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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法规建设与文化产业发展

2005-4-29 阅读1519次 本站网友韩东升发表 韩东升专栏 【字体: 】 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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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大潮的到来,使得作为知识经济中重要经济类型的文化经济也正蓬勃发展,一日千里,文化产业作为“无烟工业”也日渐显现出旺盛的生命力。我国学者们力求从各个方面解释、发展文化产业,从而形成了丰富的学说和观点,本文仅从文化法规与文化产业的关系方面着手,阐述一下自己对发展文化产业的观点,此文仅为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本文拟从三个方面着手分析论证文化法规建设对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即:(一)文化法规与文化产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二) 文化法规建设对文化产业发展的作用;(三)适应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确定文化法规立法方向。


一、文化法规与文化产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文化法规市调节文化事业行为规范的总称,是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保证,而文化产业的发展也要求文化法规的变革,他们是相互关联的一对,而究竟何谓文化法规,何谓文化产业呢?本人是这样理解的:


(一)、文化法规现状


在传统的法律分类中,文化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我们所说的文化法是指以宪法为核心,横跨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刑法等多部门多层次的调整文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文化立法可以分为三类:一类为公共文化事务法,其目的是确定国家在发展公共文化事业方面的责任,并为社会提供参与公共文化事务所需要的条件和环境,包括各种优惠政策和法律保障等。一类为文化管理法,其目的是确定政府行使文化管理职能的权力和责任,规范文化行政行为,如登记、审查、处罚等行为。一类为行为法,其目的是确定文化生产和消费的基本经济关系。


(二)文化产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文化产业是指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文化产业是与文化事业相对应的概念,两者都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产业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现代生产方式的不断进步而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目前,文化产业已形成演出业、影视业、音像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网络文化业、图书报刊业、文物和艺术品业以及艺术培训业等行业门类。从整体上看,我国文化产业仍处于起步、探索、培育、发展的初级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文化产业发展很不充分,总量规模偏小,市场机制不完善,文化产业的发展速度和效益都需要有一个较大的提高。


1. 当前我国文化产业的基本情况


目前,在我国文化产业由外资、国内非国有资本、国有资本三种经营形式,大致构成我国文化产业的基本情况,即:


国内非国有资本及外资可以进入的文化产业领域主要有: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场所;演出经纪机构;娱乐场所;音像制品制作;音像制品复制;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摄制电影片(单片);出版物(图书、报纸、期刊)批发、零售;与国有影视节目制作机构或音像出版单位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增值电信业务。


国内非国有资本禁入的文化产业领域: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版物出版、进口。


音像制品、电影的进口业务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进口经营单位经营。


2. 当前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情况及其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各地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大胆实践,积累了宝贵经验,取得了明显成绩。文化单位的产业意识明显增强,涌现出一批面向市场、创新发展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集团。各个文化产业门类蓬勃发展,对促进文化体制改革、解放和发展艺术生产力、增强文化单位活力,对繁荣和规范文化市场、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对丰富活跃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改善人们的生活消费结构,对扩大内需、增加就业、开辟税源、推动第三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文化产业的发展也遇到了不少的问题,从而制约了文化产业的发展速度。如:经营性文化产业混同于公益性文化事业,脱离市场,缺乏活力;文化产业政策不完善,立法层次低,统计指标体系不健全,专门人才缺乏;文化产品科技含量较低,创新能力不足,竞争能力不强等等。本文仅关注文化法律建设的问题,其他的问题不予在本文中进行阐述 。


二、文化法规建设对文化产业发展的作用


文化产业法规政策的制定,对于改善文化产业投资环境,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满足多样化、个性化的文化消费,拉动内需,促进国家综合国力的提高具有重要作用。我们现在从构成文化法的法律渊源的角度分析文化法规对文化产业的作用:


首先是宪法。宪法关于国家基本制度和发展文化事业及保障公民享有从事文化活动的权利的规定,为文化法制建设提供了基本原则。宪法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宪法保障公民享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宪法的这些规定,既是建立文化法律体系的依据,又是文化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其次是文化法。文化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调整国家文化管理和社会文化生活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文物保护法》是中国最重要的文化法律之一,我国于2002年10月公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3年7月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一些省、市、自治区也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法规。可以这样说,文物保护法在文物保护工作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是文物保护工作的根本大法,是文物的“护身符”,它对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研究作出了全面规定。1991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同专利法、商标法一起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此后的十年中,著作权法对保护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激发其创作积极性,促进经济、科技的发展和文化、艺术的繁荣,发挥了积极作用。


最后是其他相关的法律,主要是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诉讼法。其中,行政法关于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权限的规定是文化管理的法律依据。民法关于市场主体资格、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定的一般原则的规定,为文化产品交换的存在和运作奠定了法律基础。目前,国家已经制定的适用于文化产品交换的民事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等。而刑法和诉讼法则是对传播精神垃圾等违法犯罪活动,加以控制的法律,对政府管理部门非法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文化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得到法律的保护。


