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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以人为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

2006-12-12 阅读118次 本站网友曾岩发表 曾岩专栏 【字体: 】 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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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附着在人身上的无形文化存在,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与人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承载者、传播者、继承者和发展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发展,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规律,充分发挥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是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长盛不衰的根本。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以人为本     保护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创造的世代相传的,至尽还保留着的非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
这些文化遗产是人类文化劳动和创造才能的成果结晶,是民族、国家和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也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当代,随着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增强,经济和社会的急剧变迁,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继承和发展,遇到了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如何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得到传承、丰富和发展,是各级政府和文化工作者必须研究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类为承载肌体的无形文化现象,与人类的生产生活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因此,探索建立以人为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特点。
首先,在表现形态上,物质文化遗产是有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个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等。都是人类利用各种物质材料创造而成的物质实体,都是具体形象、可触可摸、可感可知的物质文化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在漫长的生产生活中创造积累并沿袭传承下来的传统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如口头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这些传统表现形式及其文化空间,以非物质的形态,流淌在历史的长河中,融化在人类的血脉中,表现在人类的活动中,凭借承载人的创造性表现活动而呈现和存在,依托传承人的原真性传承活动而延续和发展。因此,物质文化遗产是固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流动的;物质文化遗产是静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态的;物质文化遗产展示的是人类改造客观世界和创造物质文化产品的成果,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的是人类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如我国的古琴艺术作为世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价值不只在于古琴这种乐器本身,亦不限于古琴曲目或弹奏技术,而最为重要的是在于以古琴为聚合点而构建的传统美学特质及哲学意味,贯穿于中华雅文化的发展当中。当然,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有一定的物质载体,但这些物质载体只不过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借以表现的工具,不能脱离一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而独立存在,并实现其价值。实际上,这些物质载体往往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融合,构成一个不可拆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体。
       其次,在依存载体上,物质文化遗产依凭于物,非物质文化遗产附着于人。物质文化遗产以实物为基本形态,一经创造成形,便以特定的样式,独立存在于一定的自然环境之中,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和变化。如埃及的金字塔、中国的万里长城、法国的卢浮宫等,千百年来,一直以其独特的建筑样式,巍然屹立在承载的大地之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则以特定的表现形式,蕴涵在各个时期的人类社会之中,依托人类社会而存在和发展。如蒙古族的长调,就“附着”在蒙古民族的特定传承人身上,并通过他们美妙歌喉的演唱得以传承。新疆的“十二木卡姆”,也依存在维吾尔族的民众之中,并通过承载人的原真性表演,展示其艺术样式和独特魅力。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一样,无不存在于特定的人类社会之中。值得指出的是,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现在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可以利用先进的记录手段予以全面记录,完整地保存于相应的介质之中,并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再现和传播,从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和保护,有了新的工具和依托,但这仅仅是记录手段和再现工具的进步,而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依存载体的根本性变化和转移。实际上,无论社会如何进步,科技如何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无形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归根结底都必须依附在承载的人身上,并由人来传承和发展。不然的话,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无处依附,无从展示,难逃消亡和失传的厄运。
