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社会管理司司长才华在中广协会职能转变研讨班的发言
第一部分 广电系统管理范围概况
目前全国广播电视概况,地市以上电台278座,电视台305座,教育电视台50座。其中,电视频道1180套,广播774个频率,有线电视1852个。全国性的广播开了5套,全国性的电视开了78套,制作机构1160个,制作节目除了电视剧以外,综合、娱乐、科教大概有3万多个小时,正式批准的音视频网站110个。
第二部分 广电系统社会管理四大问题
一、网络融合和广播电视发展空间的关系
网络融合先造舆论的是信息产业和电信部门,这十年讲了8个字,“重复建设”、“三网融合”。信息产业部门讲“三网融合”就是要通过互联网的传输把广播电视涵盖进去,但是我们主张要按照广播电视自身的规律进行操作。
案例,IPTV之争
中央领导非常关注IPTV,李长春同志去年8月批示过一次,认为,“互联网和广播电视要并行发展,电视播放机构可通过经营互联网,改善电视播放的质量。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视要适应新技术发展的趋势,研究作为大众传媒和党的喉舌的传播手段,不断占领新阵地,拓宽广电总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范围,IPTV、手机电台都是新型媒体,广电总局要延伸行业管理,从市场准入、行业监管来完善法律法规;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要占领新阵地,把广大青少年吸引到主流媒体上来,推动网络电视健康发展”。
电信部门把今年作为“IP电视”年,应该说,在这一领域,电信比我们的理念要新,或者说已经走在我们前面。广电系统如何发挥自身优势,打造“内容为王”,同时尊重传播规律,适应受众需求,还要着眼大局,避免同质竞争,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现实而紧迫的问题。
二、广播电视作为媒体的责任和社会效益的关系
国家广电总局2003年9月颁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17号令)内容基本上都是属于叫停的,这是基于媒体的社会责任提出的。
案例之一,耐克“恐惧斗士”广告
耐克的“恐惧斗士”广告片,其中有辱华内容,先在网上播出,网民开始讨论,说这是对中国文化侮辱,对中华民族形象的侮辱。总局就依据17号令的第6条,应当维护祖国的利益和文化,和第7条不得损害民族习惯,最后电视台停了,耐克也没有找我们,后续效果很好。
案例之二,医疗广告管理
另外关于17号令(国家广电总局2003年9月颁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最重要的规定之一是:各电视台19:00至21:00之间的广告时间,不能超过每小时9分钟。17号令还规定:21:00之前的电视剧不得插播广告。)
播出机构对此反映比较大,说17号令对收入影响很大,减收30%~60%,于是我们特别关注这个事。后来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4年的统计,电视台平均增了20%,03年电视收入255.04亿,04年的时候是291.94亿;广播增了27%,03年25.57亿,04年是32.93亿,我们长出了一口气。同时,群众投诉下降了80%,社会反响比较好。
三、广播电视喉舌定位和市场运作的关系
关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社会机构合作的情况,中宣部带队调研,基本的观点给大家介绍一下。
合作指社会机构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广播电视频道建设,直接或变相参与宣传编辑业务。广播电视参与合作的频道频率上百个,合作的形式有几种,1、双方组建合资公司,经营广告、节目制作、引进、包装等业务,播出机构只保留少量的自制节目,大量的节目由社会合资公司提供;2、不组建公司,以长期协议的方式经营节目;3、由社会机构承包,提供素材,对节目的编排有建议权,对市场表现不佳的节目进行调整。
参与合作的广播电视台特点:1、实力处于中下水平的比较多,2、电视频道比较多,3、非改革试点单位尝试合作的多。一类是影视制作公司、民营的广告公司,一类是传媒的投资公司,由合资背景的公司。中宣部的报告指出,合作实质上是以频道频率播出资源为投入,向系统外引资,授予不同的参与编辑的业务。但是这里存在不安全因素,1、频道频率资源变相流失,影响国家安全;2、逐步形成体制外的广电集团,与现有的播出机构相抗衡,与其签约的电视台市场能力降低,沦为其签约播出台的可能。
中宣部的意见有以下几点:
(一)出现的问题
1、电台电视台对频道控制力削弱,由宣传资源变为经营资源;
2、播出机构保留节目终审权和节目播出权,但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业务被社会机构掌握,宣传向经营妥协;
3、经营控制权旁落
(1)在合资公司中放弃了控股的地位;
(2)在重大决策方面出现了董事会决策取代电台电视台决策的倾向;
(3)合作期限过长,最长30年;
(4)社会机构委派总经理,经营资源和广告由社会机构把持,一旦合作破裂,电台电视台面临巨大经营危机。
4、外资迂回渗透。
(二)原因
1、广播电视资源失衡。四级办台,获取频道资源成本太低,事业拨款额太少,系统内融资渠道不畅;
2、地方政策超出中央文件的边界,造成操作混乱,政策不一致,规范不具体,操作不明确。
3、广播电视风险防范意识普遍不高。
(三)清理规范的建议
1、广播电视喉舌性质不能变;
2、要进一步明确广播电视体制改革的政策是什么;
3、要明确广电宣传编播业务的构成是什么;
4、对社会资本进入广播电视一定要进行限制,宣传权一定不能剥离和经营,一定要控制广告的经营权;缩短合作期。要禁止外资进入频道频率的经营,还有加强审批监管的力度,然后对目前的合作进行全面的清理。
根据以上意见,发了一个“频道频率合作经营的通知”。
四、现行的体制和行政的关系。
中办发﹝2004﹞24号文件《中央宣传、中央编办、财政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地区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意见》执行起来问题有一下几点:
1、简单的机构调整,“管办分开,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运营”,难以实施;
2、安全播出责任不明确,执法缺乏资金和编制;
3、执法授权关系协调难。广电总局、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存在多头管理。
解读:1、“三网融合”是大势所趋,IPTV是目前广电和电信争夺的焦点,上海文广和网通、电信的合作仅仅是个开始,完全吃透有待时日;
2、广告费占广电总收入的90%,风险大,需要拓展广电的增值业务;
3、目前关于社会资金和外资进入广电系统的政策收的比较紧,广电仍然把宣传任务放在第一位;
2006-01-16 中国交通广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