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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情形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在娱乐场所从业

2006-2-14 阅读231次 本站网友Janet发表  【字体: 】 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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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2月13日电据中国政府网消息,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58号国务院令,公布《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中国新闻网 2006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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