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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化” 不宜提,“文化产业市场化”不必提

2005-10-25 阅读693次 本站网友隋吉林发表 隋吉林专栏 【字体: 】 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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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文化产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完善文化产业政策,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增强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十六大以后,文化产业从理论和实践上得到了高度重视,成为社会热点话题之一。在理论探讨和宣传报道中,也频频出现了诸如“文化产业化”或“市场化”,甚至“文化产业市场化”的说法。我认为,考虑到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特殊属性,不宜笼统地提“文化产业化”或者“市场化”的口号;而考虑到文化产业的形成机制,则没有必要提出“文化产业市场化”的命题。





一、文化发展不应以市场为取舍



文化,不论是大文化还是小文化,都记录着人类精神文明发展的轨迹,承载着人类精神财富的历史积淀,昭示着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在综合国力竞争中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作为与创造物质文明的经济的对应体,创造精神文明的文化有其特殊的属性和规律。不能把经济领域的东西简单地搬到文化领域, 把文化活动等同于经济活动,其结果,必然是损害文化,最终损害经济本身。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发展是理所当然地以市场为取舍的,但在市场机制的自然作用下,也经常存在“市场失灵”的问题,需要政府以宏观调控的手段干预经济。所谓“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机制所实现的资源配置没有达到最优,或市场机制不能实现某些合意的社会经济目标。经济发展尚且如此,文化发展如果不加分析地以市场化为取向,把全部文化活动“产业化”或者“市场化”,那就不仅仅是遭遇“市场失灵”,简直就是毁灭文化。



文化发展不应以市场为取舍,不应因市场取舍而自生自灭,是因为文化活动与经济活动有着不同的目标,满足着人们不同的需要。文化活动因其满足人们精神需求的特殊属性,因其承载着“促进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的历史重任,其评价标准应该是社会的而非经济的或市场的,是以社会效益为唯一标准或最高标准的。



在文化体制改革中,一种主张倾向于把文化作为产业来抓,作为产业来发展,并认为文化“产业化”或者“市场化”是文化发展的主要途径,文化产业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体。这种观点抹杀了不同文化业态的区别,把所有文化生产活动置于统一的市场准则之下,用市场经济下发展经济的手段发展文化,是极其有害的。





二、市场经济下的文化可以区分为公益性文化和盈利性文化两个部分



经济学认为,所有的物品和服务都可以归并到公共品和私人品两大类。如国防、传染病防治等具有典型公共品特征的物品和服务只能由政府提供,而消费上具有排他性的物品和服务则适宜由市场机制来解决。



以此类比,市场经济作用下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也可以区分为公共品和私人品两类,其中提供公共品的文化活动属于公益性文化,提供私人品的文化活动属于营利性文化。



公益性文化,是指符合社会文化发展目标,可以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无偿满足社会每一个成员精神需求的文化。主要包括基础科学研究(包括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和意识形态传播、文学艺术创作以及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等文化。公益性文化的特征和本质,是它的创造性和公益性,其根本目标是满足社会的公共文化需要、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发展公益性的文化,可以满足人民群众公共性的和高品位的文化需求,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和科学文化素质,提高人民群众的艺术素养。



公益性文化满足社会成员共同需求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其以社会效益为最高甚至唯一评价标准,是无须产业化和市场化的,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很难产业化和市场化的。这是因为公益性文化具有公共品的性质,而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公共品的属性与市场的属性、产业的属性往往是不兼容的。或者说,市场机制、产业化运作方式对公共物品的生产往往是不适用的,它不可能使后者的生产达到最佳水平,以满足社会成员的公共需要,反而会损害社会的健康发展。公益性文化满足社会成员共同需求的特殊属性,也决定了其产品只能由政府提供。政府提供的方式既可以是政府直接组织生产,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提供。



