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学和行政法学的研究共同证明:在行政行为中,行政强制是用国家机器的强制力直接干预公民的权利义务,是一种很严厉的手段。行政强制制度能够正确运用,令行禁止,就能保证有良好的法治秩序;反之,行使不当,就会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带来巨大损害,影响政府形象。然而,现实的情况并不容乐观,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一些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其普遍地越界甚至侵害现象时有发生,大家一定都还记得2003年广州的“孙志刚事件”和成都3岁幼女李思怡活活饿死的案例吧。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绝对地导致腐败。因此,洛克说:“法治的真实含义就是对一切政体下的权力都有所限制。”权力必须由法律去制约。事实上,法治的主要功能就是制约政府的权力,即制约公权。孟德斯鸠也曾说过:“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个界限就是法律。
2005年底,备受社会关注的《行政强制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据悉,草案中有不少令人眼前一亮的条款。比如:“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实施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进入公民住宅扣押公民个人财产抵缴行政收费”;“除违禁物品外,在市容监管中,行政机关不得扣押经营者经营的商品”;“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等等。扩充弱者权利是现代文明的要求。而这些亮点与新意正好体现出了依法行政、以人为本、保护弱者为核心的现代行政法治理念,凸现了人文关怀,是文明执法、尊重老百姓的体现。让人不禁心有所动。
我们翘首以盼这部法律能早日颁布施行,希望通过该法的实施遏制并减少行政执法部门滥用行政强制权的现象,有效减少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行政强制权对公民人权造成的侵害。改变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队伍的社会形象。从遏制“乱处罚”的《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到针对“乱审批”的《行政许可法》实施,再到如今的《行政强制法》审议,显示了我国向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又迈进了一步。倘若再加上日后被视作“兜底”大法的行政程序法,那么所有的政府行为都将“难逃法网”。
法律是民意的集中体现。所以要通过限定行政权力的形式,来保护相对弱势的当事人。只有为行政强制力量装上一个安全阀,将其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时,公民的权利才能拥有伸张的足够空间。而当行政权力受到制约,权力就会展示出其温情的一面。公民就有了更大的空间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这个社会必然会更加和谐。从这个意义来说,《行政强制法》不仅是一部普通的法律,它同时也是通向文明、法制社会的阶梯。
来源:东方网作者:宋海伟200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