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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千手观音》看演艺界知识产权保护

2005-10-24 阅读768次 本站网友胡月明发表 胡月明专栏 【字体: 】 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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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的央视春节联欢晚会上,21个平均年龄21岁的聋哑演员将舞蹈《千手观音》演绎得天衣无缝、美轮美奂。《千手观音》给人以视觉的享受与心灵的震撼,在评选中,《千手观音》得票遥遥领先,以无可争议的优势取得观众最喜爱的春节晚会节目荣誉。


尽管《千手观音》这个节目早已成为中国残疾人艺术团“我的梦”专场演出的保留节目,在40余个国家的演出均引起轰动。去年9月28日,《千手观音》还作为主打节目在雅典残奥会闭幕式进行了8分钟演出,技惊世界。后在中央电视台春节晚会的平台展示风采,节目的成功立刻引来许多模仿者,一时间,演出市场“冒出”好几个版本的《千手观音》,在宣传时还都和央视春晚版的节目挂了钩儿,都是“正宗”、都是“嫡系”,前几天,北京某媒体以《节目屡遭克隆 观众频频受骗》 为题报道了对舞蹈《千手观音》节目构成侵权现象的担忧。中国残疾人艺术团已经把《千手观音》12人的第一版和21人的第二版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知识产权保护并获得批准。中国残疾人艺术团是《千手观音》的著作权人。目前,舞蹈《千手观音》的12人版和21人版(春晚版),包括音乐、服饰等舞蹈相关细节都办理了版权登记,已获得了版权证书。中国残疾人艺术团表示:其目的主要在于保护节目的原型,不能由人任意拆改。艺术的美是无法抗拒的,一些艺术家如果想表演《千手观音》可以理解,但艺术家要懂法,更要依据法律办事。中国残疾人艺术团是《千手观音》的著作权人,张继钢是作者,想演《千手观音》必须先争得这两方的认可。无意垄断艺术,只是想保护这个蕴含很多人血汗的经典作品。


随着在演出界有关知识产权侵权官司的增多,引发了人们对著作权的关注,国家已经对表演方面的著作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里做出了明确规定。1991年6月1日起施行的《著作权法》在总则里就明确指出:“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艺术作品包括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十七项人身权和财产权。并且明确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或全部、部分转让有关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一些模仿者认为《千手观音》舞蹈来源于古代佛教文化,大家都有开发和再创作的权利,这固然不错。确实在《千手观音》舞蹈之前,就有类似的舞蹈节目,表演人数和音乐有所不同,但是,所有模仿者都没有回避节目的名称,并且在宣传上都明示或暗示与央视春晚版的舞蹈同出一辙,这就构成对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如果使用别人的作品,就应该遵守法规。《著作权法》在关于“表演”一节中强调“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规定: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窃他人作品的;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知识产权的保护其目的不是创作的垄断,是通过保护原创者的利益更好地激发原创作品问世。中国残疾人艺术团相关负责人表示,不反对艺术团体模仿和演出此节目,但是想模仿或表演该节目的团体起码应当遵守三个原则:一是征得著作权人和作者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二是不得使用中国残疾人艺术团的图文、音像等资料;三是在进行宣传推介时,不能使用中国残疾人艺术团的名义和荣誉诱导、误导和欺骗观众。《千手观音》的导演张继钢接受媒体采访时呼吁:“残疾人艺术家们取得这样大的成绩,很不容易,保护他们的作品是全社会的责任。”可见,对节目著作权的保护不仅是对别人劳动的尊重,更是对演出市场持续繁荣的需要。


随着演艺界关于知识产权方面官司的增多,业界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3月1日开始实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将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法律的健全是基础,但自觉维护法律意识的提高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诚信和自律是当前演艺市场秩序建设的首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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