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词]
[法规类别]
[发布机关]
[国家地区]
[所属地方]
[颁布日期] 2004-4-7
[实施日期] 2004-4-7
对电子出版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审核登记,是管理部门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加强对行业的规范管理的重要举措。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及《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令第11号)有关规定,近日,总署下发《关于2004年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审核登记的通知》,提出关于2004年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审核登记工作的具体要求,具体要求包括:
一、审核登记条件
此次申请登记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2003年1月1日后批准的单位此次免于审核登记);
(二)符合《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要求;
(三)坚持正确出版方向,遵守国家有关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四)具备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能力并取得较好业绩。
二、审核登记材料
此次申请登记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审核登记表》;
(二)在本单位认真开展自查工作,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出版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形成的2002年至2003年工作总结,应当包括:(1)执行国家有关出版管理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2)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3)出版经营及效益情况;(4)自行开发制作电子出版物的情况;(5)国内外获奖情况;(6)存在的问题;
(三)《电子出版物登记表》(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出版的电子出版物);
(四)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出版的电子出版物样品(已缴送的除外);
(五)原《电子出版物出版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审核登记程序
(一)申请登记的单位,应当将上述材料经主办、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对本辖区内申请登记的单位进行审核,并于2004年5月1日前完成审核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登记并换发《电子出版物出版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暂缓登记或者不予登记。
对暂缓登记的出版单位限期整改,3个月内仍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出版单位,应提出注销登记意见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意见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不予登记的出版单位。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应于2004年6月1日前将审核登记意见及有关登记材料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四)《电子出版物出版经营许可证》的换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