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权利——公民公平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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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权利是个人人权的一部分,个人人权不仅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还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1966年12月16日由第二十一届联大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一次在世界范围内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形式确立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并第一次援引《世界人权宣言》,强调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政治权利的同等重要性和不可分割性,确立了民族自决的权利,对于维护和促进发展权和建立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产生了积极影响。1997年10月27日,我国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3月27日,我国政府批准了该《公约》,同年6月27日,《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 阅读全文<<《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民文化权利包括诸多方面的内容,如相当程度的文化生活的水准,充分的文化表达的空间,基本的文化需求的满足等等。如果加以分类概括,应当包含以下三个基本层面的要求:一是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这其中包括对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等基本的文化场馆的建设与安排,对文学、戏剧、电影、音乐、舞蹈等多种多样文化产品的生产与供应等等。二是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通过开展各种各样、不同层次的社会文化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得到充分的文化参与的权利。三是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只有当全社会的资源被充分调动起来,并投入到文化创造活动中去,才能切实形成一个大规模的文化建设的高潮,才能使群众的文化创造热情和潜能得到极大的发挥。 如何实现公民的文化权利,这是包括政府、民间在内的全社会共同的文化责任。政府是实现公民文化权利的主要推动力量,如何按照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这一目标要求,来调整改革政府自身的文化行政方式,将决定着整个社会的文化权利实现程度。政府应当通过行政立法保护公民的文化权利,并建立相应的衡量指标监督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状况,为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提供一个良好的条件和氛围。此外,社会文化新环境的营造、民间文化资源的调用、现代人文精神的培育、文化载体的创造等也是实现公民文化权利所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 现在许多城市正在努力打造高品位文化城市,已经充分认识到发展文化的重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市民的文化权利。在这一新的理念统揽之下,深圳市文化蓬勃发展,群众文化、社区文化红红火火,成为实现市民文化权利的有效途径,百姓从中得到了巨大实惠。上海市政府致力于保障市民的文化权利,提供高质量的文化服务,正加快建设与上海城市发展水平相适应,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资源共享、服务周全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和服务体系,努力营造人人享有文化、人人参与文化、人人建设文化的良好环境。成都市全面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让全体市民包括农村居民都充分享受到现代文明的成果。 上海市政协委员们更是建议政府从公益票入手,确保普通市民尤其是低收入者的文化权利。各级政府应该想方设法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有效履行自己的职责,使公民的文化权利得到充分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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