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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全国整规办(国家保知办)关于举行违法音像制品统一销毁活动的通知

 
www.CCMEDU.com  2005-11-22 18:24:00 阅读109
 

[关键字词]  打击违法音像制品
[法规类别]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关]  
[国家地区]  中央
[所属地方]  
[颁布日期]  2005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  2005年11月16日

文市发[200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整规办(保知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整规办(保知办),北京、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2005年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严厉打击盗版音像制品,保护知识产权的专项行动。据统计,今年前三季度,全国文化行政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2,983,447人次,检查音像经营单位570,408家次,收缴各类违法音像制品124,175,002盘(张)。通过开展保护知识产权行动,严厉打击了违法音像制品经营者的嚣张气焰,有力地维护了音像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


为充分展示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的成果,进一步表明我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决态度,文化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整规办(保知办)]决定在2006年1月12日开展全国违法音像制品统一销毁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整规办(保知办)应充分认识此次全国统一销毁违法音像制品活动的重要意义,通过举行违法音像制品销毁活动,向全世界展示我国政府履行入世承诺、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成果。各地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联合有关部门精心组织,制定周密的销毁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各地级(含)以上城市要设统一销毁现场。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整规办(保知办)要深入违法音像制品销毁现场指导工作。


三、各地文化行政部门、整规办(保知办)要向当地政府及时汇报销毁活动进展情况,并请当地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参加销毁活动。


四、各地文化行政部门、整规办(保知办)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充分宣传此次统一销毁活动、报道典型案例,展示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成果,宣传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


五、提倡利用环保方式开展违法音像制品的销毁活动,做好销毁残留物的回收处理工作,尽量避免环境污染。


六、文化部、全国整规办(国家保知办)将派出巡视组,参加有关地区的销毁活动。


七、请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在2006年1月6日前将销毁违法音像制品的数量、2006年1月20日前将销毁活动情况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联系人: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尚玉祥、高平


联系电话:010-65551893   传真:010-65551010


特此通知。


 


 


                        文化部  全国整规办(国家保知办)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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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文化部
编辑:古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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