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是一个民族的身份标志和精神纽带,因而在WTO谈判中历来是一个敏感的区域,各国对于文化准入设立较高门槛也司空见惯。在加入WTO谈判中,我国政府除在国务院已经颁布的关于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音像制品、电影、出版等方面的行政法规中已经规定的外资准入条款之外,只有四个新的准入条款:1、自加入WTO时起,中国将允许以分账形式进口的影片从现在的每年10部提高到20部;2、自加入WTO时起,中国将在3年内允许外资进入电影院的建设、更新和经营,在中方拥有管理控制权的情况下,允许外方拥有不超过49%的股权。3、录音、录像等视听产品及娱乐软件,在不损害中国对内容的审查权利的情况下,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和中国合资伙伴设立合作企业,从事电影外的音像制品的分销,允许外方拥有不超过49%的股权。4、自加入WTO时起,中国将在3年内允许外国服务提供从事图书、报纸、杂志等产品的分销。
我国加入WTO在文化方面所作的直接承诺不多,并不等于说加入WTO对我国文化政策的影响不大。实际上,加入WTO对我国文化建设的影响是巨大而且深远的,有直接影响,如对于文化服务贸易往来,而更多的是间接影响;有现实的影响,如文化市场准入,而更多的是潜在影响;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机遇与挑战”。对于这些影响作出评判的真正困难之处在于,由于间接、潜在影响大于直接、现实影响,影响的积极性和消极性不仅难以进行十分准确的判断,而且还可能出现两者的相互转化。如何更好地迎接挑战,把握机遇,制定措施,加强应对,利用并发挥加入WTO给我国文化建设带来的积极影响,消除或抑制其消极影响,将是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我国文化政策调整所必须围绕的重要轴心之一。
一、加入WTO后我国文化建设面临的挑战
我国加入WTO后,经济全球化浪潮全面波及我国,全球资本自由流动在越过我国的门槛之后将进一步加速,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进一步加剧,必将使我国的文化建设面临严峻的考验。
第一,对我国社会主义价值观念的影响。社会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是我们的精神支柱。渊源于五千年文明史、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国先进文化,是中国的时代精神、民族精神的重要载体。同样,外国文化资本和文化产品、文化服务也承载着他们的价值观。根据WTO的有关规定,文化产品进出口的服务贸易范围,包括电影、音像制品、书刊、艺术品、演出、旅游等。随着市场的开放,各类文化产品、文化思潮大量进入,必然会带来更多宣扬西方世界观、道德观、人生观、价值观的东西,甚至包括一些腐朽的意识形态和精神垃圾也会泥沙俱下,如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等。这些东西对于我们开展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在全社会形成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精神支柱,培育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是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的。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
第二,对于中华民族文化传统的冲击。中西文化在价值判断、审美标准、思维方式、表现方式和体验方式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各有特色,各具风采。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是中华民族文化个性、文化特性的集中体现,并且博大精深,源远流长,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具有永恒的价值。但是,随着大量国外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进入,尤其是以西方发达国家的科技优势、传播优势、成本价格优势和营销优势为背景,也势必占据相当的市场份额,造成部分接受、鉴赏、乃至创新方面视线的模糊性,造成部分受众妄自菲薄、鄙弃本民族传统文化的误区。强势的单一文化可能破坏文化多样性,形成文化领域里的“劣币驱良币”现象。对此,我们不能不有所警惕。
第三,对于中国文化产业发展造成压力。目前,我国文化市场机制尚不健全,文化产业规模尚在形成过程中。与需求旺盛、潜力巨大的文化消费市场相比,我国文化产业资金不足,经营管理人才匮乏,生产规模小、集中度差,生产能力弱、质量低,难以将我国的文化资源优势有效地转化为竞争优势。随着国际资本大量进入我国从事文化经营和服务,特别是位居世界财富榜前列的许多文化产业巨人,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先进的技术、丰富的经验、熟悉的规则踏入中国,必将引起文化产业和文化市场的更加激烈的竞争。在群雄环伺的局面下,新兴的中国文化产业如何利用主场优势和文化资源优势,把压力变成动力,在竞争中得到更快、更大的发展,是我国文化政策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
(四)对政府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的影响。WTO是一个规则林立、自成体系的国际经济组织。它的规则强制性约束和争端解决机制决不仅仅针对成员国的经济架构,而且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政治架构。我国在适应加入WTO之后的管理体制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间不长,许多关系尚未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理顺,计划经济的影响还在一些部门、领域、环节中存在。二是,WTO的规则毕竟不能完全摆脱经济强势国家利益关系占主导地位的格局。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短时期内还难以掌握规则制定的主导权,因而必须去熟悉、适应和利用规则。三是,我国加入WTO时间较短,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熟悉、掌握WTO规则,还需要一段时间。四是,各级政府部门长期以来习惯于运用行政命令管理国有企事业单位,在面临大量国外资本和国内民营资本同时大量涌入市场的情况下,政府管理职能的地运用和管理方式的转变,都是一个难题。目前,我国的文化管理体制与加入WTO后的新形势还不相适应。文化部门普遍面临着观念、经营、政策、人才、分配、投资融资等种种难题,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文化市场准入的范围还将呈现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对于已经形成的一套既定模式的文化管理体制的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来说,哪些是应当坚持的好的管理方式,哪些职能应当予以保留,该转变职能和管理方式的应当如何转变,才更有利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都是不能回避的问题。修改和放弃原来熟悉的管理手段,学习不熟悉的新规则,既会带来感情和认识上的冲突,也会带来管理的实际效果与期望值之间的差距。
二、加入WTO后我国文化建设面临的机遇
对于文化建设来说,加入WTO也有很多积极因素,并且总体说来是机遇大于挑战。
