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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侵权的形式、成因及预防

2005-11-25 阅读1145次 本站网友吴洪俊发表 吴洪俊专栏 【字体: 】 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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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计算机通信技术的日益普及,互联网正以惊人的速度迅猛地发展,网络无处不在,无所不容,它的方便、快捷,它的包罗万象,它的无时空限制,它的互动直观,它的集文字、图像、声音、动画于一身的多媒体效果,无一不极大地吸引着人们迷恋网络、依赖网络,就像吃饭喝水一样,上网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工作学习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网络,不仅影响着人们对知识、信息的收集与传播,而且更是遍布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网络给人们发布信息和言论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自由,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方便和快捷,然而,伴随着这种传播自由的同时,却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网络信息业的快速发展,涉及网络侵权的案件日渐增多了。


顾名思义,网络侵权就是指通过互联网从事的、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利和利益的行为。网络侵权与普通的民事侵权既有相似之处又有着很大的区别。相似之处在于:无论是网络侵权还是普通的民事侵权,侵犯的权利客体一般都包含着人身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而两者的最大区别则在于侵权行为的实施方式有着决然的不同。普通民事侵权是通过实施实际的行为进行的,看得见摸得着;而网络侵权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是通过网络这个虚拟空间,通过鼠标键盘的操作,在计算机上瞬间完成的,其侵权行为完成速度之快令人匪夷所思,并给确认侵权带来很大难度。


纵观网络侵权的各种表象,从侵权行为侵犯的客体来看,网络侵权可以包括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侵犯公民和法人的姓名权和名称权,侵犯网络著作权、侵犯商标专用权,还可以包含着侵犯域名权。本文试就网络侵犯著作权和商标权的行为进行浅显的分析。


一、网络侵犯著作权及商标权


1、网络侵犯著作权


1999年,王蒙等六位作家状告“北京在线”网站侵犯其著作权案,北京瑞德公司诉东方信息公司网上主页著作权纠纷,新浪诉搜狐抄袭与剽窃案,2002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血染的风采》著作权案,韩国Final Data有限公司诉新浪公司通过信息网终传播其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Final Data1.0案等等,形形色色的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纠纷令人眼花缭乱,应接不暇,使现实生活中本已白热化的著作权纠纷,在网络上也是愈演愈烈了。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时间性、地域性和专有性的特点,而网络文化的精神却在于它的自由与开放性。互联网具有跨越时空、超越国界、互动连接、一旦上网将难于控制的特点,所以著作权的保护与网络文化的发展,两者之间从一开始就充满了矛盾。如何使著作权保护制度在网络环境下实现他的社会功能,有效地保障著作权人合法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同时又能利用网络的强大功能,最广泛地使著作权人创造的智力成果得以广泛传播,实现最大可能的资源财富的利用,避免无尽的权利纠纷,是网络发展至今天给法律专家、著作权人以及广大公众提出的一个新的课题。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对自己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依法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著作权法第10条第(十二)项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依据这些规定,网络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这主要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或许可,将著作权人尚未公开发表的作品擅自上传,登载于网络上,这种行为侵犯的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转载侵权。指将作者已经发表、但明确声明不得转载的作品在网络上予以转载;或者著作权人虽然没有声明不得在网络上转载,但转载使用时没有标明作者姓名、转载发表后也没有向相关的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实施者,可能是某人的个人行为,也可能是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商的行为;转载内容的来源,即可能来自于其他网站,也可能是来自于其他的纸媒体。此种侵权行为,因为具体行为的不同,可能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可能仅仅侵害了著作权人的获得报酬权。


