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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1999-11-17
[实施日期] 1999-11-17
(1999年11月17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突出北京旅游特色,保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营业演出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涉外旅游演出质量和演出场所服务质量,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对涉外旅游演出场所实行定点管理。
涉外旅游定点演出场所是指符合一定条例,能为外国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旅游团队提供文艺演出接待服务的经营场所。
未取得涉外旅游定点资格的演出场所,不得从事为外国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团队提供演出接待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北京市文化局和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依照本办法按各自职责对涉外旅游定点演出场所进行管理。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涉外旅游定点演出场所、演出单位和个人,以及接待、组织涉外旅游团队观看演出的旅行社和导游人员,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涉外旅游定点演出场所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涉外旅游定点演出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演出场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税务机关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和公安消防部门的安全性审核意见;
(三)有健全的安全保卫、财务、环境卫生、旅游演出服务等项管理制度;
(四)主管业务人员应当具有一定外语水平;应当设2名以上专职财务人员,持有会计证书;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一般外语对话能力和礼仪、礼节知识;
(五)有300个以上座位(对民族特色突出的可酌情减少数量),环境优雅清洁,座椅舒适,剧场通风、温控及安全设施应当符合涉外标准,有房产证明或者租用协议书;
(六)演出场所交通便利,有与接待能力、营业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七)有适合国内外旅游者观赏的剧(节)目、半年以上旅游演出计划安排、与演出单位签订的演出合同或者意向书;
(八)演出场所应当有一定规模,有演出所需的舞台灯光、布景及演出器材;
(九)有符合涉外标准的卫生间、存衣间等配套服务设施,服务设施标识要明显、突出,并使用国家标准的统一符号和中英文对照文字;
(十)在醒目的位置用中、英文公布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热线投诉电话(电话号码65130828)。
第六条 申请涉外旅游定点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涉外旅游定点的演出场所,应当向北京市文化局或者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提出申请,领取《涉外旅游定点演出场所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二)申请单位将《涉外旅游定点演出场所申请表》上报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依照第五条第(一)、(二)、(七)、(八)项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涉外旅游定点演出场所申请表》相应栏中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申请单位在北京市文化局签署意见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涉外旅游定点演出场所申请表》上报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依照第五条第(三)、(四)、(五)、(六)、(九)、(十)项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涉外旅游定点演出场所申请表》相应栏中签署意见并盖章;
(四)经两局审核合格后,由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向申请单位颁发涉外旅游定点演出场所证书和定点标志牌。
第七条 申请涉外旅游定点的演出场所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点申请书:写明申请单位名称、经济性质、地址、经营范围、上级单位、申请涉外旅游定点的理由;
(二)《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等证照的复印件,公安消防部门的安全性审核意见及房产或者场所租赁协议的复印件;
(三)演出场所的安全、财务、卫生、服务等规章制度;
(四)演出计划、与演出单位签订的演出协议及中、英文节目介绍及剧照;
(五)主管业务人员及服务人员的外语水平证明、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
(六)演出场所方位图、平面图;
(七)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停车场地批准文件或者租用其它停车场的租用协议。
第三章 涉外旅游定点演出场所的管理
第八条 涉外旅游定点演出场所必须遵记守法、依法经营。
第九条 涉外旅游定点演出场所不得以给导游回扣、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经营方式招揽客源,导游人员和经营、服务人员也不得以任何借口索要小费、收受回扣。
第十条 为涉外旅游团队演出的演出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第十一条 涉外旅游定点演出场所上演的节目不得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禁止的内容,并能为游客提供中英文节目单位、英文报幕或者中英文字幕显示屏幕等服务。
第十二条 涉外旅游定点演出场所的票价应当按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将票价的规定及变动情况报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备案。
第十三条 演出场所的初、中、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涉外旅游定点资格后的规定期限内取得《全国旅游企业岗位职务培训证书》,服务人员应当取得上岗证书。
第十四条 涉外旅游定点演出场所必须建立接待旅游团队(散客)的登记制度,并每半年将演出计划、经营统计、人员变化情况分别报送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旅游事为管理局。
第十五条 涉外旅游定点演出场所应当自觉遵守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各项管理规定,接受其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对涉外旅游定点演出场所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未进行或者未通过年度审核的,两局将联合发文,取消其涉外旅游定点资格。
第十七条 涉外旅游定点演出场所增减营业项目、变更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营业场所、歇业,须报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备案。演出场所因装修改造等原因停业半年以上的,暂停涉外旅游定点资格;恢复营业后重新审核其定点资格。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属违反文化行政管理的,由北京市文化局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属违反旅游行政管理的,由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依照《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凡被撤销涉外旅游定点资格的演出场所,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提出定点申请。
第二十条 旅游社、导游人员带外国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团队到非定点演出场所观看演出的,按《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涉外旅游定点演出场所经营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劣、多次被旅游者投诉的,或者年度审核、审验不合格的,由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根据情节予以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撤销定点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检查证件,依法行使职权,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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