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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子的"道法自然"(外一篇)

2006-5-3 阅读342次 本站网友李心峰发表 李心峰专栏 【字体: 】 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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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秦“道”论读书札记(二则)





 李 心 峰





 一、关于老子的“道法自然”





如所周知,老子是先秦道家学说的创始人。而“道”的概念在老子学说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老子》一书的核心概念。正因为如此,以老子为代表的学说流派,才在汉代被史家命名为“道家”,被今日西方语言普遍译为“Taoism”。人们之所以普遍认为老子的哲学思辩获得了中国先秦哲学的最高成就,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由于老子真正把“道”这一概念提升为中国哲学的最高范畴。


《老子》一书关于“道”有多种多样的表述与界说。对此,台湾学者陈鼓应先生的《老子注释及评介》(中华书局,1984年第1版)尤其是收入该书中的《老子哲学系统的形成》一文,条分缕析,颇为周详,我不想再一一罗列。这里,我只想简单谈谈对《老子》中关于“道”的一句颇有争议的名言的点滴读书心得--这便是老子所谓“道法自然”。


在《老子》中,“道法自然”出自如下一段话: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第二十五章)





这段话对于理解老子的思想体系无疑十分重要。而且,从字面上看,这段话似乎也没有什么难解之处:人取法于地,地取法于天,天取法于道,道取法于自然。事实上,人们过去常常就是这样来理解的。不仅我们过去常常如此来解释,在我看到的几种《老子》的日文译本中,对这段话也常常是这样翻译的。


可是,当我们再深入一步思考,又不免会产生如下的疑问--我们都知道,在老子及道家学说中,“道”是表示万物本源、宇宙终极本体和根本法则的最高哲学范畴,是最高哲学抽象的产物,是中国古代形上思维的最高成果。它怎么又会找一个凌驾于其上的所谓“自然”作为自己所取法的对象呢?每想及此,便茫然不得其解。


对此,有的学者给了我们这样一个答案:认为老子“道法自然”的观点表明了老子“道”论的不成熟性和不彻底性。比如郭沫若收入其名著《青铜时代》中的著名论文《先秦天道观之进展》便认为:老子“于‘道’之上又列出‘自然’来,所谓‘自然’当然是指天地中一切云行雨施的变化,让‘道’来取法乎它是连‘道’也失掉了它的至上性了。这些地方正表现着老子思想的未圆熟,也表现着他的苦心处,他对于他自己所产生出的‘道’的来历实实是还在苦心探索着的。”(郭沫若:《青铜时代》,重庆,文治出版社,1945年3月初版,第33页。)在没有看到其他解释之前,我们也就只好姑且相信老子思想的不彻底了。


然而,在我们读了张岱年先生的《中国哲学大纲》之后,我们看到了另一种全然不同的解释。他认为,过去那种把“道法自然”理解为道取法自然,乃是“大误”:



自然二字,《老子》书中曾数用之,如“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希言自然。”“道之尊德之贵,莫之命而常自然。”所谓自然,皆系自己如尔之意,非一专名,此处当亦同,不得视为一名词。其意谓道更无所取法,道之法是其自己如此。



他将全句解为:



人以地为法,地以天为法,天以道为法,道则唯以自己为法,更别无所法。(《中国哲学大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18页。需要说明的是,该书由商务印书馆初版于1958年,当时署名“宇同”。)



读到这样的解释,以往的困惑不解顿然冰释,好不畅快!是的,将“道法自然”中的“法”理解为名词的“法则”而不是象前几句中的动词“取法”,将“自然”理解为“自己如此”、“自已如尔”,便与老子整个学说贯通起来,根本不存在任何矛盾或不彻底之处。若将“道法自然”解为道取法于自然,道便不再是作为宇宙最终本体和根本法则的最高哲学范畴,而成了低于自然的次一级的哲学范畴,而这样的解释是与老子整个学说不相符合的。可见,对于同一个概念术语的不同解释,会导致多么不同的结果啊。


近日读到台湾学者陈鼓应先生的《老子注译及评介》一书,发现自古以来,持与张岱年说相同或相近的看法的人其实还有不少。现把该书所引的各家观点抄录于下,以供大家参考:





河上公注:“‘道’性自然,无所法也。”


董思靖说:“‘道’贯三才,其体自然而已。”(《道德真经集解》)


吴澄说:“‘道’之所以大,以其自然,故曰‘法自然’。非‘道’之外别有自然也。”(《道德真经注》)


车载说:“‘道法自然’一语,是说‘道’应以‘无为’为法则的意思。”(《论老子》)


童书业说:“《老子》书里的所谓‘自然’,就是自然而然的意思,所谓‘道法自然’就是说道的本质是自然的。”(《先秦七子思想研究》,第113页)


侯外庐说:“这里所谓天、地、人、自然诸观念虽然蒙混,但是人的社会秩序适应物的自然秩序,这种关系却表示的十分明白。”(《中国思想通史》,第一卷,第229页)





