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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

 
www.ccmedu.com  2004-5-1 11:04:00 阅读150
 

[关键字词]  
[法规类别]  
[发布机关]  
[国家地区]  
[所属地方]  
[颁布日期]  2002-8-7
[实施日期]  2002-8-7

2002年8月7日国家广电总局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数字电影的管理,促进数字电影的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数字电影,是指以数字技术和设备摄制、制作存储,并通过卫星、光纤、磁盘、光盘等物理媒体传送,将数字信号还原成符合电影技术标准的影像与声音,放映在银幕上的影视作品。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数字电影的摄制、 制作、审查、进口、出口、发行、放映等活动,适用《电影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主管全国数字电影工作,负责制定数字电影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负责数字电影片的审查等工作。

第五条  数字电影应当由取得总局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

第六条  数字电影制作、复制单位不得制作、复制、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者《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母盘和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磁盘、光盘。

第七条  数字电影的内容和技术质量,应当依照电影审查 程序和标准通过审查,取得总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数字电影片技术合格证》后方可传送、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第八条  数字电影应当由取得总局颁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发行。

第九条  电影院放映数字电影,必须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和《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技术合格证》。

第十条  申请《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技术合格证》应当向总局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

1.安装数字电影放映设备的书面申请;

2.安装、使用设备的技术资料;

3.符合总局制定的相应技术质量标准证明;

4.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一条  总局自收到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验收决定。验收合,应当发给《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技术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再次申请验收的,验收时间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  数字电影进口业务,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经营。其他任何单 位或个人不得经营数字电影进口业务。

第十三条  数字电影院必须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并使用统一售票软件,实行计算机售票。

第十四条  数字电影院必须按规定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数字影院《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技术合格证》、《数字电影片技术合格证》由总局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电影单位年检时,应当将数字电影作为年检项目进行审验。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照《电影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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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广电总局
编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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