(3)网络抄袭与剽窃。这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剽窃使用网络及其他媒体上已经发表的文字、图片、影音等资源用于非公益目的,即大段抄袭或者剽窃著作权人的作品,在网络上以自己的名义发表、传播,这种行为既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署名权,也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网络抄袭与剽窃,还包括网站之间的非法使用,这方面的典型案例可见新浪诉搜狐抄袭与剽窃案,这是两大门户网站之间就网站内容相同或相似发生的纠纷,在业界曾经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4)网页设计侵权。网络抄袭与剽窃的对象,除了登载于网络上的各种作品以外,还包含了网页设计的抄袭与剽窃。网页设计既包含有原创的文字、图像、动漫、FLASH以及音乐内容,还包含有网页整体的版式设计。而整体版式设计是最能给初次浏览者留下深刻印象的部分,它直接体现了网站设立者的独特风格,有时甚至可以寓意网站的运作理念。从这个角度上说,网页整体模式本身即是一个作品,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网站经营者随意抄袭、剽窃其他网站的网页设计,实际上是一种不劳而获的行为,也应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一种行为。


(5)链接侵权。这是针对一些网络运营商而言。现实中,某些网络运营商缺乏法律意识,缺乏对作者及用户人身权的尊重,利用互联网计算机具有的搜索、链接的强大功能,随意链接或使用其他网站网民的原创作品。所有有上网经验的人都知道,在浏览了某一个网站后,如果想访问其他网站,只要轻点鼠标链接,浏览器显示页马上就会转换到想要访问的网站上,这是基于网站提供的搜索引擎功能,对读者而言异常的方便。然而,一般的链接如果仅指向需要浏览的其他网站的首页,一般是不构成侵权的。但是,有些网站却通过内链技术,或纵深链接技术,使设链与被设链接网站的页面内容结合,或不经过链接网站主页而直接利用其分页内容。这种超链接行为产生两种结果:其一,使用户难以辨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其二,无偿利用了被链接网站的作品及优良商誉。这样,事实上就构成了侵犯被链接者主页或分页作品的著作权的问题。


(6)下载侵权。这是指有些商业性组织未经网站和著作人同意,私自下载、出版网络上的文字、影音等作品,获取高额利润的行为。这种下载行为通过网络轻易而为,一般不会经过事先的许可,事后也不会支付使用费,而下载的内容却既包含了网络上登载的文字作品、语音作品、图片、动漫等等,而且还包括了各种各样的计算机软件作品。这种私自下载他人享有著作权作品的行为,如果只是为了满足个人的欣赏需求,或者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畴,自然是不构成侵权的。但如果下载行为被用于商业目的,则就构成了对网站和著作权人合法权利的侵犯,客观上造成了对作品的无授权使用和对网站及著作权人财产权的侵犯。事实上,下载侵权已经构成了现实生活中网络侵权的主要形式之一。
以上所及,都是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由于发生于网络上,侵权行为实施简单、侵权范围无限制扩大、侵权影响面异常恶劣,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侵害非常严重。由于网络不同于其它传播媒体,作者多使用匿名或者网名,很容易被侵权者肆意剽窃,致使网络侵权官司认证难度大,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许多作者,明明知道自己的作品频频被侵权,也只能无可奈何地接受。倘若任侵权行为蔓延,势必打击网络用户创作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进而给互联网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2、网络侵犯商标专用权


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网络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主要是指个人或者商业网站基于故意之目的从事的侵犯企业依法注册的商标专用权或者企业依法获取的驰名商标所有权的行为。网络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在互联网上从事商标侵权,方式之一是把别人所有的、为大众熟悉的注册商标或者驰名商标的图案或者文字置于网页的显著位置。这样做的目的,有些是为了链接的方便,即借助于该商标醒目的文字、图案或者标识,吸引读者的眼球,增加阅读量或者点击率;有些则是为了提高自己网站的知名度,即通过造成读者的误解,误以为此网站即为该著名企业,引起读者关注本网站的兴趣,实际结果却是借助企业的知名度提升了本网站的知名度。这种行为本身,不仅侵害了商标持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实际上进而也构成了对该企业名称权的侵犯。


(2)与上述显著侵犯商标专用权相对应的侵权方式,是在互联网上从事隐形的商标侵权。众所周知,网站都有搜索引擎,当读者输入关键词以后,很容易就找到与此相关的文章或者网站。有些网站就是利用互联网的这一功能,把属于其它企业拥有的商标、驰名商标、知名企业的名称等“埋植”于自己网站的原代码中去,一旦被读者点击搜索,搜出的结果就是这些商标或企业名称、著名标识。表面看来,这种行为好像是一种网络广告行为,实际上却是网站故意甚至恶意所为,借以提升本网站的知名度,行为的实质是侵犯企业依法拥有的商标专用权以及企业的名称权。


