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收入分配问题既是一个经济范畴,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它始终是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热点话题。事业单位的工资收入分配,无论是初次分配还是再次分配,都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因而工资收入分配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成为事业单位体制改革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难题。
一、我国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回溯
我国的经济体制经历了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与此相应,工资收入分配制度也随着社会变革而变革,随着经济发展而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进行了四次大的改革。
1、 第一次工资制度改革
1952年到 1955年,我国实行了第一次工资改革。这一政策逐步将供给制为主的工资制度改为工资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统一以“工资分”作为全国统一的工资计算单位,并统一规定了“工资分”所包含实物的品种和数量,同时建立了新的工人和职员的工资等级制度。
2、 第二次工资制度改革
1956年,我国实行了第二次工资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取消“工资分”,实行直接货币工资标准,进一步改革工资等级制度,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职务升级工资制,即按照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繁简或技术复杂程度,确定职务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工资标准。
1956年的工资制度改革,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了职务等级工资制,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3、 第三次工资制度改革
1985年,我国实行了第三次工资改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废除了执行近30年的职务等级工资制,实行了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四个组成部分。
4、第四次工资制度改革
1993年,我国实行了第四次工资改革。结合机构改革,公务员制度的推行,改革建立了职务级别工资制,简称职级工资制,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基础工资。此次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较大突破,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建立不同特点的工资制度。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脱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国家机关结合推行公务员制度,实行职级工资制。事业单位实行能体现其行业和业务特点的五种不同类型工资制度,使工资管理体制逐步适应事业单位发展的需要,具体包括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艺术结构工资制、体育津贴、奖金制和工人的工资制度。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事业单位特点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对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编制内结余的工资可按有关规定自主安排使用。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扩大其内部分配自主权,以鼓励其逐步减少财政拨款,或向企业化管理过渡。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其工资增长,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
第二,建立岗位津贴制度,作为工资构成中的活的部分。职工工资由固定工资加活的部分(实际工作量大小决定)构成,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加大工资中的活部分。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的比例,全额拨款单位为7:3,差额拨款单位为6:4。
第三,建立正常增资晋级机制度。为了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随国民经济有计划地增长,保证工资制度的正常运转,建立相应的增资制度。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个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的,晋升一个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档次(也可提前或越级晋升);二是晋升职务(技术等级)人员相应增加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三是随物价指数和企业同类人员工资水平的增长而调整工资的有关构成部分。
第四,建立地区津贴制度。通过建立地区津贴制度,理顺地区工资关系。发挥工资的导向作用,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生活费用支出等因素,同时考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水平与企业的差距,中央允许各地运用地方财力安排一些工资性支出,用于缩小与当地企业工资水平的差距,鼓励工作人员为本地区经济发展多做贡献。同时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及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在工资政策上给予倾斜。
第五,改革奖金制度。实行年终考核合格奖的办法。对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人员,年终发给一次性奖金(现规定为一个月基本工资);对事业单位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科技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对事业单位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重奖。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对工资标准作过几次较大幅度的调整,提高了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水平,但基本原则和制度并没有太大改变。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渐完善,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工资分配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而,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重构和创新已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