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词] 电视
[法规类别] 法律
[发布机关]
[国家地区] 台湾
[所属地方]
[颁布日期] 1974-9-1
[实施日期] 1974-9-1
(1974年9月1日新闻评议委员会第一届第一次大会通过)
一、前言
电视为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新兴之大众传播媒介,对于提高民族文化水准、推广社会教育、服务民主政治、增进公共利益与提供高尚娱乐均有其应尽之责任。
电视利用电子传播,深入装有接支机之每一家庭,其与社会风气、道德标准以及国家兴衰均有密切关系,本会为使我国电视事业善尽社会责任,本乎自律精神,特订定道德规范,共同信守。
二、从业人员应有之认识
(一)电视从业人员应认清事业本身之发展,必须以国家民族及社会公众之利益为前提。
(二)确立基本观念,应知电视负有宣扬文化任务,与一般营利事业有别。由于电视节目深入家庭,男女老幼均为观众,对社会风气影响至巨,故制作节目必须力求富有教育意义,采取高雅风格。
(三)任何大众传播事业不能脱离时代背景,电视从业人员应毋忘国家今日之处境,贡献智慧,透过节目,以鼓励士气,团结民心,(删11字——编者注)。
(四)我国传统的文化及立国的基本精神为国家命脉所系,电视从业人员于设计节目之时应依据固有的伦理道德标准,作严谨之考虑。
(五)电视为现代传播工具,有关知识日新月异,电视从业人员应力学勤修,求知求新,俾得跟随时代,不断进步。
(六)电视演艺人员之表现与社会一般观感有关,故仪容必须整洁,态度务求端庄,尤应敦品励行,奉公守法,予人以良好印象。
三、处理节目通则
(一)电视节目应用之语言,除外国输入之节目及地方性节目外,概以纯正国语为准。
(二)新闻节目、教育节目、文艺娱乐节目及公益节目之播出比率应力求合理平衡。
(三)电视节目之编排应尽量配合不同观众之作息时间。
四、新闻节目
(一)电视新闻除以新、速、实、简为编播原则外,更须注意就客观立场作公正报导。
(二)国内新闻、地方新闻及国际新闻之编排应力求兼顾,俾观众对国内外情况均有所了解。
(三)拍摄电视新闻不可歪曲真相,造成偏差,使观众发生错觉。
(四)有关犯罪及风化案件之新闻,在处理技术上应特别审慎,不可以语言图片描述犯罪方法,并避免暴力与色情镜头。
(五)国内外重大新闻应予分析与评论,并择收视率较高之时间播出。
(六)新闻分析及评论应与新闻报导严格划分,因前者含主观成份,后者为纯客观之事实。
(七)新闻报导与新闻评论节目中不得插报广告,以免分散观众注意力。
(八)政府部长级以上官员因政策或业务需要向全国说明时,电视台应提供时间,但电视台如为民营性质,可请政府酌付时间费。
(九)遇有观众关心之重要问题发生,电视台宜邀请专家学者座谈,以反映广泛的意见。
(十)对于正在法院审理中之案件不得评论,以免影响审判。
(十一)新闻报导及评论,如发现错误,应尽速更正。倘涉及名誉,则应尽速在相同时段,给对方申述或答辩之机会。
(十二)新闻内容不得直接为某一厂家或其产品作宣传,以谋取广告利益。
(十三)气象报告必须配合适当之图表。采用通俗容易明了之术语,并说明资料来源。
五、教育节目
(一)教育节目之内容应注重发扬民主精神,倡导伦理观念,尤应加强科学新知之灌输,使国民跟上时代,国家富强康乐。
(二)儿童教育节目应特别注重启发儿童之心智,培养良好之生活习惯,以促进儿童身心之健全发展。
(三)青年教育节目应加强民族精神教育,并以生活教育使之建立正确的人生观。
(四)妇女教育节目应以促进家庭幸福为目标,尤须尽配合妇女日常生活中之需要。
(五)教学节目应聘请富有视听教育经验之人士设计制作,并针对教学之对象,分别施教,以期达成实际效果。
(六)专科职业教育节目应注重现代工艺技术,聘请专家主持。
(七)尽量提倡体育运动及各种球类比赛,以锻炼体能,促进全民体育。
六、娱乐节目
(一)娱乐节目旨在陶冶身心,增进情趣,其内容应符合我国社会道德准绳,并富有教育意义。
(二)娱乐节目应以本国艺术为主,尤应提倡民族舞蹈、国乐、国剧及其他民间技艺,创造丰富的人生。
(三)娱乐节目不得提倡迷信,或违反科学。
(四)娱乐节目不得歧视种族、地区、宗教、性别。
(五)爱护动物,不得有虐待或残杀之镜头。
(六)歌唱节目应保持高雅格调。
(七)猜谜节目重在益智,奖品价值应有适度之限制,以免激起观众之侥幸心理。
(八)电视剧之主题必须正确,剧情应力求表扬善良人性,而非夸张丑恶。
(九)电视剧之故事应尽量避免夫妻离婚、儿童出走以及使用暴力为解决问题之手段,尤不得描述乱伦、性犯罪及性变态之心理与行为。
(十)电视剧应尽量避免残暴、吸毒、淫乱等行为。倘为剧情所必需时,亦宜运用轻淡手法处理。
七、公益节目
(一)国家庆典及重要节日之庆祝或纪念会,电视台应尽量作实况转播。
(二)配合时令所作之卫生及医理节日应由专家设计指导。
(三)农业推广及农产改良等节目应由专家设计指导,其播出应配合农民作息时间。
(四)工商服务旨在介绍企业管理方法与现代产销技术,不得为某—厂商宣传,以致变质成为广告。
(五)宗教信仰为精神食粮之一,气氛严肃,不得在宗教节目中插入广告。
八、广告处理准则
(一)节目与广告严格划分,故广告绝对不得以节目方式播出,亦不得利用公共服务或工商服务名义播报。
(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夸张。
(三)医药广告不得有“包治断根”等类似之夸大词句。
(四)广告之声音与画面应力求优美,以免观众生厌,更不得大喊怪叫,妨碍收看之家庭安宁。
(五)广告不得排斥或中伤其他同类之商品或服务。
(六)药品广告必须有卫生机关之查验合格证明,不得表演病人之痛苦,致引起忧虑恐惧心理。
(七)广告不得有色情或暴露镜头,以免伤风败俗。
(八)星相巫卜涉及迷信之广告,不予播报。
(九)死亡、祭吊、殡仪之广告,不予播报。
(十)凡具有赌博性之广告,不予播报。
(十一)有损青年儿童心理健康之广告,不予播报。
(十二)外国广告应符合我国传统文化及我国道德标准。
九,附 则
本道德规范如有疑义,由新闻评议委员会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