(3)网络上从事商标侵权的第三种方式,就是利用网络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主要是指将企业的注册商标或驰名商标进行网络域名抢注的行为。在互联网络的发展历程中,抢注域名一直是一个令人头疼但又难于解决的问题。众所周知,网络域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和无地域性的特点,一旦某一域名被个人或商业组织注册在先,即获得了在全球范围内排他的使用权,任何人或组织将无法再次获得该同一域名。而随着互联网络的快速发展,域名所具有的巨大商业价值越来越多地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因此,就出现了某些个人或者网站,将其他企业的名称或者企业拥有的商标、标识作为域名予以抢先注册的现象。这种行为的后果,一方面,侵权人未经相关权利人的许可使用了其依法受保护的名称权和商标专用权,另一方面,侵权人通过对该名称、商标的假冒使用为自己谋取利益,即欺骗了社会公众和广大消费者,实际上也已经构成了对该企业的不正当竞争。1994年4月我国正式加入国际互联网后不久,就有许多知名工商企业商标如 “海尔”、“健力宝”、“同仁堂”、“娃哈哈”、“长虹”等都被境外公司在网上抢先登记,抢注域名。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络的普及,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而随之而来的侵犯他人的著名商标或者品牌的纠纷则是日益繁多了。


二、网络侵权产生的原因


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引发了形形色色的网络侵权纠纷,这些侵权纠纷日益困扰着网络时代生存的人们,不仅给现有的法律制度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也对人们传统的道德观念提出了挑战。纵观上述网络侵权的种种表现形式,构成网络侵权著作权及商标权的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维护网站内容所需。由于互联网无限广大、开阔的空间,人们可以任意驰骋其中,享受知识共享带来的便利;但是,也正是由于网络容量的无止境,网络内容更新速度的需要,网络内容提供商较之传统媒体需要花费几倍甚至几十倍的精力来维护网站的内容,仅靠本网站为数有限的原创作品显然是不够的,面对这种现实情况,转载、摘编就不可避免地成为许多网站最好的选择,所谓天下文章一大抄嘛。而这样做的实际结果则是置著作权人的合法著作权于不顾。为了抢时间,为了选择更好的作品吸引读者(网民),为了本网站的声誉与经济利益,哪里还顾得上征求著作权人的事先许可。由此,网站大量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各种作品,即构成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侵犯著作权人对自己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被摘编、转载的作品来自于其他网站,则既侵犯了著作权人对自己作品所享有的,以转载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也侵犯了原载网站对该作品享有的作品使用权。


2、满足个人发表言论的愿望。网络具有开放性的特点,只要在相关网站注册一个用户名,任何人都可以在网络的BBS上自由发表言论,这在现实生活中给网络侵权者提供了一个非常自由的开放空间。传统媒体收集发表的文章是需要经过编辑审核以后才可以见诸报刊或杂志的,而网络具有的自动提交服务功能则不需要经过任何人的事先审查,发表个人言论、文章不仅没有限制,而且实施起来异常方便,将别人的文章当作自己的文章匿名或者以网名发表只是一瞬间的事情,而著作权人的作品一旦传输至网络上,实际的控制权已经很难行使,这就为他人“自由使用”敞开了方便之门。另外,也有的个人是出于善意的目的,看到好的文章,为了能让更多的读者一起欣赏,真正实现所谓的知识资源共享,即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网络上再次转贴发表,而对这种行为是否忽视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实际上造成了对著作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侵犯,却不予考虑或无暇考虑了。