三、适应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确定文化法规立法方向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秩序经济。文化产业涵盖面广,牵涉到众多业务主管部门,如果没有一套科学完善系统的文化法规,是极不利于文化产业发展的。文化产业主要是精神产品的生产,所以既具有意识形态生产的性质,又具有公司性质,它既要按照《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等基本法规运作,又要遵循其自身运行规律和文化市场需求运行。制定文化法规,可以按照文化产业的不同门类制订相应法规,如影院合资经营管理规定、音像分销的合资合作办法、影视法、网络文化管理办法、传媒管理办法等,也可以按照文化产业性质制定有关法规,如文化产业投资法、文化市场管理法、文化产业税收政策等。要从文化产业与其他产业的共性与个性上入手,从一般到特殊,认真研究文化产业的运作机制、运行规律及文化产业特有的市场因素,认清文化产业具有认识价值、思想价值、教育功能、审美价值的特点及具有商业价值、经济价值、实用价值、娱乐价值等要素。因此,既不能按照纯粹的物质资料生产来要求文化产业,也不能仅从事业的、精神的层面来要求文化产业,这些特殊性决定了制定文化产业政策法规的特殊性。


在现有文化立法中,文化管理方面的立法数量居多,而公共文化事务和规范文化行为方面的立法还很欠缺,宪法确定的公民的文化权利、义务缺少具体化的法律规范加以保障,积极调整立法的思路完善公共文化事务和规范文化行为方面的立法,建立平稳的文化法规体系;把文化建设和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积极推进文化立法进程,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文化法规体系。着力制定符合我国实际和发展前景的文化法规,修改完善关于出版物、音像、文化娱乐等市场的管理条例,研究制定文化资源开发、知识产权保护、文化发展、市场管理和规范网络信息传播、服务等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加强文化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当前,从我国发展文化产业的实际出发,结合国内现有的政策法规,我认为当前我们文化立法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从而制定出适合文化产业发展需要的文化法规。


1、整合现有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整理出适合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文化产业的涉及面广、产业链长,决定了其政策法规体系是一个以宪法为核心,以文化法为主要内容,横跨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诉讼法等多部门多层次的规范体系。宪法关于国家基本制度和发展文化事业及保障公民享有从事文化活动的权利的规定,为文化法制建设提供了基本原则和立法依据,同时又是文化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文化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调整国家文化管理和社会文化生活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国家已经制定的适用于文化产品交换的民事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等。商法中的公司法、保险法等法律规范对文化市场具有较普遍的约束力。《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许多重要的经济法是保障文化产品正常流通的法律调控手段。对《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等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捐赠的措施及相关的文化经济政策,各地的贯彻落实不能仅停留在口头上、文本上,必须实实在在地在文化产业的发展体现出来。


2、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规范文化产业的经营主体,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长期以来,由于我们过多地强调了文化的意识形态属性,极大地束缚了发展手脚。在我国其他经济领域已经普遍形成以国有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和经济成分并存局面的今天,文化产业领域也呼唤变革。除了需要政府重点保护、扶持的文化项目和部门,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其余主要应依靠社会力量兴办.要允许非文化系统的各类市场主体——财团、企业、基金会及其他合法的社会集团,经营包括报业、期刊业、出版业、电影电视业等在内的文化核心产业,采取多种形式将原来属于政府行政部门的微观职能,有步骤、有计划地让渡给社会资本,齐心协力推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在降低市场准入条件的同时,必须规范各类文化产业市场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同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确立法人治理结构。另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还加大以经济、法律为主要手段的宏观管理力度,对那些宣扬腐朽文化,生产精神垃圾危害人民和社会的企业和单位,要坚决打击,实行文化产业市场退出制度,以保证文化产业的发展遵循“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 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 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的原则。


3、深入研究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在制定政策法规时兼容并蓄.世界贸易组织本质上就是一种法律体系和政策系统,其诸多协定和协议广泛涉及到文化产业的各个领域.涉及到文化产业的内容主要包括在《服务贸易总协定》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之中。《服务贸易总协定》把服务贸易分为12大类下的150多个项目,其中与文化产业有关的有:商业性服务类中的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项下的软件实施服务、数据处理服务;其他商业服务项下的广告服务。展览管理服务,摄影服务、印刷、出版服务等.通信服务类中的电信服务项下的增值电信服务、视听服务.分销服务类.文化、娱乐及体育服务类。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在已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该协议适用其中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国际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这几个公约几乎都与文化产业密切相关.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意味着我们必须遵循该组织的各种协定和协议,其基本原则也就自然成为我们制定和执行文化产业政策的文本基础。


4、正确界定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使用不同的法律对待,我们才能真正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运作文化产业。只有正确界定文化产业,才能明确哪些文化产品是政府该扶持的及扶持的规模和程度,才能明确如何在税收上和资金投入进行倾斜;明确哪些文化产品可以进入市场,以及采取怎样的纳税政策,如何利用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对这些文化产品的思想内容和价值趋向进行把握等。对文化企业和单位也可按“公益性”、“准公益性”、“经营性”的不同性质,分为财政基本保证单位;财政经常性补助单位;经费自理单位;市场调节单位。此外,必须建立科学的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以统一文化产业的界定范围,统计口径,规范数据来源渠道,提高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信息收集和分析的科学性、可比性和可操作性,正确反映文化产业发展状况,为国家文化产业发展决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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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访客来自 219.237.128.* 于2005-12-27 18:02:00发表评论:

文章太泛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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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访客来自 221.223.31.* 于2005-12-2 10:42:00发表评论:

好文章。。已经被四川文化市场网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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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jssess1019cn 于2005-10-20 20:36:00发表评论:

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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