       再次,在存续方式上,物质文化遗产凭借物质材料的自然生命而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依赖人类社会的生殖繁衍和世代相承而流传。物质文化遗产虽然也是人创造的,但它一经产生,便以特定的物质形态固定下来,只要客观的自然环境不变化,自身的物质构件不磨损,人类的破坏行为不施及,就能自然地长期保存。如古罗马的斗兽场、法国的巴黎圣母院、俄国的克里姆林宫等,虽然建造的人早已不在了,但其建筑物却仍然独立地留存在相关国家的土地上,并为后人所观赏和享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依附在人的身上的文化形式,虽然也有一定的表现形式,但却没有具体的物质形态,不能利用物质材料来制作和固化,只能附着在承载人的肌体之上,依托承载人的生命来承载。由于人是时间有限的生命体,一旦承载人的自然生命终结,附着在他们身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会随之消亡或失传,出现人在则在、人亡则亡的局面。因此,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然生命往往更短暂,更脆弱,也更难得到保护。但是,人的生殖繁衍本能和文化传承能力,却使人类超越了个体生命比较短暂的局限,实现了群体生命的无限延续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断传承,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可能比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好地保护。因此从本质上说,非物质文化是一种传承的文化和传人的文化,代代相传、口传心授是其独特的传播、延续方式。只要有效地解决传承的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一定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就一定能够在继承的同时,不断得到延续和发展。如古琴在我国已经有三千多年的历史,几千年来,古琴艺术之所以延续至今,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有历代传人的不断传承。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的关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与客观的物质世界有一定的关系,但更多更主要的还是与人的关系。文化部长孙家正认为:“文化和人互为创造的对象。文化的表现和接受、鉴赏和消费的主体都是人自身,文化对于经济、政治社会的能动作用,也是通过对人的影响来实现的。”①因此,就文化特别是非物质文化而言,人就处于特别重要的中心地位。
     (一)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人是自然的产物,也是文化的产物。人类出于自身生存的需要,必须不断地进行劳动。劳动不仅改变着物质世界,同时也改变着人类自身;不仅创造了物质财富,而且创造了文化财富。“劳动过程把直立的动物变成了人,并且创造了文化的始基”②。千百年来,人类创造了唯一可以与自然造化的千姿百态相比美的文化,从而最终把自己从动物界区分出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文化了的人。因此,“歌咏所兴,宜自生民始也”③。人与动物的最根本区别,就是文化创造。古今中外一切文化遗产,无论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都是人类在长期的社会实践和社会生活中孕育,最终由独具活力的人创造出来的。如昆剧,就是江南一带的人民在长期的舞台艺术实践中所创造并完善的民族戏曲瑰宝。如果没有人的创造,昆剧就不可能产生,更不可能成为世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因此,任何非物质文化,都不可能离开人的创造性劳动而独立存在。人是文化活动的主体,也是文化创造的主体。没有人,就没有什么文化活动,更不可能有什么文化创造。因此,文化创造,包括非物质文化的创造,是人类特有的一种现象,也是人类天然的一项专利。
     (二)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载者。非物质文化自从产生以来,就以人为附着对象和承载肌体,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存在而存在,发展而发展。如现存的昆剧艺术表演团体及其表演艺术家,就是昆剧艺术的承载者;京剧艺术表演团体及其表演艺术家,就是京剧艺术的承载者;芭蕾艺术表演团体及其表演艺术家,就是古典芭蕾艺术的承载者;各种古琴的琴社、琴派及其演奏家,就是古琴艺术的承载者。可以说,现存的任何非物质文化遗产,无不是由特定的人来承载的。如果离开了人这一特殊的载体,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活态的文化表现形式,就无处附着,无处展示,无从继承,无法发展。当然,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可以借助现代记录手段得以记录、保存和传播,但真正鲜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载者和表现者,仍然是人。离开了人的承载和表现,任何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只能是抽象的概念和僵死的符号,都不可能以活的文化现象和表现形式展现在人们的面前,都不可能充分而完整地展示其独特的魅力和迷人的风采。
     (三)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者。非物质文化是一种流动的活态文化,能够借助人类的活动,在一定的空间环境里,以时间的方式来表现和传播,从而被人们所了解和接受。因此,言传身教、口传心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主要、最基本的传播途径。承载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横向上的人际传播。即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交流活动,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授给他人,以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覆盖面,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广泛传播。二是纵向上的代际传播。即通过人的自然生殖繁衍活动,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上一代人向下一代人的传播。如父传子、子传孙,子子孙孙,无穷无尽,从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多渠道、多形式的传播中,不断发扬光大。由于人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价值和存续规律的认识有个逐步深化和不断提高的过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也经历了从自发到自觉的发展过程。过去,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大多只是表现为种族繁衍承续的自发行为;只有到了当代,特别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价值被高度珍视、存续规律被深刻认识的情况下,才有了自发基础上的自觉行动。
