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知情权与名人隐私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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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知情权和媒体的采访权(统称新闻知情权)与被采访对象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之间,长期以来一直是一对无法解开的矛盾(原因在于名人的隐私权要受保护,而媒体的报道权同样要受保护,而我国在这两方面的法律法规都不成熟,对名人隐私的保护和媒体新闻报道权的保护都不到位,所以就造成了名人与媒体在隐私权方面的冲突)。去年,冯小刚怒斥“名人地图”事件,高峰“私生子”事件,赵忠祥“人身伤害案”等等,一大串关于名人隐私的事件一次次地刺激着读者的好奇心。在公众满足了窥私欲的同时,名人也一次次地付出了隐私被曝光的“代价”。那么,在人民的知情权、记者的采访权与名人的名誉权、隐私权之间孰轻孰重呢? 名人有隐私权,这是无庸置疑的,因为那是他作为自然人生存所必需的权利。但名人是一个已经特定化的社会符号,是社会上引人注意的特殊群体,他的举止言行甚至一演一颦,都会对社会群体(特指追星族)产生很大影响,因而他们的某些个人行为就应当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而记者的采访就是最好的也是最有效的舆论监督的形式,也是公众知情权得以实现的前提。 笔者个人倾向于新闻知情权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公众人物隐私权,即新闻知情权重于名人隐私权。笔者认为的一定情况是,当名人的隐私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时候,就不再是隐私,新闻媒体就可以不经其本人许可而单方面披露。因此应该营造一种社会舆论倾向,即采访权是全球公认的记者的权利,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和报道权不是自己所赋予的,从更高的层次上讲是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授予记者这个职业有采访权,报道权,而这种采访权和报道权是可以对抗一些个人权力的(此种对抗旨在特殊情况下适用,如对抗名人可能会对大众造成影响的隐私权)。信息的传播是从这一端到另外一端的,而新闻媒体的作用就是将其手中掌握的信息传播给大众,让大众普遍了解到相关信息,这样新闻媒体才算完成了任务(媒体的天生使命就是人民赋予的掌握天下讯息并为人民及时快捷的提供讯息)。新闻媒可以看作是人民伸向社会各个角落的触角,而记者就是这个触角上最敏感的神经,负责将其触摸到的东西准确无误的反映到触角上,因此记者的采访和报道不是个人的行为,而是人民赋予的不可推卸的行为,在这个环节上记者不过是一个载体,是一个纽带,是个桥梁。因此可以肯定的说新闻知情权重于民人隐私权。 当然记者的采访和报道的确会给名人的工作生活给来一些影响,大家也都可以举出这方面的例子,例如大家都喜欢的戴安娜王妃就是因为要躲避记者的追访而逝世的,这是大家都不愿看到的也是记者心中永远的痛。但大家不要忘记同样是因为记者和新闻媒体才使水门事件大白于天下维护了公众的权益,为此记者们要承受多么大的压力呀? 因此我们可以毫不客气的说新闻知情权事实上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利国利民反之祸国殃民,这就要求新闻媒体的从业者要有良好的职业素质,近日厦门记者为抓拍镜头无视路人摔倒在水坑的事情在社会上反响很大,大家纷纷质疑记者职业标准优于做人的标准的做法,身为记者应该很好的完成人民赋予的任务但不应忘了自己身为人的责任,在职业操守与做人的道德之间很好的取舍这为记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笔者以为只有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新闻媒体才会减少自己不必要的麻烦,才会赢得人们的尊重。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做人的标准高于职业标准的记者是绝对的多数,在此向他们兢兢业业工作踏踏实实做人的精神致敬,并诚挚的希望今后记者遭袭的事件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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