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文化产业发展及统计情况分析
南京市统计局
(2006年8月10日)
一、南京文化产业的基本现状
南京作为十朝都会,历来是人文荟萃之地,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南京文化产业获得了长足的进步,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持续运行在稳定、健康、快速发展的轨道上。文化产业已成为南京推进“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推动力量。
1、文化事业颇具基础
2005年末,全市共有文化馆16个,公共图书馆17个,博物馆14个。14个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26.5万卷。共有广播电台2座,中、短波广播发射台和转播台2座,电视台2座,一千瓦以上电视发射台和转播台14座,广播人口覆盖率和电视人口覆盖率均达到100%。
近年来,全市深入实施文化南京战略,成功举办十运会、世界历史文化名城博览会和纪念郑和下西洋600周年、纪念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系列活动;切实抓好优秀作品创作、文化艺术普及、优秀文艺人才培养等工作,涌现了《和平颂》、《神韵金陵》等优秀作品;金陵图书馆新馆、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扩建工程等一批社会事业重点项目加快推进,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进一步彰显。
2、文化产业颇具规模
2004年南京市第一次经济普查资料显示,截至到2004年底,我市文化产业共有法人单位5352个,文化产业全部从业人员12.17万人,分别占全市二、三产业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11.7%和4.6%;2004年,全市文化产业拥有资产总计392.87亿元,实现营业收入472.46亿元。
根据国家统计局《文化产业及相关产业分类标准》,2005年南京文化产业呈加速发展之势,增加值增长速度大幅度高于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全年文化产业实现增加值73.48亿元,比2004年增长25.3%。其中,文化服务实现增加值45.71亿元,占文化产业的62.2%,同比增长23.2%;相关文化服务实现增加值27.76亿元,占37.8%,增长29.0%。
从文化产业发展的主要方面看: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增长最快,增速达101.6%;其次是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增速达到91.2%;网络文化服务增速也达到37.9%。
文化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通常用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来体现。由于2005年文化产业增加值增长速度大幅度高于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使得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得到进一步较快提升,从2004年的2.86%上升到2005年的3.05%,上升了0.19个百分点。(见2004—2005年南京市文化产业增加值表)
3、文化产业发展颇有地位
与全国、全省比:从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资料,2004年全国文化产业增加值为3440亿元,占全国GDP的2.15%;江苏为258.55亿元,占江苏GDP的1.72%,南京分别比全国和江苏高0.69和1.12个百分点;南京2004年文化产业增加值为58.63亿元,分别占全国和江苏增加值的1.7%和22.7%,高出同时期我市地区生产总值所占全国和江苏比重1.3%和13.3%的水平。
第一次经济普查资料还显示,2004年底,我市文化产业法人单位占到全省的五分之一,文化产业从业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比重达到4.0%,高于全省1.6%比重2.4个百分点;全市文化产业拥有的资产总计和实现的营业收入,分别占到全省的29.1%和30.1%。
与兄弟城市比:2004年,北京文化产业实现增加值385.94亿元,占北京GDP的6.37%;上海269.50亿元,占上海GDP的3.34%,成都65.81亿元,占成都GDP的2.9%。我市分别比北京和上海分别低3.53、0.5个百分点,与成都基本持平。2004年重庆文化产业实现增加值52.41亿元,占重庆GDP的2%,低于我市0.9个百分点。
4、产业发展任重道远
根据国际经济社会发展经验,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超过3000美元后,社会发展开始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社会对文化消费要求逐渐增强,消费结构开始向发展型、享受型升级。据统计,2005年,南京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已超过5000美元,由此可以判断,南京文化产业开始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文化服务业亦将进入加速发展的轨道。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南京文化产业发展还面临着诸多困难和矛盾。主要表现在:
一是文化产业对国民经济贡献水平偏低。首先,文化产业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不高,与一些发达地区的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其次,文化企业规模小,实力不雄厚,现有产业集团与国内外知名的传媒企业相比,整体实力及经营水平亦差距悬殊,缺少具有影响力的文化品牌。文化企业跨行业、跨地区整合资源的水平不高,产业链条不完整。
二是直接从事文化活动的文化服务业,其实现的增加值明显低于相关文化服务业实现的增加值。2005年,在全部文化及相关产业中:南京直接从事文化活动的文化服务业实现增加值为29.62亿元,仅占全市文化产业增加值的40.3%。与其同时,在人力和财力等生产要素的配置上,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也占较大比重,而作为文化产业的主体部分--直接从事文化活动的文化服务业所占份额则相对较低。
三是居民文化消费水平低,消费结构不合理。2005年,南京城镇居民教育文化娱乐服务消费平均支出1745.2元,其中教育费用的支出是811.4元,占总支出的46.5%;用于购买文化娱乐用品的只有451元,占总支出的25.8%;直接用于文化娱乐服务的仅为482.8元,占总支出的27.7%。可见,南京文化消费不仅水平低,而且支出结构也不够合理。
二、文化产业统计探索与统计标准
1、文化产业的分类标准
随着国家和各地领导对发展文化产业重视程度的日益提高,国家统计局于2004年3月正式出台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标准,为全国及各地统计计算文化产业数据提供了规范,涉及国民经济行业9个大类、24个中类、80个小类。分为文化服务和相关文化服务两大部分。文化服务又分为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其他文化服务等7个方面内容;相关文化服务又分为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等2个方面内容。
2、文化产业统计的实践
自中央提出加快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要求后,全国的一些大城市相继开展了文化产业的统计研究。在国家没有出台文化产业统计统一标准之前,各地在对文化产业统计范围的界定上差异较大,造成了各地计算的数据缺乏可比性。根据市领导的要求,我们自2000年起,在学习了上海等市的文化产业统计方法基础上,进行了南京文化产业的统计研究和对数据进行初步计算,拟订了《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框架》和《文化产业统计管理办法》。
涉及文化产业统计内容,由于日常统计是按照整个企业进行统计,因此一个企业如果仅有一部分经营内容涉及文化产业的,则要按照一定的比例系数进行测算,如记录媒介的复制,计入文化产业统计内容的部分只包括音像制品的复制、电子出版物的复制和其他与文化有关的记录媒介复制,不包括数据的复制,与文化无直接关系的软件复制,与文化无直接关系的资料复制。又如家用电器零售,计入文化产业统计内容的部分只包括各种家用影视设备零售,各种家用音响设备零售,不包括与家用视听电器设备无关的家用电器零售。
3、增加值的基本概念
增加值,也称追加价值。它是指所有常住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之和,即追加到中间投入上的价值。它是由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营业盈余四部分所构成,营业盈余是企事业单位从生产经营总收入中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因此它反映的是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经济运行的质量。
增加值不同于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取得的收入。如工业企业为产品销售收入,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为商品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含营业成本和费用,而增加值是剔出了除劳动力成本以外的成本和费用。因此,如果一个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实现的利润是负数,表明这个企业是亏损的,虽然它的产品销售收入可能较大,但由于它是亏损,它不但没有创造增加值,反而扣减了这个地区的增加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