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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2001-11-20
[实施日期] 2001-11-20
(2001年11月20日)
近年来,我部为配合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营造节庆气氛,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推动文化艺术事业发展,组织了一些大型文化艺术活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应看到,由文化部及司局参与的文艺活动明显偏多,影响了政府职能转变,有些活动质量不高、管理不严,甚至引起法律诉讼,给我部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也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为了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对文化艺术活动的管理,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以文化部或司局名义举办或参与举办商业性文化艺术活动。部机关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全面贯彻《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及《中共文化部党组关于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份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文监发[3XD]45号)文件精神,不报参加商业性文化艺术活动或在其中担任职务。三、凡以文化部名义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文化艺术活动,必须经部党组研究或部务会讨论同意,并纳入我部年度工作计划。各司局应提前做好计划,将活动方案和可行性报告一并报办公厅综合平衡,然后报部党组或部务会批准。对未列人年度计划,又确需以文化部名义举办的临时性的文化艺术活动,必须经部党组或部务会批准。
四、司局是部机关内设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 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未经部党组或部务会批准 不得以司局名义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文化艺术活动。
部领导和司局负责人未经批准,不得在非我部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文化艺术活动组织机构中担任职务。有文化部直属单位不得超出自身职能范围举办文化艺术活动,也不得以文化部名义或变相以文化部名义举办文化艺术活动。
六、各司局在受理文化部业务主管的杜团举办文化艺术活动的申请时要认真审查,并按照“推批准,谁负责”的原则 全面掌握活动的内容和过程。社团不得举办与本团体宗旨无关的,或超出自身职能范围的文化艺术活动,不得以文化部名义或变相以文化部名义举办文化艺术活动。
我部及各司局一般不参与主办或协办由地方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行业管理部门举办的文化艺术活动。
八、我部主办的文化艺术活动,确需交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组织承办的,有关司局必须认真审查承办单位的资格条件,并与承办单位签订协议 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要认真审查节目内容,对整个活动全程跟踪,实施监督检查,并确保承办单位在开展活动时不超越我部的授权范围。
九、因以文化部名义或司局名义举办文化艺术活动引起的民事诉讼,应诉工作由负责活动的有关司局办理。有关司局可以从本司局派出委托代理人,也可以委托律师代部应诉。政策法规司负责提供法律咨询。
十、在以文化部名义或司局名义举办的各类文化艺术活动中,因工作人员该职或玩忽职守引起法律纠纷导致国家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司局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十一、各司局接到本通知后,要对以往举办的各类文化艺术活动进行一次清理。凡属有连续性和相对固定的活动,应当区分情况提出保留、下放或取消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报办公厅综合平衡,提出今后一个阶段我部举办的文化艺术活动项目表,报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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