3、侵权行为难以认定使侵权者有恃无恐。网络具有分散性的特点,信息的传播有很多种渠道,因而在现实生活中给有关部门实行集中的控制和管理带来难度。网络既有发表文章的便利,同时还具有删除文章的方便,鼠标点击之下,任何人既可以将侵权作品上传发表,也可以在瞬间内将侵权文章移除。而且网络上发表文章大多使用网名、假名,真实资料的获取需要经过许多的周折,这就在客观上减轻了侵权人的心理负担,使他们无视法律、无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自己所从事的侵权行为以及将来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没有任何后顾之忧,一旦引起权利人的争议,侵权行为人只需将文章撤掉就可以免除责任的承担。这种有恃无恐的背后,不仅容易产生一般的网络著作权纠纷,还有可能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以及其他的民事权利。由于互联网侵权具有这种侵权行为难以认定的特点,不仅个人侵权者有恃无恐,许多网站、商业组织也是频频侵权,起因都源于此。


4、实施侵权行为简单便捷。一般的民事侵权要有实际的行为,有些侵权行为可能还需要做许多准备工作,包括时间、地点、工具等各方面条件都一一具备,才可以实施侵权行为。即便是准备充分的侵权行为,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纰漏,都可能导致侵权行为半途而废,达不到预先的侵权目的。而网络侵权则没有这一弊病。网络的易于操作性使侵权行为的实施异乎寻常的简单,只要具备最基本的计算机常识和网络操作技能,随意在任何一个可以连接互联网的电脑上,诸如网吧之类的场所,点击鼠标就可以完成。网络侵权行为的整个实施过程只需要短短的几分钟甚至几秒钟。事实上,由于网络侵权行为实施的异常方便和快捷,也是造成网络侵权行为频频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5、公民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随着我国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整体上已有了很大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公民学会并且习惯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他人侵犯。然而,网络毕竟是个新生事物,来势迅猛而且发展普及的步伐非常之快,给社会生活带来的变化令人眼花缭乱、应接不暇,国家有关网络方面的立法也还存在着某些欠缺,现有的法律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求。加之公民在网络维权方面的法律意识淡薄,网络侵权取证的难度,许多著作权人明知道自己作品被侵权,也是苦于精力有限,不愿或者不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听之任之,无可奈何。这就给网络侵权者从事侵权行为以可乘之机。


6、网络环境下的道德失范。网络是个巨大的虚拟空间,不需要高深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技能就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毫无拘束地实施网络侵权行为。留连网络的人们,不需要以真实的身份面对世界,现实生活中所有的道德规范、行为准则、法律约束,在网络上因为身份的失真,很容易被抛至脑后。人们在网络上从事的诸多行为,与自己在现实世界的行为有着很大的区别,说得好听些,是为放松精神之所需,说得不好听者,则是对自己行为的任意放纵,有些就发展成为违法甚至犯罪。在网络上尚未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网络道德体系之前,传统的道德规范很难约束到网络行为,从这个角度看,网络侵权现象的频频发生就不足为奇了。


互联网作为第四媒体,其功能之强大是其他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也正是因此,网络侵权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要比传统的侵权行为大的多。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和信息传输的快速性,决定了网络侵权范围的无限广大性和侵权速度的异常快速性。互联网时代的几天,随意的一条侵权言论、侵权信息,可以在几秒钟之内传遍世界的每一个角落,造成的不良影响也会随之遍布全世界,给被侵权人带来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更是较之传统侵权愈加的严重。打击网络侵权,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已经是迫在眉睫了。


三、网络侵权主体的认定分析


发生在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多种多样,上文分析了网络侵犯著作权和商标权的几种主要形式和产生的原因,是从侵权行为本身侵害的权利客体的角度进行的分析。而从侵权行为实施主体的角度分析,互联网侵权行为则主要包含了个人侵权、网络公司侵权和商业公司侵权三种。


个人是网络侵权案件的主要侵权主体。互联网个人用户在网络上从事的行为,根据其行为目的,可能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也可能侵害他人依法受保护的著作权。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这些个人网络用户往往是流动的,他们留下的通讯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甚至姓名、单位都可能是虚构的,即便是真实的资料,也可能将上网账号借予他人使用。况且,网络计算机易于删除的特点,又使侵权人很容易将侵权言论或文章短时间内删除,因而,侵权行为发生后,不仅给确定、判断侵权行为人带来难度,侵权证据的获取也是相当的困难。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被侵犯以后,不知道侵权者为谁,没有足够的证据,想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就可能陷入困境。


