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的起源与本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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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的起源与法的本质,传统观点认为:法和国家一样,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时才出现的,它们都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都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在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极为低下的原始社会,不可能有国家和法的存在的。 只是到了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水平的提高,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也逐步向私有制转变,产品逐渐由公有转变为私有。出现了穷人和富人,并迅速向贫富悬殊的两极分化。有了奴隶主与奴隶。从此社会分裂为两个阶级: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奴隶主和奴隶。适应这种历史发展的需要,国家与法也就应运而生了。 于是认为,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马克思也认为,在阶级社会中,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现在我们己宣布没有阶级存在,提倡和谐社会的今天,马克思定义的法的本质还适用吗?法的起源于阶级的产生理论正确吗? 近年,有学者认为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现在又有学者提出法是强势群体意志的体现。但何为人民,何为强势群体,又争执不下,尚无定论。若法源于阶级的产生,那现在没有阶级还存在法吗?所以,我们对法的起源与其本质应重新思考并科学地定义。 我们首先谈什么是法?法的特证是什么? 法是什么?各种学说各有观点。大家至少公认这样的观点,法是某一人群意志的体现,以某种强制力保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我们再看看法的特征: 首先具有强制性、行为规范性、权威性。 同时,法是由人来制定的,它不可能不表现人的意志,而这种意志当然是体现参与立法者的意志。 在阶级社会,法具有阶级性。阶级性是指法是在经济、政治与文化方面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统治阶级的意志性通过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上升为国家意志。所以,马克思认为在阶级社会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有一定的正确性。 法具有规律性,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受客观规律制约的,而客观规律中最重要的是客观存在的经济生活,既一定的经济关系,所以法具有规律性,它是在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把握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 法具有利益性。法律从来就是作为调整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必然反映特定的利益,法的意志内容是由参与立法者的利益所决定的。 从以上法的概念,法的特征中,我们不难发现,法的起源从一开始便是与参与立法者紧密联系着的,有人群,即有利益相争,必定有人一部分人依靠自己实力确立、维持某种社会秩序,于是着法便产生了。 原始社会有人群,虽无阶级,但也有利益相争,人群也不可能毫无秩序没有规范,违规者同样受到氏族首领的处罚,这一切至少是法律的萌芽。 有阶级、有国家的强制性社会规范,只是法律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此时法律具有了阶级性,国家强制性。所以,我们不能把某一发展阶段的特征视为整个法的本质。 综上,法应起源于原始社会。法的本质是参与确立、支持某一社会秩序的特定人群意志的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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