营利性文化,是指文化产品和服务经营活动中,可以提供文化消费私人品并明显产生经济效益的文化业态。营利性文化的特征和本质,是它的消遣性、娱乐性、益智性和营利性,以及消费者在文化消费上的差异性。营利性文化可以满足人民群众一般性的精神文化消费需求。大部分文化业态,只要其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都应该属于营利性文化。与公益性文化产品由政府提供不同,营利性文化产品可以由政府通过国有文化企业提供,但主要应由市场提供。



公益性文化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营利性文化。如一种文化业态当其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并处于萌芽发展期时,可以把其作为公益性文化扶持发展;当其成长为一般性流行文化时并可以由市场自主提供时,可以适时转化为营利性文化。



同理,营利性文化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转化为公益性文化。如鼎盛时期的戏曲艺术可以是营利性文化;但当戏曲艺术不景气时,如果按照市场的原则放任其自生自灭,就不符合社会文化发展的目标。出于抢救濒危艺术品种,守护人类精神家园的需要,可以将其转为公益性文化由政府保护起来。





三、可以“产业化”或者“市场化”的只能是营利性文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中可以通过产业方式运作或者市场化的那一部分,必然是营利性文化。营利性文化的属性与市场的属性、产业的属性是相容的,因此,营利性文化可以纳入产业化的轨道,以文化产业的方式生产和经营。



营利性文化的属性与文化产业的经济性质、产业属性是相容的。这首先是因为大多数营利性文化都具有消费上的差异性,也就是说,对营利性文化的消费需求是因人而异的,与社会流行的文化价值及个人素养有关。这种消费上的差异性决定了营利性文化不是社会所有成员的共同需要,因而不必由社会提供,只能采取市场的方式满足人们的不同文化需求。另一方面,在人们身心高度紧张的现代社会,追求紧张工作之余的轻松是人们的一种普遍心态。在这种情况下,以消遣性、娱乐性、益智性和营利性为特征的营利性文化产品,更可能在大众的文化消费需求中居于首要的位置并成为大众的文化消费对象。这意味着:第一,营利性文化产品是大众乐于掏钱消费的,因而是可以通过市场行为实现赢利目标的,也就意味着可以纳入市场化的轨道;第二,大众在营利性文化产品消费上的同质性,决定了营利性文化产品可以通过批量复制等方式满足大众文化需求,是可以产业化的。





四、文化产业只有通过市场才能建立



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发展文化产业,把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文化企业单位已经成为改革主流。各地政府都在制定“文化强省”、“文化强市”战略和文化产业发展战略,隐隐体现出一股浮躁之风。其实严格地说,除了休闲和娱乐业等民营资本进入的文化产业领域,我国的文化产业核心层大部分业态都处于弱势群体,距离产业的要求相差很远。



文化产业是生产、经营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企业集群。这一定义包含以下几层意思:第一,文化产业是生产、经营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行业,因而与生产和经营一般物质产品和服务的普通产业不同,具有满足人们精神或文化需求的特殊属性。第二,文化产业是由企业群组成的,其主体是文化企业。在现代经济学中,市场条件下的企业是指以赢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独立经济组织。因此,文化企业同一般企业一样,必然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第三,文化产业像其他一般产业部门一样,作为产业是可以进行批量生产并产生规模经济效益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产业只有通过市场才能建立,或者说,文化形成产业必须走市场化之路。这是因为,作为文化产业主体的文化企业,必须是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现代企业,其资金流动、人员进出、生产运营等必须符合市场的要求。这就不仅仅是要求文化企业进行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做,而是彻头彻尾地进化为文化市场的主体,参与到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搏击,做市场竞争的弄潮儿,通过市场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也就是说,文化产业是营利性文化市场化的结果,在文化产业之上再谈市场化问题显得毫无意义。



发展文化产业,必须改变目前国有文化系统观念滞后,投资主体单一,行业限制过多,人才、资金等文化资源配置不利的局面,建立起多种所有制并存、打破部门和地域限制、符合产业发展要求和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产业格局,加快各类国有文化企业的体制和运行机制转换,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以及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制度、企业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投融资制度,制定并落实国家扶持文化产业发展政策,确保文化产业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同时,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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