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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印刷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www.ccmedu.com  2004-11-27 19:10:00 阅读52
 

[关键字词]  印刷刻字
[法规类别]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关]  地方政府
[国家地区]  地方
[所属地方]  四川
[颁布日期]  1997-12-29
[实施日期]  1997-12-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印刷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1985年11月27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十条修改为:“对执行本办法成绩突出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2、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非法印制淫秽书刊、画片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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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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