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不能逼人太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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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海路上又矗起了一排电子广告,树在人行道上,双面开弓,以其极富动感的刺眼画面,外瞪马路上的车流,内刺上街沿闲闲的行人。一位市民向记者说:“这些广告太刺眼了,晃晃荡荡,看了心里反胃,难过煞了,昏头。” 昏头的恐怕还不止是路过的行人,更贴切用这两个字的应该是这些广告的主其事者。发展市场经济,做些广告自然是题中应有之义。问题是广告做什么、做在哪里。淮海路一向是以梧桐大道清闲雅静而闻名的上海一条特色马路,梧桐树下漫步,特色商店兜兜,一向是不少上海人和来沪旅人品味上海的一个佳妙方式,上海的几多意境,也就在这些闲闲的脚步里洋溢得淋漓尽致。 如今倒好,这么一条雅致的马路,居然被这么刺眼的广告破了氛围。商人是赚进了不少银子,可是市民的生活氛围和街市的特色风情,也就难以寻找了,这本得失帐,相关的主管部门,能否帮市民算一算,解一解? 联想到前不久黄浦江上开行的那条巨大的广告船,刺眼的光照,同样让浦江两岸的和谐美景减色不少,更让上海的标志东方明珠电视塔在夜空的倩影,黯淡失色。尽管相关的主管部门会拿出种种的说辞,什么法律法规也没有明文禁止之类的,来应付媒体和社会的质疑,但是法无禁止的地方,总还有约定俗成的社会准则、社会规范、社会礼仪在内,法无禁止的事做了无非是不会犯法,不过那是做事做人的下限。如果仅仅以这样的标准来衡量,标准是否低了些? 有一条标准倒是那些主其事者应该想想的,那就是凡事要有个度,做广告,至少不能逼人太甚,否则得到的可能就是反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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