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改革要重新塑造新型的市场主体,这主要是针对经营性产业而言的,即对经营性文化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经营体制进行创新,只有文化企业这一规范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才能对生产经营承担全部的风险和责任,才能构成文化产业发展的微观基础和体制保障。公益性文化事业改革也面临转换创新机制、增强内部活力的问题,重塑文化事业主体成为不得不思考的理论问题。
一、文化事业主体的内涵及表现形式
市场主体是市场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没有市场主体就没有所谓的市场。同样,文化事业的发展也不能离开文化事业主体,没有文化事业主体,文化事业发展就无从谈起。政府不应成为文化事业主体,因为政府是公共文化政策的制定者和监督者,而不是具体文化政策的执行者,如果政事不分,就不能使公共文化需求得到有效满足。企业也不能成为文化事业主体,因为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事企不分将导致文化服务活动可能背离公共需求,损害公共利益。那么,谁可以成为文化事业主体呢?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发展实际,文化事业主体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文化事业单位;二是各类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1、文化事业单位
文化事业单位是目前我国特有的组织形态。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机构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而依法设立的从事社会公共文化服务活动的组织。粗略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文化事业机构(艺术表演团体、艺术表演场所、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中等艺术学校等)数约5.5万个,从业人员近40万人。
2、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文化单位
文化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文化单位都具有非营利性,都从事公共文化服务活动,但社会团体是公民自愿组成,其为了团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民办非企业文化单位的资金主要来自民间,是非国有资产。利用民间资金举办的民办非企业文化单位类似于国外的非营利机构,如民办博物馆、民办图书馆、民办的文艺团体等,尽管这类组织初步改变了中国的公益事业只是由国家直接承担或者国家出资委托承担的状况,但目前中国的非政府组织力量还十分薄弱。
二、文化事业主体的性质及运行原则
不管是企业还是事业单位,其主体的基本特性是独立的法人地位。但长期以来,我国文化事业单位定位不清,与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关系不顺等因素一直成为困扰文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敏感问题之一,究其根源,我国文化事业单位缺乏独立的主体地位,虽然注册为法人,但在人事、财产、任务等方面并不独立。
我国的事业单位与国际上的公共服务机构(Public Service Unit)较为接近,其定义是指在教育、医疗、科研、文娱、体育以及农业技术服务等领域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和组织的总称。但这二者也存在根本区别:国外的公共服务机构是独立的主体,遵循统一的财产管理和处理原则,独立财产权是根本标志。我国的大多数文化事业单位不是独立的事业主体,其财产权归属不同的政府或其他部门,遵循不同的财产管理和处理原则,政府部门可以任意收回或处理所属事业单位的财产。
国外的文化服务部门其实就是文化类非盈利机构,是从事文化类服务的公共部门是独立的文化服务主体,不仅独立核算,而且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在定位上既非政府、又非企业,属于非政府部门或非盈利部门,其运行遵循以下非营利原则:
第一,一旦成立即拥有独立财产权,政府或其他方面的投入的性质为资助或捐赠,不再归出资人所有。
第二,服务收入盈余不能分红,职能用于发展服务事业。
第三,解散或注销时剩余财产不能用于分配,而是优先转给同领域的其它机构。
《意见》没有涉及文化事业单位是否是社会领域的主体这一话题,但对把经营性文化单位转变为市场主体有明确的论述。笔者个人认为这说明我国文化事业单位的改革还在摸索之中,或者说,把文化事业单位塑造成什么样的机构是我们今后在改革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三、文化事业主体地位的确立及其重要意义
长期看来,我国应当确认文化事业单位的主体地位,否则文化事业单位难以发挥出应有的效率。经济改革和市场主体的确认说明了这一点。市场主体的发育情况,直接影响了市场的形成和市场的发育状况,培育市场主体是市场发育的首要环节。计划体制的最大弊端就在于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因而也形不成真正意义上的市场。文化事业的发展也需要培育文化事业主体。
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牵涉到主体法律属性的变迁,按照分类改革,一是重新确立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二是转制为企业;三是转制为非营利机构。上文已经论述,事业单位只是我国的特殊名称,在国际上它的性质就是非营利机构,所以,如果还是在原来的框架上确立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充其量是重新确认事业单位的行政附属性地位,继续演绎以下几个弊端:其一,事业单位的帽子被行政化,表现在事业单位这个“帽子”并不与现实中的状况完全符合。有的事业单位属于公权力机关,比如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等基本上属于国家机关的序列,从法律角度来看,它们属于国务院直属的部级事业单位,享有制定有关规章、政策、管理相关行业甚至行政处罚的权力,这些权力完完全全属于公权力的范畴,从而导致“政事不分”。其二,事业单位的帽子被“营利化”,表现在有的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从事营利性行为,营业收入却不入账,利用头顶事业单位的帽子,畅游于转型社会期间两种体制中获取最大化利润,从而导致 “事企不分”。前者的“政事不分”影响了行政的效率,后者的“事企不分”影响了社会公平。
确定文化事业主体地位有利于克服以上的两个弊端。这种事业主体是独立的,它脱离了政府行政力和公权力,也不能把营业性收入囊为私有。发展社会主义公益文化事业,厘清文化事业主体的内涵,确立其主体地位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