标体系衔接,科学性、实用性的文化产业评价指标体系是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基础工程,为测评文化产业发展水平、产业构成、效益水平和发展前景评估提供科学有效的尺度。同时,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引导投资走向和完善相关政策提供量化的依据。
4.完善文化产业促进政策。文化产业不仅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还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战略价值,文化政策是发展文化产业的基本生态要素,要通过完善产业促进政策,鼓励设立面向全社会的文化发展基金,引导文化的健康发展与健康消费,激励文化原创力以及文化内容生产和创意型企业发展,促进幼稚型的文化产业成长,保护健康的民间艺术;鼓励建立文化孵化器,集群创意产业,形成产业价值链,降低营商成本,营造产业生态环境;鼓励社会优质资本聚焦文化,平衡产业供求结构,优化产业升级;鼓励文化交流激励文化产品出口和文化思想传播,抵制文化霸权主义;鼓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经营文化产业,公平起点上
公开与规范竞争。
5.完善法律法规。当前,应结合发展趋势着力完善创意产业促进法、国有文化资产管理法、文化中介管理法、文化企业登记法、传媒业管理法,结合WTO原则进一步完善娱乐业市场管理法、音像与图书出版市场管理法,并落实知识产权保护法。通过制度安排释放文化的创造力空间,提高文化产业独创性的知识产权含量。
(三)构筑健全的文化产业主体结构
1.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文化产业组织。应对“事业性质、企业化管理”的事业集团进一步完善,划分成非商业性、商业性(国际惯例是按经营的目的划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非商业性的实行现代事业制度管理模式,“商业化”(或企业化)的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管理模式。设立不同的考核标准,使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建立在公平、合理、有序、互动的发展基础之上。在“各就各位”的领域为社会提供最佳的产品和服务。
2.鼓励创意企业的发展。创意型企业是文化产业的基本元素。创意型企业是指从个体的创造性、个体技艺和才能中获取发展动力,并与知识产权相结合的企业。创意型企业的形式多样,但起始规模一般较小,需要政府通过政策的引导,如集聚民间资本,提供创业政策,营造创新氛围,建立孵化器或产业基地,降低营商成本集群式发展。同时,需要通过行业中介组织的有效管理与服务,保护创意企业的知识产权,排解行业纠纷,提高创意型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建立科学的经营运行机制,使其注重战略经营、品牌经营、规范经营、诚信经营、效益经营,提升竞争力。
3.发挥国有文化企业的主导作用。在相当时间内国有企业占主导的形式仍难以改变,但必须通过管理措施精细化,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的管理与考核,建立与企业经营绩效和员工业绩相联系、有长效激励与约束作用的考核与分配制度,建立风险预警、监控、处置机制,激活国有文化资产的存量,发挥主渠道、主阵地的积极作用,在保证国有文化资产的保值增值的同时,为主流文化的传播提供基础平台。
4.从内涵提升文化产业集团。文化产业主体的多元化要从打破垄断开始,逐步构筑有链式效应的产业集团。对已形成规模的产业集团要注重内涵的提升,要从产业的高端启动,注重管理的现代化、人才的国际化,注重培养关联型的创意型企业,注重文化原创力的提升和品牌的建设。
5.组建媒体创作与购买集团。在我国,媒体产业目前仍是超常赢利的产业,产业的活力与核心竞争力远未形成。要从源头激活传媒原创力,创新传播模式,开辟市场,形成差异化和特色性的媒体。媒体集团化不仅要体现在资本规模上,更要体现在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上。要积极利用丰富的民族文化资源,组建媒体创作与购买集团,将资源潜力转化为产业实力,迎接信息时代“文化内容革命”的到来,从而带动媒体市场的有机发展。
6.形成新的产业组织模式。鼓励有管理和知识产权竞争力的文化企业集团跨地区、跨媒体、跨国界运作,形成以产业价值链为轴心,以品牌型的企业为龙头,以创意型小企业为基础,以产业集群为创新与创业网络,以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为基本特征的产业组织发展模式。
(彭南林 中共深圳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