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管理漫谈(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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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文化管理的对象 1、服务提供商 网络文化管理的对象首先是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移动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主要包括各类网站和移动网服务提供商。例如门户类网站、新闻类网站以及提供博客、电子公告、下载、多媒体、短信等网络服务的各类网站,和中国移动、联通、网通等提供移动互联信息服务的服务商。 在网络文化管理中对于网站的管理首先是针对内容服务的管理,为避免不健康信息、虚假信息的传播和著作权纠纷等问题。其次是针对下载服务的管理,主要为保护软件的知识产权、音像制品的版权以及网络安全等问题。再次是要加强服务提供商的道德意识,增强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使其充分认识到不良信息、网络侵权的危害性和重要性,从根本上一定要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在网络文化管理中对于移动网服务商的管理主要是针对其内容监管的管理。为避免不健康信息、虚假信息在移动网中传播,移动网服务商首先要加强内容监管,其次要提高道德意识,要在保证用户隐私的前提下尽可能杜绝不健康、虚假信息的传播。 2、网络用户 网络文化管理的对象其次就是对网络用户的管理。网络用户俗称网民,在网络中通常以单一个体形式出现,是网络中每一个终端设备的具体操作者。网民是网络的承载者,没有网民的存在和支持,就没有今天的网络。网民是网络的受众,网络中的各种信息最终要被广大网民浏览。网民也是网络的制造者,网络中的各种信息都是由广大网民提供或上传到网络中的。 在对网民的管理中,首先要针对网民行为的管理。网络的发展和壮大是离不开广大网民的,网民的行为能够推动网络的发展,也能制约和阻碍网络的发展。规范和管理网民的行为,是对于净化网络环境、促进网络文化健康、向上发展的必要举措。要使网络中的每一个个体的网络行为在一定的规则内受到限制,就是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网络文化管理。 其次是对网民注意力的引导。网络是时效性很强的媒体,在某一个时期内网民的注意力多是集中在某一点或几点上。自主性是网络的特点之一,能不能使网民注意力转移是网络文化管理中的一个难点。要弘扬先进网络文化就要对网民的注意力加以引导,使网民思想能够统一、集中在弘扬和发展先进网络文化中来。 再次是要加强网民的精神文明建设。网络社会虽然是虚拟社会,但其已经具备了基本的社会形态。在目前这个虚拟的社会中,网民的行为很少受到约束,网民的思想更是充分的开放。网民在网络社会中是没有精神文明规范的,网民的言论还处于完全自由开放式。在网络文化管理中,对网民的精神文明规范也是一定要做的。 3、网络内容 在文化部颁布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当代中国的网络文化是中华民族文化在新世纪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政治上看,它关系着社会稳定、民心向背,是意识形态领域最为活跃、争夺最为激烈的媒体或者说阵地;从文化上看,它是传统文化的新型载体,也是新时代民族文化创新与发展的重要载体;从经济上看,它是信息产业与文化产业交相融合的新型产业,是正在蓬勃发展的一门朝阳产业。 网络文化已经开始逐渐成为影响我国媒体报道、政府决策的参考之一。最近几年,有很多重要的政治事件、社会热点和敏感问题,都会引发网民们自发地组织网上大规模签名、贴文等活动,有的一个主题下面有上万条回复。然而这些网上签名、贴文活动又影响着传统媒体对这一主题进行深度关注和多角度报道,如“孙志刚事件”“日本毒气弹事件”等。透过网络文化反映出来的民情民意,也已经成为重要舆情,影响着有关政府部门政策的制定和相关措施的实施。 网络文化管理是针对网络内容的管理,主要包括互联网和移动网上制造、传播和流通的不健康内容、虚假信息。以及针对网络侵权和网络文化产品的管理,主要包括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其他文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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