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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化事业建设费再收一年

2006-2-10 阅读394次 本站网友老猎头发表  【字体: 】 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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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赵鹏)今年内,本市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还要继续同时缴纳1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昨天,市地税局公布,根据财政部最新通知规定,本市将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政策的执行期限,从原来的截止到2005年底延续至2006年年底。

市地税局营业税处的有关人士介绍说,根据财政部《财综函〔2006〕1号通知》的明确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政策执行的期限,将延续至2006年底。据介绍,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对于这些缴费人来说,营业税的税率为5%,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也就是说,相关纳税人每取得100元营业收入,在缴纳5元营业税的同时,还要缴纳3元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本市地税部门表示,至于明年是否还要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部已经透露,该部下一步将继续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对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国务院,待国务院批准后按新政策执行。

据了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本市从1997年1月1日起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地税部门分析,9年来伴随着本市娱乐业、广告业的稳健发展,通过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已经为国家文化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2006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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