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引发了形形色色的网络侵权纠纷,这些侵权纠纷日益困扰着网络时代生存的人们,不仅给现有的法律制度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也对人们传统的道德观念提出了挑战。
纵观上述网络侵权的种种表现形式,构成网络侵权的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维护网站内容所需。由于互联网无限广大、开阔的空间,人们可以任意驰骋其中,享受知识共享带来的便利;但是,也正是由于网络容量的无止境,网络内容更新速度的需要,网络内容提供商较之传统媒体需要花费几倍甚至几十倍的精力来维护网站的内容,仅靠本网站为数有限的原创作品显然是不够的,面对这种现实情况,转载、摘编就不可避免地成为许多网站最好的选择,所谓天下文章一大抄嘛。而这样做的实际结果则是置著作权人的合法著作权于不顾。为了抢时间,为了选择更好的作品吸引读者(网民),为了本网站的声誉与经济利益,哪里还顾得上征求著作权人的事先许可。由此,网站大量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各种作品,即构成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侵犯著作权人对自己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被摘编、转载的作品来自于其他网站,则既侵犯了著作权人对自己作品所享有的,以转载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也侵犯了原载网站对该作品享有的作品使用权。
2、满足个人发表言论的愿望。网络具有开放性的特点,只要在相关网站注册一个用户名,任何人都可以在网络的BBS上自由发表言论,这在现实生活中给网络侵权者提供了一个非常自由的开放空间。传统媒体收集发表的文章是需要经过编辑审核以后才可以见诸报刊或杂志的,而网络提供的自动上传服务则不需要经过任何人的事先审查,发表个人言论、文章不仅没有限制而且实施起来异常方便,将别人的文章当作自己的文章匿名或者以网名发表,只是一瞬间的事情,而著作权人的作品一旦传输至网络上,实际的控制权已经很难行使,这就为他人“自由使用”敞开了方便之门。另外,也有的个人是出于善意的目的,看到好的文章,为了能让更多的读者一起欣赏,真正实现所谓的知识资源共享,即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网络上再次发表使用,而对这种行为是否忽视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实际上造成了对著作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侵犯,却不予考虑或无暇考虑了。
3、侵权行为难以认定使侵权者有恃无恐。网络具有分散性的特点,信息的传播有很多种渠道,因而在现实生活中给有关部门实行集中的控制和管理带来难度。网络既有发表文章的便利,同时还具有删除文章的方便,鼠标点击之下,任何人既可以将侵权作品上传发表,也可以在瞬间内将侵权文章移除。而且网络上发表文章大多使用网名、假名,真实资料的获取需要经过许多的周折,这就在客观上减轻了侵权人的心理负担,使他们无视法律、无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自己所从事的侵权行为以及将来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没有任何后顾之忧,一旦引起权利人的争议,侵权行为人只需将文章撤掉就可以免除责任的承担。这种有恃无恐的背后,不仅容易产生一般的网络著作权纠纷,还有可能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以及其他的民事权利。由于互联网侵权具有这种侵权行为难以认定的特点,不仅个人侵权者有恃无恐,许多网站、商业组织也是频频侵权,起因都源于此。
4、实施侵权行为简单便捷。一般的民事侵权要有实际的行为,有些侵权行为可能还需要做许多准备工作,包括时间、地点、工具等各方面条件都一一具备,才可以实施侵权行为。即便是准备充分的侵权行为,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纰漏,都可能导致侵权行为半途而废,达不到预先的侵权目的。而网络侵权则没有这一弊病。网络的易于操作性使侵权行为的实施异乎寻常的简单,只要具备最基本的计算机常识和网络操作技能,随意在任何一个可以连接互联网的电脑上,诸如网吧之类的场所,点击鼠标就可以完成。网络侵权行为的整个实施过程只需要短短的几分钟甚至几秒钟。事实上,由于网络侵权行为实施的异常方便和快捷,也是造成网络侵权行为频频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5、公民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随着我国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整体上已有了很大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公民学会并且习惯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他人侵犯。然而,网络毕竟是个新生事物,来势迅猛而且发展普及的步伐非常之快,给社会生活带来的变化令人眼花缭乱、应接不暇,国家有关网络方面的立法也还存在着某些欠缺,现有的法律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求。加之公民在网络维权方面的法律意识淡薄,网络侵权取证的难度,许多著作权人明知道自己作品被侵权,也是苦于精力有限,不愿或者不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听之任之,无可奈何。这就给网络侵权者从事侵权行为以可乘之机。
6、网络环境下的道德失范。网络是个巨大的虚拟空间,不需要高深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技能就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毫无拘束地实施网络侵权行为。留连网络的人们,不需要以真实的身份面对世界,现实生活中所有的道德规范、行为准则、法律约束,在网络上因为身份的失真,很容易被抛至脑后。人们在网络上从事的诸多行为,与自己在现实世界的行为有着很大的区别,说得好听些,是为放松精神之所需,说得不好听者,则是对自己行为的任意放纵,有些就发展成为违法甚至犯罪。在网络上尚未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网络道德体系之前,传统的道德规范很难约束到网络行为,从这个角度看,网络侵权现象的频频发生就不足为奇了。
互联网作为第四媒体,其功能之强大是其他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也正是因此,网络侵权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要比传统的侵权行为大的多。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和信息传输的快速性,决定了网络侵权范围的无限广大性和侵权速度的异常快速性。互联网时代的几天,随意的一条侵权言论、侵权信息,可以在几秒钟之内传遍世界的每一个角落,造成的不良影响也会随之遍布全世界,给被侵权人带来的精神打击和经济损失更是较之传统侵权愈加的危害严重。打击网络侵权,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已经是迫在眉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