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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特征——外“儒”内“法”

2006-12-8 阅读161次 本站网友王圣发发表 王圣发专栏 【字体: 】 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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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认为,中国文化是儒家文化、中国文明是儒家文明。事实上,在中国很长一个阶段的统治中,往往是外示儒家而内施法家。即外儒内法。法家思想一直贯穿于中国的统治阶级的思想中。

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点应该注意。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极力夸大法律的作用,强调用重刑来治理国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对轻罪实行重罚,迷信法律的作用。他们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没有什么道德的标准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荣誉来诱导人民去做。比如战争,如果立下战功就给予很高的赏赐,包括官职,这样来激励士兵与将领奋勇作战。这也许是秦国军队战斗力强大的原因之一,灭六国统一中国,法家的作用应该肯定,尽管它有一些不足。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法家重法、重势、重术。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而儒家以仁义为政治最高规范,道、墨、阴阳家等也是如此;这是儒家与法家的区别。但本质是一样的,即为统治者争权势,以富强为最高目的。

法家的思想核心,在于要求将政治权力彻底的集中在人君手中,要“独制四海之内”。《韩非子·二柄篇》谓:“明主之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所谓刑德,日: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这中间没有一点道德与情感的因素。

道家墨家反对战争,纵横家主张对立中的均势。惟有法家彻底主张武力统一,而且统一后的政治形态,是彻底的中央集权。即所谓:“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韩非子·扬权》

很明显,在各国争霸的春秋战国时代,法家思想最能为各国主君所接受,这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秦朝的商鞅变法,其结果是秦于商鞅死后一一七年统一天下。商鞅虽因各种原因最终失败,但法家思想却取得了成功。可是,法家虽然使秦统一六国,但也正因为秦的重刑,而仅历二世而亡。后人评述:仁心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这极大的削弱了法家在中国统治思想上的地位。

但在汉代:高祖立国,用叔通之言,三代效黄老之术,至孝武皇帝北驱匈奴,南平吴越,东收朝鲜,西服羌狄,受董仲舒《春秋繁露》,罢废百家,独尊儒术,于是人们认为,二千年中华文明是儒家文明。

那么让我们来看看被称为一代大儒董仲舒改造后的儒术:王者配天,谓其道。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四政若四时,通类也,天人所同有也。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庆赏罚刑之不可不具也,若春夏秋冬之不可不备也。这中间不无法家的影子。但秦因法而亡,所以法家便成为当时的忌讳。因而外示儒家,内施法家。

实际上,汉代的学者在高祖建汉后,便一直在思索治国的策略。董仲舒其《春秋繁露·五行相生、五行相胜》中的依法听讼,依法刑人,便是先秦法家一断于法思想的发展,只是此时却已成为了儒家之术。

董仲舒对于法的改造,还在于由先秦时期单纯的用法或刑罚进行统治,变为礼法并用,德主刑辅。首先必须实行德教,其次才是刑罚。即所谓前德而后刑,先教而后诛。这种思想与当时的统治形势相适应:虽重刑而不用其极。因此在起用后极大的增强了汉中央集权的统治。这也外儒内法的进一步的发展。

同时,历史上,都出现了酷吏,汉有张汤、阳球,唐有来俊臣、周兴。这从另一方面也显示了法家思想在统治思想中的作用。

由此可见,法家思想在很大程度上融入了儒家思想中,或者说儒家思想为适应其治国的需要,将法家思想包融其中。所从说,中国文化、文明的特征是儒是外表现象,其内在仍是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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