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违法记录将曝光 |
||||||||
|
||||||||
| 本文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 本文版权归作者和本站共同拥有,转贴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 ||||||||
|
||||||||
新华网北京2月13日电 为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新修订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条例》指出,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根据《条例》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完) 2006年02月13日 来源:新华网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