相对于个人网络用户而言,网络公司、网站等网络服务提供商则更容易成为被侵权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指向的对象。因为,这些网络公司、网站,由于行业的特性,其IP地址是不可能随时变化的,而他们又被认为是通过为用户提供网络服务而直接获利者。于是,被侵权的著作权人、版权管理组织、注册商标的持有者则纷纷将矛盾指向了网络服务提供商,追究其为他人行使网络侵权提供便利的责任。事实上,个人用户在网络上发贴,均须在相关网站先行注册,提供个人资料,因而网站是唯一能够识别和控制个人用户的组织,被侵权人将矛盾指向网络服务提供商,追究其侵权责任,也是无可奈何的权宜之计吧。况且,网络内容服务商为了丰富本网站内容,也的确存在着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或者转载作品后不支付使用费的情况,所以,网络服务商也是网络侵权的主体之一。


商业公司从事的网络侵权行为,主要侵害的对象是商标使用权和企业名称权,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互联网的普及使电子商务日益发展,网上购物、网上经济活动越来越被更多的人们接纳,并日益成为一种被公众喜欢的交易方式,假冒知名企业品牌、冒用他人网上商店名称及标识的纠纷日益增多,构成了对其他企业合法权益的侵犯。


事实上,尽管网络侵权的主体大致可以作上述的划分,但网络侵权责任的认定却是异常困难的。一桩网络侵权案件,不仅涉及到直接从事侵权行为的网络个人用户,也同时涉及到了网络内容的提供商(ICP),进一步还会涉及到网络服务提供商(IAP),如果载有侵权信息的网页被链接,其责任主体涉及的范围还要更加广泛,其责任认定也将更为复杂。由于网站内容容易被更改和删除,涉及网络侵权的案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的取证也是非常困难。所以,如何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被侵权人难于突破的一个瓶颈。


网络侵权发生在互联网上,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也与传统侵权有着很大的区别。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侵权行为恶劣、构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现实生活中,大量的侵权行为会以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侵权结果。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将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状等,而在网络时代,网站的更新速度异常之快,在网页上所作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声明瞬间即被更新的内容所覆盖,实际上难于起到对侵权人的惩罚。而且,网站是否盈利、盈利数额的多少都难于确定,对侵权行为究竟应该承担多大的经济处罚责任也很难确定。这些都会影响被侵权人的决定,成为他们是否采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阻碍。


四、如何有效地预防网络侵权行为


网络侵权现象正在引起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在现实条件下,如何有效地防止网络侵权,既能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促进网络的健康发展,还网络世界一片净土,是当前社会及法律界值得探讨的问题。


1、完善网络立法,加大网络侵权的打击力度


早在1996年,我国就颁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并于1998年3月6日出台了该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2000年10月8日出台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年10月,顺应互联网发展对著作权人权利保护提出的挑战,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加大了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明确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在第14条中增加了对数据库的保护规定。2004年9月28日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5年4月30日我国出台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于5月30日正式实施。这些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加上已有的《民法通则》、《商标法》、《专利法》等,构成了我国网络侵权法律保护的主要组成部分,对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惩治网络侵权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在审理网络侵权案件纠纷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不能说我国在网络侵权纠纷案件中无法可依。


