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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审批条件及程序

 
www.ccmedu.com  2005-2-19 11:50:00 阅读8
 

[关键字词]  浙江省 音像制品连锁经营 审批条件程序
[法规类别]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关]  地方政府
[国家地区]  地方
[所属地方]  
[颁布日期]  2001-8-17
[实施日期]  2001-8-17

根据《文化部关于促进和规范音像制品连锁经营的通知》(文市发[2001]13号)及省文化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和规范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及连锁经营的通知》(浙文市[2001]53号)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现制定浙江省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从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二)具备向连锁门店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配送音像制品的能力; 

(三)有完善的连锁经营管理规章; 

(四)有适应业务工作需要的专职从业人员,主要发起者应当具备两年以上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或出租业务的经历,并取得良好的经营业绩,有1名以上的从业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五)有固定的业务场所,连锁总部配送中心(仓库)使用面积不得低于80平方米,连锁门店场所使用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 

(六)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 

(七)有适应业务工作需要的音像设备和其他设备,总部和门店实行计算机管理。 

二、申请从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业务的总部,由所在县(市、区)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报省文化行政部门审批,须出具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浙江省文化经营(服务)申请表》; 

(三)所在市或县(市、区)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四)单位拟定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有关证明文件,从业人员学历证明; 

(五)单位经营业务场所及仓库(房屋)使用权证明文件及平面图; 

(六)注册资金的合法证明文件; 

(七)特许连锁须有总店与加盟门店协议及有关制度;直营连锁须有总部及直营门店经营管理规章; 

(八)统一商号形象设计图及门店设计效果图; 

(九)有关设备的清单; 

(十)保证经营正版音像制品的承诺书。 

连锁门店由当地县级以上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报省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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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浙江省文化厅
编辑:幼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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