     (四)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者。生殖繁衍和世代相袭,确保了人类社会的生生不息和永久延续,同时,也构成了一条绵延不绝、奔腾不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长河。其中的奥妙就是文化继承。文化继承是后人对前人文化遗产的接收,是后人对前人文化遗产的承袭,是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延续的基础,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继往开来的关键。人类丰富而灿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由一代又一代的人继承下来的。如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北京智化寺京音乐,距今已有560年的历史,从其产生的时候开始,先后经历了27代传人的忠实传承而保存到了今天,并以其所体现的古典音乐的原真性而被誉为中国古代音乐的“活化石”。这就是文化继承的一个成果。正是因为有后人的不断继承,人类所独有的精神文化血脉才会流淌不绝,前人所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才会流传至今。不然的话,我们的文化就会断绝,我们的民族就会无根。当然,在人们还没有文化自觉的情况下,人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大多只是生物层面的自然现象。只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价值和存续规律被广泛认知,并进而得到普遍重视的情况下,继承才进入到自觉的境界。
     (五)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者。现存的任何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历代人民长期创造性劳动所积累的非物质文化成果。这些成果从无到有,从单薄到丰富,从低级到高级,从初创到成熟,经历了孕育创造、学习继承、整理改造、丰富发展、完善定型的漫长过程。因此,其独特的表现形式的创造和成熟,并不是初创人一次性完成的,而往往是几代、几十代传人持续努力和不断创新而逐步铸就的。对于非物质文化的发展来说,虽然每一个人的传承和创新,都可能很微小,但却是十分珍贵的阶段性成果。正是因为有许许多多阶段性成果的累积,才能逐步形成无与伦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高地。如新疆的“木卡姆”,原来只是维吾尔族祖先从事渔猎、畜牧生活时,在旷野、山间、草地即兴抒发感情的歌曲,到公元12世纪始成雏形。直到16世纪,经过伟大的维吾尔族女性阿曼尼萨(公元1533-1567年)的大规模改编整理,才逐步形成结构完整、体系严密、朗朗上口、易于理解的全新“木卡姆”。最后到19世纪,又逐步精缩为十二部套曲,并定名为“十二木卡姆”。期间经历了一代又一代传人的继承和发展。如果没有历代传人的继承、创新和发展,“木卡姆”就不可能流传到今天,更不可能在艺术成就上达到无与伦比的高度。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成过程,是一个不断继承、不断创新、不断累积、不断发展的过程,而人自始至终是这个过程的主体和主角。  
       总之,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各种作用在实践中又是综合地胶结在一起的,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来说,其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作用就是传承。传承是人类社会中由众多接点构成的,环环相扣、连续不断的一个有机链条。每一代、每一个传承人,都是这个链条上的一个重要接点,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起着承上启下、继往开来的作用。因此,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前提和基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的关键,也是非物质文化血脉不断流淌的根本。如果没有传承,任何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不可能得到继承和发展,都将成为无可挽回的绝唱。这是我们探索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时,必须认识和把握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充分发挥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
       可见,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而言,最重要、最关键的因素是人。离开了人,任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都无从谈起。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和理念,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项保护工作。
     (一)要以尊崇为前提,逐步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风尚。尊崇是敬重、崇拜的意思,是指人对事物的一种态度。人对事物的态度不同,行为也就不同。因此,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态度如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着重大的影响。如古琴是中国古代地位最崇高的乐器,一直被誉为哲学性的艺术或艺术性的哲学,位列琴、棋、书、画四艺之首,是古代每个文人的必修之器。古代文人在弹琴时,还要沐浴更衣,敬香礼拜,对其可谓到了顶礼膜拜的程度。古琴艺术之所以历经数千年而不衰,并发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拥有琴派、专门琴址、代表琴谱、代表人物、理论纲领的艺术样式,成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座高峰,与历代文人的尊重和推崇,是分不开的。这就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态度上树立了典范。因此,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必须尊崇非物质文化遗产。“尊重有关群体、团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④,是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所宣示的宗旨之一,是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前提要件。要通过大众媒体、新闻出版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大力宣传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努力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知情面。要“为杰出民间艺人树碑立传”,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扩大他们的社会影响,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能够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从而激发人们保护的自豪感和责任感,自觉地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来,象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精心地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才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才能变少数人的活动为多数人的活动,变精英的活动为大众的活动,变突击性的活动为经常性的活动。