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改革中找准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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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以体制和机制创新为重点的文化体制改革正式拉开了序幕。北京、上海、浙江、广东、重庆、沈阳、西安、深圳、丽江9个省市的35家文化单位,先期进入了改革的试水阶段。两年多来,试点地区和单位以建立起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文化管理体制和富有活力的文化产品生产经营机制为目标,着力于转化职能、改善管理、理顺关系、调整结构、重塑主体等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也为改革的继续推进积累了宝贵经验。坚定不移地推进现有文化事业单位的分类,按照当代公共服务的性质和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推进公益性文化单位的内部机制改革和经营性文化单位的转企改制,就是改革实践的宝贵经验之一。 改革实践证明,文化体制改革的关键和难点在于现有文化事业单位的分类和改革。改革开始之初,我们对现有文化事业单位的分类只是简单的一分为二,即公益性文化单位和经营性文化单位。随着试点探索的深入,第三类性质的文化单位的轮廓越来越清晰。这类单位虽然具有明显的经营性,但其特殊的意识形态属性决定其必须保留事业体制的性质。2005年底,在充分吸收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出台了《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该意见对上述三类实体的改革已分别作出说明。应该讲,若干意见是指导文化体制改革进行的纲领性文件,它提纲挈领的指明了今后文化体制改革的方向和重点。因此,若干意见的出台既是我们对改革认识不断加深的结果,也是我们改革攻坚的开始。在笔者看来,改革攻坚的过程实际就是各类实体在改革中重新定位的过程,而攻坚的关键则是各类实体能否在改革中准确的定位。 身份的转化——经营性文化单位准确定位的关键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是文化体制改革的既定方向,也是文化体制改革的难点所在。转企改制之所以成为改革的既定方向,原因在于:首先,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出现和存在,背离了事业单位成立的初衷;其次,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出现和存在,有悖于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而转企改制成为改革的难点的原因则在于:资产的处置、产权的归属、人员的分流和社保的实现等由身份转化而带来的实际操作问题的出现和转制企业自身对身份转化的认同,而后者则是难点中的难点。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改制之前,基本已经具备比较完整的企业主体的特征。因此,有人认为:转制对这些单位来讲影响不会很大,最多不过是一种称谓的变化而以,不会冲击其原有经营行为和盈利能力。可事实上则不那么简单。事业编制的存在,致使很多经营性文化单位和职工的市场意识不强、面向市场经营的能力孱弱。而更为关键的是,事业编制旱涝保收的收入体系,一定程度上是这些文化单位尝试市场经营的基础和底线,经营成功无疑将增加单位的收益和职工的收入,而即使经营不当也还有事业工资的托底,对单位和职工不会有切身的利害影响。所以,这类单位以前所进行的经营活动,实际上可以说是一种建立在体制之内的投机活动。而转制则将彻底的打破以往投机经营的基础,使其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真正变“事业人”为“企业人”。只有正视这种身份的转化,经营性文化单位才可能在改革中找准自身的定位,从而实现以改革促发展的目的。 从改革的层面上讲,职工身份的转换与文化事业单位改制是同步进行的,甚至可以说职工身份的转换是文化事业单位改制的重要标志。而要实现企业和职工身份的转变,困难重重。首先,在事业编制下形成的经营性文化单位中存在着大量的富余人员,所以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必然会出现减员增效的现象。于是,如何安置富余人员就成为实现文化事业单位结构性调整的关键。其次,转制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职工对改革前后自身待遇的比较,而改制前人员岗位的长期性和收入的相对稳定性与改制后人员岗位的短期性和收入的相对风险性,将会形成了明显的反差。这种身份的落差,会在一定时间内成为一种不安定的因素,从而阻扰改革的进行和深入。所以说,身份的转变,既是对经营性文化单位传统经营活动的一种挑战,也是文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最大难点。 意识的转化——公益性文化单位准确定位的关键 事业单位究其本源,就是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服务的一类实体。所以,文化事业单位的存在,就应该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大业而服务。而事实上,随着文化事业单位实力的不断壮大,其作为公益服务组织的性质日渐减弱,其服务的提供出现了市场化的倾向。此外,本应为社会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文化事业单位日益行政化,开始成为行使社会文化管理权的“准政府”。历史发展的今天,这种明显有悖于事业单位性质和社会公共管理机制的体制,已经到了不改不行的地步了。 当前进行的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明确文化事业单位的职责、改善文化领域中的公共服务质量、提高公共服务的水平。通俗的讲就是要实现公益文化事业单位的“公务员”意识向“服务员”意识的转化、实现“经营者”意识向“服务者”意识的转化。虽然从表面的动作来看,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在组织结构、性质职能上的变化似乎是最小的,他并不会像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那样出现性质的变换,但笔者以为: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改革,应该成为文化事业单位改革篇章里最精彩的乐章。原因在于:在社会全面进步的今天,注重公共服务的理念已经成为共识。公共文化服务作为公共服务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存在的重要性已日益凸显。在这样大背景下,凸显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主要提供者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服务性的改革,自然成为了紧扣社会发展脉搏的举动。 凸显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服务性质,关键在于转化和树立他们的服务意识。计划经济体制下走来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沾染了行政的性质;而转型期形成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又带有了服务市场化的习性。“高人一等”的管理意识和“唯利是图”的经营意识的存在,势必减弱公益文化事业单位优质高效的服务意识。因此,要确保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在改革中可以找到自身的位置,关键就在于摈弃原有错误意识,将服务意识转化为业务核心意识。 观念的转化——第三类文化单位准确定位的关键 所谓第三类文化单位,其实就是特指那些具备产业属性但又必须实行事业体制的文化单位,如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要科研机构、具有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艺术院团等。这些单位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在于市场,面向市场组织经营是他们与生俱来的特点。但同时,他们还具有较强的政治性、意识形态性。完全将他们置于市场竞争的环境下,则不利于国家的舆论引导和政治宣传。因此,在这次改革中依旧赋予了这类实体事业的编制,实行事业的体制。 应该说,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是这次文化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价值取向。第三类文化单位的存在,表面上看有悖于改革的方向,但实际上他们的存在正是改革方向的一种体现,只不过这种体现因对象的特殊性而发生了一些细微变化。对这类实体实行事业体制,无非是保证国家的政治领导和舆论的引导,而并非赋予了他们特殊的身份和地位。因此,面向市场经营依旧是他们根本的价值取向。文化体制改革,就是要改变这类实体以往单纯注重舆论引导而忽略市场经营,或单纯注重市场开拓而忽略舆论引导的观念,树立在市场经营中实现舆论引导、在舆论引导中开拓市场的观念。因此,观念的转化是这类文化单位在改革中获得发展的关键。 结束语: 名不正则言不顺。以往文化事业单位活力不足、贡献有限的局面,很大程度上是因他们没有找准自身的位置所致。改革是要改变现状,但绝不是做表面的文章,改革是要解除深层次的发展障碍。以往体制的不科学,造成了文化事业单位功能的错位和位置的模糊。如今,致力于体制机制创新的文化体制改革已经把造成这种情况的体制彻底打破,剩下的工作就该是各类文化实体的重新定位了。各类文化实体迅速而准确的定位,即是推动文化发展的前提保证,也是检验改革成效的最有说服力的标准。因此,今后改革的要求就是要各类文化实体找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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