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分类,文化与自然遗产分为四类:第一,文化遗产,即具有重要历史、艺术或科学价值的文物、建筑群和遗址等。第二,自然遗产,即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或美学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自然景观、天然名胜和珍稀动物生态区等。第三,文化自然遗产,即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的混合体,也称综合性遗产或双重遗产,它是自然与人类的共同作品,既有自然景观,又有人文景观。第四,非物质文化遗产,即传统文化或民间文化,主要包含五个方面:(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包括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等;(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区域发展过程中如何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是更加现实的文化可持续发展问题。目前我国区域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普遍不够重视。虽然在国家层面上文化被冠以重任,负有先进性使命,但是在地方上,文化与自然遗产还是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文化财政、人员、实施、技术等没有保障。
(2)掠夺性开发,重商倾向泛滥。有些地方搞文化与自然遗产开发,急功近利,直接奔经济效益而去,有的甚至掠夺性开发,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性。如有些遗产核心区内的宾馆、缆车、娱乐设施建设过多,人满为患,遗产的存在价值岌岌可危。
(3)文化遗产开发脱离民族文化底蕴,失去遗产价值。文化遗产具有显著的民族文化特色,可以说民族文化是其存在的生命源泉。遗憾的是,很多文化遗址已经难见其文化底蕴,被西洋建筑所控制,令人啼笑皆非。
(4)重物质遗产、轻精神遗产。物质遗产能够抓在手中,呈现在眼皮底下,相对能够引起世人的注意,而精神遗产就容易被忘乎所以,民间艺术、传统手工艺、口述产品的命运令人担忧。
区域的发展不能脱离区域的历史和文化,否则会成为沙漠上的城堡,迟早会被风沙吞没。因此在区域发展过程中保护和开发文化与自然遗产,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
(1)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重视文化与自然遗产的保护和开发问题。文化和自然遗产是重要的可持续发展资源,可以造福子孙万代。它具有双重价值:一是存在价值,包括物质价值和研究、观赏、教育的价值,它是核心的、主要的价值,这一价值决定了保护第一的原则。二是经济价值,可以适度开发。
(2)回归文化本位,在不影响遗产保护的前提下适度考虑经济价值。文化与自然遗产的经济价值是存在价值派生的,它包括直接和间接的经济价值。存在价值是源,经济价值是流。存在价值越大,潜在的经济价值也越大,其转化为直接的经济效益也就越大。因此,只有在重视遗产保护的基础上,才能开发遗产的经济价值。
(3)文化与自然遗产开发必须与当地文化相协调,使古今文化融为一体、内外文化相协调。大多数文化和自然遗产都与当地民族文化有密切的关系,如九寨沟因景区内有荷叶、树正、则渣洼等九个藏族村寨而得名,与藏族文化密不可分,并且是相辅相成的。丽江古城也一样,是纳西族文化的象征。黄山则与徽州文化相关联。人们旅游的目的,一是欣赏风光之美、山水之秀,二是欣赏各民族各地区独特的人文风情。如果自然风光与人文风情相脱节,恐怕两者都会逐渐走向衰亡。
(4)精神遗产必须载入史册。精神文化需要整理、发扬、光大,并为现今的精神文化提供地区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