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词] 互联网 违法行为 奖励办法
[法规类别] 地方政府规章
[发布机关] 地方政府
[国家地区] 地方
[所属地方]
[颁布日期] 2004年11月17日
[实施日期] 2004年12月1日
穗文化[2004]297号
关于实施《广州市举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告
《广州市举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已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穗府法审〔2004〕48号)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文化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工商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广州市举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秩序,鼓励群众举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活动,加强社会监督,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之一,举报人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的,适用本办法奖励:
(一)未经许可,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三)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四)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未落实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六)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信息的,或进行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
(七)接纳未成年进入营业场所的;
(八)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电脑游戏的;
(九)未按规定在场所内醒目位置悬挂许可证以及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十)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十一)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违法行为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属于第(二)、(七)、(八)、(九)、(十)、(十一)项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受理举报;属于第(三)、(四)、(五)、(六)项的,由公安机关受理举报。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口头、信函、电话、电传、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违法活动。
以口头、电话形式举报的,受理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举报人宣读,由举报人核实后签字;特殊情况下举报人不能签字的,应由两名受理人员签字并注明情况。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应当按照保密要求给予保密。
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受理机关管辖的,受理机关应当先予受理,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移送有权管辖的机关处理,并通知举报人;情况紧急,需要迅速处理的,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日内移送有权管辖的机关处理,并通知举报人。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提供自已的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也可以根据自身特点设定秘密联系方式或身份确定方式。
第五条 两人以上联名举报,或两人以上同时举报同一案件的,按照单人举报标准给予奖励,奖金按照举报人数平均分配;两人以上分别先后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举报的先后以举报受理时间为准。举报时间在后,但提供了重要的线索或证据,情况属实的,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数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举报人仅提供违法行为线索而未提供证明材料的,经查证属实,奖励50至200元;
(二)举报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举报事实,经查证属实的,奖励200至2000元;
(三)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受上述奖金数额限制。
第七条 受理机关应当在案件查办终结及有关罚没款项完毕之日起10日内,以信函、电话、电传、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举报人。
受理机关应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出奖励建议,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奖励方式、奖金额度并注明有关事项,上报受理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
《举报奖励审批表》和处罚案卷材料是奖励举报人的依据。《举报奖励审批表》须经受理机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并有两名以上经办人签字。
受理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后,经办人员应当在10日内将举报记录、查处情况、举报人联系方式连同《举报奖励审批表》转广州市文化局,由广州市文化局向举报人发放领奖通知和颁发奖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广州市文化局代扣代缴。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自收到领取奖金的通知之日起9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举报奖金应当依法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 受理人员、执法人员等有关知情人员对举报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举报内容、获奖情况等应当保密。因故意或过失泄露举报人情况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受理举报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伪造、变造举报记录、查处情况、《举报奖励审批表》等文件,骗取奖金的,由该行政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或者受执法机关委托的工作人员在检查、暗访时发现的违法活动,不属于举报内容,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之内。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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