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和网络通讯技术的带动下,我国动画业近几年得到快速发展,前景充满了希望。伴随着国内动画创作水平的提高,版权国际合作的扩大,节目制作软件的快速升级,尤其是作品资源和卡通形象开发的衍生产品市场,形成了动画业全方位发展趋势,成为文化产业中最先突破原有行业格局、迅速成长的一个新兴产业。
一、产业发展中动画“作品”的多种形态
借助技术的进步和资本投入带来的商业化运做,使我国动画业改变了单一的、小作坊式的经营模式,加速了产业化的形成。从版权角度分析,动画“作品”出现了几个变化,一是动画“作品”的外延不断扩大,由过去的美术作品、影视作品,到更具新技术特征的数码动画、网络游戏、手机彩信、掌上游戏等,虽然是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某种“图形转换”,但在使用方式上却发生了极大变化;二是动画作品的多样性是与传播技术与硬件制作同步的,尤其是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动画“作品”被多种传播形式进行不断扩张和使用;三是动画作品通过出版、播出和网络传播后,迅速延伸到文化及生活用品领域,市场上卡通衍生品,包括儿童文具、教具、玩具、服装、生活用品、食品包装等,占据主要位置,充分体现出动画业与社会文化生活的紧密关系。
打造动画产业链是动画业战略性目标,而当务之急是加速动画业“产业化运做”,这是目前我国动画业尚未形成规模情况下一个现实的选择。动画“产业链”是从作品创作开始,通过授权出版、播出产生的市场效益,进而拉动了卡通形象和衍生产品的市场。每个链条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说是版权关系,版权的增值是动画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有效手段。我们不能让动画业“断链”,各自为政,单独成规模,而是通过动画作品的传播,实现动画创作、使用和传播以及衍生市场的产业化发展,这应当是最终的方向。
二、动画作品的转让、许可与版权合作
将动画作品转化为供社会公众消费的商品,其基本途径是作品的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通过向版权使用者转让版权或发放以某种形式使用作品的许可证来实现,其中也包括动画创作初期以版权合作形式的商业运做。
卡通品牌在消费者心中产生好的印象,生产、销售授权商品成为一种新的消费趋势,拥有知名度的授权商品成为企业获利的保证。美国迪斯尼公司成熟的操作模式,其动画作品授权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全方位的节目授权,包括电影、音像、光盘和网络游戏等;二是授权商品的生产(及专卖);三是在世界各地建立主题公园。动画品牌的创立及衍生品授权促进了作品的传播和使用空间。
在各国文化交流中,动画的交流与合作越来越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一是动画本身涉及的范围就很广,二是受动画制作成本高的牵制,动画业的国际合作也随着动画产业链的市场方向转向多方投资、共担风险、版权共有的做法。日本动画业的例子很典型,形成了以往一家投资并独占版权的经营转向多家共同投资、版权共有的合作伙伴或战略联盟。这样做的目的,一是减少投资风险,二是促进流通营销。日本的模式已经影响到台湾动画业,正逐步影响到我国动画业的运做方式,其间国际间的合作项目越来越多起来。
三、反盗维权,是维护“产业链”的关键
动画企业发展达到一定规模时,要不断有新的投入,尤其是资本的引进。有了资本作后盾,节目才能不断创新,不断开拓市场空间。动画版权增值和衍生产品的扩大最容易受到不正当行为的侵害,版权保护的战线和难度越来越大。近期动画版权纠纷中,来自版权和商标权方面及不正当竞争对企业的影响,成为动画业发展的一个极大危害。有些企业以混淆商品标识,利用他人已被消费者承认的创作成果,造成的侵权纠纷的现象不断发生。著作权与商标权交叉时的侵权问题,反不正当竞争问题,是当前动画业十分关注的法律问题。在司法实践上,有1997年的“三毛”形象纠纷案,最终是以江苏三毛集团公司败诉而结束,成为一个典型案例。
作为动画产业化运做成功的“蓝猫淘气3000问”,由于艺术价值较高,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三辰卡通集团公司的产业化运做取得了成功,但面对一些企业的不正当竞争,却陷入了困境,许多法律问题面对动画业发展的新的情况迫切需要完善。版权问题成为影响动画产业发展的关键。动画企业依靠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任重道远。2003年11月5日,香港法院对三辰公司提起诉讼的“蓝猫”案做出判决,给盗版者以重创。这样的典型例子并不多,如果没有三辰公司的勇气和气魄,盗版者依然会有恃无恐。动画业发展需要全社会的支持,更需要动画界自身的重视。运用法律的武器依靠社会力量维护自身的权益,可以说还有一段很长的、艰辛的路。
四、建立动画作品版权保护社会服务体系
动画衍生产品是一个潜在的市场,并且不断扩大和流传,同时增加了版权保护的难度,作品版权越来越难以控制。动画业处于快速发展时期,版权保护占据重要位置。一是企业建立版权保护制度,扩大作品传播和积累,提高竞争力;二是在法律的框架下,建立完善的版权保护社会服务体系,增强动画版权保护的实效,形成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首先,动画企业建立版权保护制度。具体反映在作品创作以及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中的版权保护意识。第一,在创作初始,合作与融资就开始了,版权关系也在其中体现出来。首先要把权利关系弄清楚,投资者、合作者之间首先对作品权利的归属要明确,如何行使权利要根据创作者、投资者的不同权利和义务进行划分,这是一个前提,当然会有不同做法,但作为一个成熟、有实力的创作群体和团队来讲,版权意识应当放在第一位,这并不会影响到作品的创作与推广。第二,在作品的使用上,作品的许可使用和转让是通过合同实现的,口头约定并没有法律效力。按照目前的惯例,动画节目播出是作品使用的第一步,作者把作品的播出权许可电视台使用,作品的其它权利,如发行权以及多媒体的出版以及作品形象权等,权利依然在权利人手中。作品的播出只是把作者享有的版权中的一部分许可别人使用,电视台获得使用的只是作品的播出权,而作品其他权利如衍生品开发、卡通形象的使用权仍然属于权利人。广播系统提出制播分离,是对作品权利的尊重,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应当掌握版权转让与许可的基本要素,有利于作品保护与传播。第三,在引进版权方面,由于原创者往往授权别人行使权利,不直接与国内公司接触,作品转让和授权往往是通过第三方进行的,有的作品的版权转让经过多道手,授权关系变得复杂起来。因此,依靠版权代理机构和行业协会的力量,积极探索作品使用、传播、授权的有效途径,减少损失。
另一个方面,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是权利人实现自我保护的有效手段之一。在我国,随着《著作权法》的实施和著作权保护形势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我国著作权保护起步较晚而起点较高这一特定环境下,作品登记开始显示它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确定和明确著作权归属的有利环节。《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归属情况比较复杂,尤其是规定在很多情况下允许通过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这些问题极易引起著作权纠纷。著作权登记被称作“法律户口”,可以在相当的程度上避免和减少纠纷。(二)主张权利和法庭采信的重要证据。著作权自动产生为著作权人取得著作权提供了便利,但也正是没有登记使著作权人在行使和维护权利时因为无法举出有利的证据而苦恼。由登记机构对著作权归属进行初步审查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详细记录。这样,经过登记的有关事项更客观,会大大提高证据力。(三)著作权人身份和权利来源的证明。作品价值的实现和行使著作权的实质意义在于使用作品或授权他人使用作品。使用者在取得授权时,也会对授权人身份和来源审查或者要求提供证明。向使用者提供登记机构开具的登记证明,有助于消除顾虑,促进作品的顺利使用。
(作者单位:中国版权保护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