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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二

 
www.CCMEDU.com  2006-2-21 9:21:00 阅读50
 

[关键字词]  外商投资 电影院 补充规定
[法规类别]  行政规章
[发布机关]  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影电视部)
[国家地区]  中央
[所属地方]  
[颁布日期]  2006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  2006年2月20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51号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二》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20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薄熙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部长:孙家正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二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公司,在多个地点新建或改建多间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现对《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公司,在多个地点新建或改建多间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电影院的其他规定,仍按照《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及《〈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49号)执行。


四、本补充规定自2006年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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