而陈鼓应先生自己对于“道法自然”的解释也是“‘道’纯任自然,自己如此。”(《老子注译及评介》,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68页)


由于对“道法自然”这一句话的两种不同理解,便导致了对于老子学说体系的两种全然不同的认识和评价。而我们不能不对以张岱年先生为代表的精审微细的解释表示赞赏和首肯。因为它既与老子整个学说体系相一致,又与老子全书中其他各处出现的“自然”一词的意义相互印证。相比之下,前一种解释则显得多少有些粗疏草率、望文生义。





 二、老之道与易之道





“道”的概念的重要性,不只体现在老子及其道家学说中,甚至在整个中国思想文化、中国哲学的方方面面都有所体现。不只是老庄的道家学派把它作为核心范畴、思维的中心,儒家也常常把它作为一个重要范畴来运用。比如儒家的经典之一《周易》的《易传》部分便把“道”置于一个相当重要的位置。甚至其它诸子百家的学说,如法家、兵家、阴阳家等等,也常常要谈论“道”。从某种意义上说,“道”甚至可以说是一个能够广泛代表中国古代各种思想、文化的象征性概念,也是中国古代各种思想、文化对话、论辩、争鸣的一个十分关键的聚集点和话语场。古人关于文学功能的“文以载道”说、关于为师之道的“传道、授业、解惑”的经典表述,等等,似乎都可以说明这一点。只不过,各家各派各人对于“道”的理解阐释有同有异罢了。我曾经注意到,日本一位研究中国思想史的著名学者福永光司甚至写出《作为道教的儒教》、《作为道教的中国佛教》等论文(见著者《中国的哲学、宗教、艺术》,日本人文书院1988年版),大有以道教来统一阐释中国各种思想的用意在。


不过,虽然各家学说都讨论或使用“道”的概念,它们各自所理解的“道”的含义却是千差万别,各不相同。有时,它们之间的差别相当微细,如果不去细心辨析,便会混为一谈。而这些微细的差别有时却又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不同学派思想体系的根本差异,因而就不能不予以明辨。正因如此,当我读到那些关于各家“道”的概念之间细微而至关重要的区别的辨析文字,便不禁要拍案叫好、击节叹赏。最近,我在阅读张岱年先生《中国哲学大纲》有关老子之“道”与周易之“道”的辨析文字,便使我有种茅塞顿开的感受。


《周易》《系辞上》云:



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



一阴一阳之谓道。



《系辞下》云:



易之为书也,广大悉备,有天道焉,有人道焉,有地道焉。



乍一看,我们很容易把这里所说的“道”与老子所谓的“道”相互等同和混淆,似乎它们都是形而上的宇宙本体、万物本源和根本规律,看不出有什么本质区别。然而,张岱年先生却告诉我们:老子的道论与周易的道论“实为对立之两说”。何以这样说呢?他认为《周易》的《彖传》以乾坤即阴阳为宇宙之本根,实为一种二元论。至《系辞传》,提出了“易有太极,是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八卦定吉凶。吉凶生大业。”这一宇宙生成模式,乃于阴阳之上统以太极,而成为太极一元论。因此,在周易的《系辞传》中,太极才是“最高无上之本始”。道则成为低于太极的次一级的哲学概念。这与老子的宇宙生成模式即“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老子》第四十二章)、道似“万物之宗”(《老子》第四章)有本质的不同。张岱年先生精辟地指出:



《易》传所谓道,非指宇宙之究竟本根,道即一阴一阳,乃分阴分阳而后有,而非阴阳之所从出;为阴阳之所从出者是太极,而所谓道非即太极。


(《易》传的)太极论之主旨与老子的道论之主旨不同:老子道论以规律之究竟者为宇宙本根,太极论则阴阳未分之本为宇宙本根。而一阴一阳之道非是本根。老子道论所谓道,指阴阳之所以,谓有道而后有阴阳;太极论中所谓道,则指阴阳变易之常则,谓有阴阳乃有所谓道;实为对立之两说。(《中国哲学大纲》第28-29页)





黑格尔老人曾经说过:“假如一个人能看出当前即显而易见的差别,譬如,能区别一枝笔与一头骆驼,我们不会说这人有了不起的聪明。同样,另一方面,一个人能比较两个近似的东西,如橡树与槐树,或寺院与教堂,而知其相似,我们也不能说他有很高的比较能力。我们所要求的,是要能看出异中之同和同中之异。”(《小逻辑》第253页)张岱年先生对于老之“道”与易之“道”的比较,可以说是既在同中看到异(老子之“道”与周易之“道”虽同称为“道”,却实为对立之两说);又在异中看到同(老子之“道”与周易之“太极”虽非同名,却在各自哲学体系中具有相同的功能,是各自哲学体系中的最高哲学范畴)。这对于我们面对古代思想史上繁复复杂令人眼花缭乱的概念、术语、命题时,应该怎样精审细致地区别其种种“异中之同”与“同中之异”,显然具有示范的意义。



2000年春,作于日本京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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