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文化产品生产经营体制”到“文化产品生产经营机制” |
| |
| 本文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 本文版权归作者和本站共同拥有,转贴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
在党的十六大报告(2002年11月8日)中明确区分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出“继续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任务。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2003年10月14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文化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按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逐步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文化管理体制。转变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要深化劳动人事、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大国家投入,增强活力,改善服务。经营性文化产业单位要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壮大实力。健全文化市场体系,建立富有活力的文化产品生产经营体制。” 《决定》中提出要建立两个“体制”,一个是总的“文化管理体制”,一个是“文化市场体系”中的“富有活力的文化产品生产经营体制”。 十六届四中全会结束后,2004年9月22日刘云山在全国宣传部长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出:“要以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的,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探索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文化管理体制和富有活力的文化产品生产经营机制。”不仅把“富有活力的文化产品生产经营体制”改为“富有活力的文化产品生产经营机制”,而且与“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文化管理体制”并列在一起。 十六届五中全会2005年10月11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正式采用了刘云山的提法,对文化体制改革的目标重新做了规定:“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文化管理体制和富有活力的文化产品生产经营机制。” 中央关于十一五规划的《建议》进一步明确了文化企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这是中央关于文化体制改革思路的一个重要改变,意味着“文化产品生产经营”不再仅仅是文化市场体系中的一种体制,不再仅仅是经营性文化产业单位的问题,而是将要建立的文化管理体制中文化企业、事业单位都要建立的一种机制。 建国以来,国家对文化事业单位实行统包统管,对文化事业单位承担的任务缺乏细致、精确的规定,给一个单位事业经费拨款多少,不完全是根据其任务大小和多少,主要是根据机构大小和人员多少来确定。级别高、人员多,拨款就多;反之,拨款就少。实际上是通过养人来养事。改革开放以后,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国家对部分事业单位实行了差额拨款,减少了一部分财政支出,但文化管理体制并没有根本改变。国家财政支出的文化事业经费并没有真正用于发展文化事业,而是主要用于维持文化事业单位的存在,好钢并没有用在刀刃上。改革开放以来,与企业相比,文化事业单位人浮于事,效率低下,投入多、产出少这些弊病更为明显。 文化体制改革必定要革除旧体制中阻碍文化发展的弊端。在将要建立起来的文化管理体制中,文化事业单位当然还是由党委领导,服从政府管理,遵守行业规范,但事业单位依法运营这一点将会突现出来。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展开,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将发生转变,政府与文化事业和文化企业的关系将会重新调整。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文化事业单位的管理,将由原来的直接的、具体的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在新的文化管理体制下,文化事业单位将获得更多的独立性。 随着党中央关于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提出“建立富有活力的文化产品生产经营机制”,文化事业单位的运行机制有可能借鉴、采用企业的经营机制,用企业的方式办事业。以经营机制的建立为核心,文化事业单位的劳动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改革有可能得到深化,彻底改变事业单位以往那种准政府的机构设置,根据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设置内部机构、聘用人员;改变以往按照职务级别确定薪酬的制度,根据工作人员担负的任务和贡献大小确定薪酬。 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主体,其任务是为广大公众提供文化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像国有企业那样担负着国有资产增殖的任务,也不是国家税收的来源。《决定》提出,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要“加大国家投入,增强活力,改善服务。”但要增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活力,改善其服务,仅仅凭借加大国家投入是不够的,还必须引进企业经营机制。只有引进了企业经营机制,由养人转变为养事,注意节省成本,讲究效率,才能最有效地发挥国家财政投入的作用,产生最好的社会效益。 2005-11-24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