从而在全社会逐步树立以珍爱非物质文化遗产为荣,以鄙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为耻;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荣,以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为耻的文化荣辱观,形成人人尊崇遗产、人人珍爱遗产,人人学习遗产,人人保护遗产,人人传承遗产的良好社会氛围,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要以人类为中心,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工作。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之本、承载之本、传承之本和发展之本,同时也是保护之本。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大众的共同财富,保护也应该是大众的共同责任。首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及其传承人的普查,全面摸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底数。并运用各种手段和方式,对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使之更好地得到保存。其次,要在严格评审和科学认定的基础上,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并根据名录的级别层次,制定和落实相应的保护措施,进行科学的保护。再次,要以设立和开展“文化遗产日”活动为契机和开端,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推广活动。如论坛、讲座、展示、表演等,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魅力,以培养社会公众特别是年轻人的文化自尊和文化自信,同时也调动他们参与保护的积极性。 第四,要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进程,尽快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并确保贯彻实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早日走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法制轨道。要通过努力,逐步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牢牢扎根在社会公众日常生活的土壤之中,熔铸在人民群众丰富多彩的业余文化活动之中,并内化为民族的文化习俗、文化传统、文化爱好和化风尚。真正做到在人类的延续中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在人类的发展中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不断推动人类非物质文化的发展和繁荣。
     (三)要以传承为根本,务必确保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世代相传。一是要抓紧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发现和认定工作。我国是个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浩如烟海,但由于历史的原因,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大多散落在民间,长期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随着社会发展,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人日减,尚在的也大多年事已高,如不及时发现、认定和抢救,他们所承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有可能随着承载人自然生命的终结而失传。因此,发现、认定、抢救、保护传承人,是当前刻不容缓的一项重要工作。为避免出现“人亡歌息、人去艺绝”的现象,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已开始在全国实施“中国民间文化杰出传承人调查认定和命名”的抢救项目,将首次评定公布100名中国民间文化杰出传承人,对杰出传承人的文化传承进行档案登记、数字化存录,建立专门的图文影像数据库;对传承人的文化传承及其成就组织专家进行研究与研讨,给予学术性、专业性的分析和总结;对其优秀成果举办展演、展览、展示活动,扩大其社会影响;组织讲课、授徒、教学的方式,促进中国民间文化杰出传承人的技艺传承。这是非常重要、非常紧迫的一项工作,必将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二是要做好传承人的保护工作。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和源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化石”,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灵魂。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必须从挖掘和抢救文化传承人开始。要建立国家和地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通过立法形式,在社会地位、经济保障、专业技术资格等方面给予传承人从事行业传承以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在加大民间文化名家大师及其技艺实施抢救、保护力度基础上,注重对年轻一代传承人的发现、培养和提高,并对年轻传承人在教育、就业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使传承人象珍贵的文物一样,得到充分而有效的保护。三是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工作。要通过社会教育与学校教育相结合的办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际传承和“活态保护”,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同时,要鼓励兴办各种文化艺术表演团体,恢复发展民族民间文化表现形式,组织开展群众文化艺术活动,弘扬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传承。

参考文献:①孙家正:《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文化责任》,《新华文摘》2005年第19期,第108页。
②高尔基:《苏联的文学》(1934年),《文学论文选》,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319页。
③沈约:《宋书·谢灵运传论》,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778页。
④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1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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