第一,加入WTO有利于我国文化政策法规的完善。WTO作为一个世界性的多边贸易机构,它的规则对于成员国而言,是一个权利与义务同时并存的法律体系。WTO的规则就是基于法治的规则。政府的行政管理必须依法而且透明。根据各具体协议透明度条款的要求,WTO成员国有关关税、非关税措施、政策、法规的变化情况,应及时通知WTO,并保证符合WTO的有关规定。遇有国内立法与WTO的法律制度相抵牾,必须调整国内立法,使之符合WTO的法律制度。与经济和其他领域相比,我国的文化法制建设相对滞后。虽然近年来有关文化市场方面的立法、执法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是,文化立法中存在的数量偏少、效力层次偏低的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WTO有关文化的法律制度不仅为我国文化立法提供了一个参照系,而且提供了强有力的外部刺激因素。把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和完善文化产业政策的问题提上党和国家的重要议事日程,写进了十六大报告,与我国加入WTO之后的新形势是密切相关的。
第二,加入WTO可以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一方面,加入WTO有利于降低进口文化产品的费用和价格,也可以相应得到成员国对我国提供的市场准入,有利于扩大我国文化产品的出口,我们还可以享受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安排和优惠待遇。我们可以利用外来资金、技术、信息及人才优势对国内文化市场资源进行整合,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及所有制结构的良性互动;可以利用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雄厚资金和全球市场网络系统,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提高民族文化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占有率。另一方面,加入WTO,文化产品与服务贸易扩大,品种和数量增多,给消费者带来了更多选择文化消费的机会,有利于打破垄断,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竞争机制,将有力地促进国内文化产业加强经营管理,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与服务质量。中国的文化产业发展依托着我国灿烂悠久的文明历史、丰富多样的文化资源和空间巨大的文化市场,只要解决了产业竞争力的问题,发展前景是不可估量的。
第三,加入WTO有利于扩大我对外文化交流。对外文化交流是我国外交工作的重要一翼,也是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途径。加入WTO拓宽了我国对外文化交流的渠道,为我国学习借鉴国外优秀文化成果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也为我国文化实施“走出去”战略、扩大中华文化在世界上的影响创造了更多的机会。我们可以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更深更广地参与国际文化交流。外国文化企业进入我国,直接为我国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开了方便的窗口,也会促使我国的文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提高管理效率,同国际进行必要的接轨。
三、加入WTO后我国文化建设的对策
根据加入WTO之后的新形势,及时调整我国文化政策,是当前文化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第一,调整文化产业的所有制结构。加入WTO之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计委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强调了发展文化产业对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性,提出了大力优化和调整文化产业单位结构的要求。没有非国有经济的大量进入,我国文化产业很难有大的发展。所以,要逐步放宽对非国有经济的文化市场准入限制,继续扩大对外开放。对外资开放的领域,可以首先对国内放开。
第二,加快制定和逐步完善文化产业政策。要大力促进文化消费,形成新的消费热点,进一步扩大内需,拉动国民经济增长,这是文化产业发展最坚实的基础。在考虑不同群体的文化消费需求的同时,要制定相关政策,调整文化产业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规模经济效益,建立有利于文化产业发展的有效机制,引导文化单位的经营意识和产业意识,扶持和鼓励大企业和社会团体进入文化产业。在依法加强文化市场监管的基础上,弱化政府审查审批的职能,强化服务引导的职能。进一步研究探索符合WTO规则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和投融资政策,充分利用财税、信贷经济杠杆,引导资金投入文化产业。
第三,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政府要在加大对公益文化事业投入和扶持力度的同时,鼓励和引导经营性的或经营为主的文化单位(包括国有文化单位)进一步面向市场,向市场要效益。进一步深入研究探索鼓励社会各界对文化事业的捐赠和赞助政策。
第四,加强文化法制建设。要加快文化立法进程,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加入WTO新形势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规体系。这一文化法规体系的框架应当以保障实现公民的基本文化权利为主线,涵盖从宪法、其它基本法中所包含的文化法规条款到文化基本法、文化专门法、国务院条例及其它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法规性文件,科学合理、层次分明、配套完善。加紧出台《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公共文化设施条例》等急需且较为成熟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文化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要以提高行政效率和透明度为主要目标,建立和完善一个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文化行政管理体系。加快文化行政机关的管理方式由以抓审批、抓活动为主向以抓宏观调控、抓政策研究制定、检查监督为主转变的进程。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文化市场执法队伍,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文化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艺术人才管理和经营的机制。要针对艺术人才资源的激烈竞争,积极发展我国艺术人才代理服务和艺术经纪人队伍。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制定科学合理的艺术人才流动政策,建立有偿转让制度,保证艺术人员有序、合理地流动,保证艺术人员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要加快文化专业人才和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使一大批懂文化、会管理、善经营的人才充实到文化产业的经营管理队伍中来,要加强对现有艺术从业人员特别是文化经营管理人才的培训,实现知识更新、观念更新,提高艺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要积极探索吸引国外文艺人才的机制和管理办法。
第六,加快文化创新体系建设,实施民族文化精品战略,努力提高民族文化产品的质量及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要努力创作生产出更多更好的文化艺术产品,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通过提高艺术质量,获得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扩大文化项目及产品的出口,积极开拓国际文化市场。调整对外文化交流传播的政策,特别是要利用高新技术,优化传播手段,加大民族文化的传播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