但是,我国现有法律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规定,以及惩治网络侵权的各项规定,均散见于各个单项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中,尚没有一部完整的保护网络权益的法律。随着互联网的继续发展,各种侵权行为的不断出现,现有的条款实际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而且,现有法律对一些新出现的网络侵权行为也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比如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认定,超链接侵权责任的认定等等,需要进一步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加快互联网立法的呼声已经十分迫切。伴随着我国网络立法的不断健全,将为保护公众在网络上的各项权利提供法律依据;而互联网立法中将加大对网络侵权的打击力度,会对网络侵权人起到震慑作用,从而为有效地为预防、乃至制裁网络侵权行为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健全网络立法,通过有效地保护公众在网络上的各项权利,有力地打击网络侵权行为,来达到预防网络侵权的目的以外,加强网络技术的研发也是有效预防网络侵权行为的一种方式。众所周知,数字技术的确为盗版和非法利用作品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与此同时,也为权利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技术手段。利用网络技术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利用加密、防火墙等计算机安全技术,来加强网络信息资源的保护,防止被非法访问和套录,防止被非法复制和下载。 (2)利用入网访问控制、身份鉴别等技术,加强对用户资料访问的管理和控制;(3)分级管理技术,可以通过对不同的用户设置不同的权限,来控制访问者的访问或者发表言论,以防止非法用户的入侵和及时制止网络侵权行为的产生。(4)网络监控技术,随时记录每一个登录者平时使用的记录和行为,以方便对网络侵权行为的监督和控制。


2、加强网络道德建设,提高公民自觉维权的意识


在网络这个不同于现实社会的虚拟空间里,网络侵权行为频繁而大量地重复进行着,仅靠法律的制裁和技术的防范,远远不能预防和杜绝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所以,加强整个社会公民的网络道德建设,提高公民整体的道德水准,提高公民自觉维权的觉悟,就显得尤为必要了。


现实社会是一个熟人的社会,人们的交往对象局限于朋友、亲戚、邻里和同事之间,人们的行为普遍受到现有法律法规、传统道德规范、伦理观念的约束,受到社会舆论、身边熟人的监督,这些约束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人们,举手投足之间会考虑行为的法律后果及即将承担的法律责任,会顾虑舆论的评价和熟人的眼光,会在意、会犹豫、可能会做出放弃。


然而,网络就不同了。网络是相对虚拟的空间,人们的行为以非真名实施,“没有人认识我”、“没有人会知道”的想法使人进入一种相对轻松的状态,人们不必在意熟人的监督,传统道德的约束力量、法律制裁惩罚的顾虑,因为网络的自由空间、证据难于取得等原因,也失去了原有的震慑和警戒,加之侵权行为易于完成、侵权结果易于消除的便利,人们的防范意识已近于零。事实上,网络上公民整体的道德失范是网络侵权行为不断发生的原因之一。加强公民网络道德教育,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易于为公民普遍遵守的网络道德规范,加强网络公民自觉维护自身权益和他人权益的意识,是预防网络侵权的关键所在。


加强网络道德规范建设,要提倡公民个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正确使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不侵害他人依法受保护的各项权利。网络公司、商业组织也应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避免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侵害他人权利。因为网站提供下载服务而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例已发生多起,这就提醒网站经营者,在提供相关服务的时候,要有尊重他人权益的意识,不能单纯为了追求点击率、扩大本网站影响、甚至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置法律、他人合法权益于不顾。与此相配合,提高被侵权人的主动维权意识也同样重要。不给侵权人以可乘之机,使维护法律尊严、维护自身权益应成为一种社会风尚,网络侵权行为的预防和减少才会成为可能。


另外,加强网络侵权的治理工作也是预防网络侵权发生的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网络侵权治理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需要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网络管理人才队伍。这支队伍不仅要具备高学历、懂管理,还要精通计算机网络知识,通晓民法、知识产权法等各种法律。建立一支兼具网络专家、律师、网络管理专业人员多重身份为一体的复合型人才队伍,是保证我国现有的惩治各类网络侵权案件的法律法规得以正确贯彻实施和执行的关键,将会有效地保护公民在网络环境下的各种权益。


数字化和网络技术的来临,对现有的法律提出了挑战。预防网络侵权、打击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不是最终目的,保护公民在网络环境下的各项权利、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这个目标的实现需要全社会各界人士的努力。



参考资料:
试论网络侵权及其对策 作者:郭金明  张国平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保护 作者:马雨法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适用与保护现状 作者:张雨林
《网络侵权:还能走多远?》作者: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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