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中国的启示
美、英、法三国政府对文化资助方式各有特点,美国政府对文化机构在行政上不予干涉,政府有选择的对非营利机构给予有限财政支持,但资助比例不高,一般只占这些机构全部收入的10%左右;法国政府对文化资助主要通过政府直接拨款的方式进行,更强调国家扶持的作用,而不太信赖市场,重要文化机构如图书馆、博物馆等经费几乎由政府完全负担,政府对一些重要文艺团体的资助比例也很高;英国则主要依据本国实际,建立了不同于美国和法国的政府文化资助模式,一方面借助中介组织对文化机构分配拨款,避免过多政府行政干预,另一方面政府对文化机构又不能不管,政府的资助比例也明显高于美国。从三种资助模式可以看出,只要接受政府财政资助,就要受到政府一定形式的干预,如法国,政府资助越多,干预越多,相反,如美国,政府资助越少,受约束也越少。
国外政府文化资助的经验,对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的文化体制改革,也很有启示和借鉴意义。最基本的一条是,必须划清公益性文化单位、准公益性文化单位和经营性文化单位的界限,对不同类型的文化单位采取不同的资助方式,提高资金的效用,把有限的资金用在最需要的地方。
政府重点资助的文化单位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为全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非盈利性公益性单位,如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国家重点文化保护单位和研究单位等;第二类,与国家文化和信息安全相关的文化行业,如党报、党刊、国家电视台和广播电台(仅指承担意识形态宣传和其他教育功能国家公共电视台或电台),第三类代表国家水准和具有民族特色的文艺院团。对第一类,国家应该保证经费投入,并逐步加大投资比例。后两类,国家也应在资金上积极支持,但要将资金投入方式由事业性拨款、全额拨款逐步向项目投资、差额拨款的方式转变。
对经营性文化单位,诸如报刊、出版、电影、广播电视(商业性)等,则要逐步推向市场,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文化产业应当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一方面是创造社会财富的主要领域之一,另一方面为政府积累文化发展基金。如大家比较关注的广播电视领域,可保留政府(中央)电视台,并限定其新闻舆论功能,并杜绝广告等商业化诱导,保证政府在市场和社会之间的独立性。其余的功能,诸如娱乐、体育、休闲等全部转变到商业电视台,由市场力量兴办,并按相应行业标准征税。用商业台的税收去支持政府电视台的独立新闻评论和宣传教育等舆论服务。
在任何国家,政府必须承担发展公益文化的责任,政府的资助必不可少,但资助方式却各有不同。有的资助方式产生高的效率,有的资助方式没有效率。现在普遍认同,政府直接拨款资助的方式是低效的。借鉴国外经验,大力发展专业性的公共文化非盈利机构应该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卢娟)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