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政府文化资助模式及对中国的启示(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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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政府对文化事业经费的投入方式与其国家治理模式是密不可分的。国家治理模式大体分为两类:国家主导型和社会主导型。国家主导型认为,国家在国家、社会、市场三个领域中具有最高决定权,国家对社会进行全面干预;社会主导型正好相反,认为国家只是社会组织中的一种,相对于社会来说国家是从属性的,国家的作用非常有限。西方主要国家的治理模式总体上也归为这两类,不过程度有所不同,一些国家趋向于社会主导模式,另一些国家则更偏向国家主导模式。不同的国家治理模式,政府对文化事业经费的投入方式也各有特点。本文重点介绍美国、法国、英国的政府文化资助模式,这里的文化主要指公益目的的文化事业。 一、美国政府的文化资助模式 美国是典型的社会主导型国家,自由竞争的价值观,是美国国家治理模式的基本出发点,认为国家对社会的干预有限。因而美国对文化事业实行间接管理,政府没有管理文化事务的专门机构。 美国不设文化部,但他们有联邦艺术暨人文委员会、国家艺术基金会、国家人文基金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它们代表政府行使一部分管理职能。196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自大萧条以后第一部支持文化艺术事业的法规,由总统签署成为法律,即《国家艺术及人文事业基金法》。依据此法,美国创立了历史上第一个致力于艺术与人文事业的机构:国家艺术基金会与国家人文基金会,并设立了联邦艺术暨人文委员会,由联邦政府中工作性质与文化发展有关的部门的首脑组成。1996年合并重组成立了国家博物馆图书馆学会。这些机构虽属于联邦政府机构系列,面向全国,但只有计划协调和财政资助职能,无行政管辖权,在各地方政府也无相应的对口分支机构。 美国对文化艺术事业的资助主要依靠法律,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杠杆来鼓励中央和地方对文化进行投资。国家艺术基金会与国家人文基金会的宗旨是为发展美国文化艺术服务,保护美国丰富的文化遗产,鼓励国家最优秀的艺术人才发挥创造才能。这一立法,保证了美国每年拿出相应比例的资金投入文化艺术,并且使这些资金的使用直接面对文化艺术事业,而不是耗费于庞大的文化行政机构的运行之中,大大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果。国家艺术人文基金会每年向各州及联邦各地区艺术委员会拨款一次,约占年总基金额的20%,其余款项直接用于向各个艺术人文领域内的个人及团体有关项目提供直接资助,也用于优秀艺术成就的奖励。根据美国《博物馆图书馆事业法》组建的博物馆图书馆学会,则专门负责对博物馆、美术馆和图书馆的项目资助。联邦政府通过以上三个文化机构对文化艺术团体和个人进行赞助的形式开始形成。 美国政府的文化资助模式主要有三个特点: 第一,政府不直接对文化机构拨款,而是通过国家艺术基金会、国家人文基金会和国家博物馆图书馆学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对文化实施赞助。这些文化中介组织只有拨款权,无行政管理执政,它们对文化团体和个人提供拨款的方式,体现了政府对文化事业的支持,但它们没有在文化领域进行立法、政策制定和行政管理的职能。 第二,政府拨款对象为非盈利文化艺术团体。美国联邦政府所支持的是那些不通过市场运作方式经营的非盈利性文化团体,申请资助的团体必须是非盈利性质的民间机构,而且是从联邦政府取得免税资格者,其盈利部分不得归个人所有。以商业运作方式的盈利性文化团体,如流行音乐、电影娱乐公司等无法获得赞助。 第三,政府采用资金匹配的方式实行有限拨款。联邦政府机构提供的资金支持是有限的,一般要求对任何项目的资助总额不超过所需经费的50%,也就是说,最多只能提供某一项目所需费用的一半,另一半则必须由申请者从政府机构以外筹集。这样就避免了文化团体过分依赖联邦政府,鼓励文化团体积极进取。资金匹配一方面促使各地方政府拨出相应的地方财政来与联邦政府资金配套,另一方面也要求各艺术团体或艺术家积极向社会筹集资金以获得政府的资助。显然这种资金匹配方式调动了各州、各地方乃至全社会资助艺术事业的积极性,也调动了各艺术团体、艺术家的积极性,同时,通过多方考察,既确认该项目的社会意义与艺术意义,又提高了项目的可实施度,避免了无效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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