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题问答    学院概况    青藤社区   发展回眸     
动态信息 热点专题 发展论坛 培训园地 政策法规 重要文献 交流合作 参考资料 文化辞典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策法规-正文

关键字
 

新闻出版署关于落实中央“两办”30号文件调整报刊结构的意见

 
www.ccmedu.com  2004-9-27 11:39:00 阅读147
 

[关键字词]  结构
[法规类别]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关]  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出版署)
[国家地区]  中央
[所属地方]  
[颁布日期]  1999-11-11
[实施日期]  1999-11-11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新出报刊〔1999〕1299号)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报刊结构的通知》精神,决定对全国报刊结构进行必要的调整。这次调整的核心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使行政行为与出版行为分离,解决公款订报刊和行政摊派等问题,减轻群众负担,提高报刊质量。各单位要认真贯彻中央“两办”文件精神,从大局出发,坚决稳妥地作好这项利国利民的工作。现就调整报刊结构的具体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报刊结构的调整意见

1、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原则上不办机关报。现有报纸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划归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等党报或报业集团。

2、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办的报纸,内容重复的予以合并,发行量在3万份以下的予以撤销。

3、经贸委所属国家局不再办报。其所办报纸可划归党报,未划转的报纸,一律停办,其善后工作于2000年6月底前处理完毕。

4、报刊结构调整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继续办的报纸,自2000年1月1日起,一律自负盈亏。不再标出“机关报”字样,不再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发文征订。

5、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直接主管主办的期刊,只保留一种,用于指导工作,其余一律停办或划转。其下属企事业单位所主办的报刊,亦要本着精减压缩的原则,重新审定办报办刊条件和办报办刊宗旨,不符合规定的予以停办。

6、中央和国家机关各司、局不办报刊,其主管主办的报刊一律停办或划转;参与主管、主办的一律退出。

7、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在京外地方辖区内所办报刊实行属地管理,未按此规定办理相关事宜的,应于1999年度报刊年检核验结束时处理完毕。

8、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调整报刊结构的实施方案于12月20日前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9、科技期刊的调整,由科技部提出实施方案后报新闻出版署核准。

10、解放军系统的报刊结构调整,由解放军总政治部提出实施方案后报新闻出版署核准。

二、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报刊结构的调整意见

1、凡中央“两办”30号文件规定范围内要求调整的报刊必须压缩、划转、停办,不得再保留。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法、法制、公安、消防、交通安全等报纸一律合并为一种报纸,由政法委主管、主办。

3、各地(市)级(含省会城市)局、办、部、委不办报刊,现有的报刊一律划转或停办,少数民族文字的非指导工作性的报刊可适当保留。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广播电视报,可划归当地党报主管主办,也可改由当地电视台或电台主管主办,亦可由电视台和电台联合主管主办,刊期一律为周一刊。

5、各地的老年报刊可划归当地党报或出版社,也可由当地老龄协会(老龄委)主管、主办,但要符合办报办刊的规定,未办的不再批办。

6、个别服务群众文化生活的厅局报刊,属读者自愿、自费订阅,发行量很大,而党报、出版社又吸纳不了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统筹规划,划拨给非党政部门、符合办报办刊条件并确有管理能力的单位主管主办。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所办的指导工作类报纸一律停办或划转,可保留一份指导工作的期刊。所属学习辅导类报刊要大力压缩。调整后保留的报刊可由出版社或教委所属的报刊社主管主办。

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除保留一份指导工作的期刊外,不得再与党报、出版社等单位联合主办报刊。

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部门原先办有期刊的,只保留一种,其余的停办或经批准后划转给其他没有期刊的、急需的党委部门。

10、凡挂靠办报办刊、出卖或变相出卖刊号及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报刊,一律停办,不得划转。

11、各新闻出版局要按照中央“两办”30号文件要求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方案,确定具体停转名单,于12月31日前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三、切实做好报刊调整的善后工作

1、属调整范围的报社、期刊社,其主管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作好全社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在调整过程中,既要坚决、大胆,又要稳妥、细致,保证团结、安定的局面。

2、属调整范围的报社、期刊社的人员,其主管部门和接管单位要妥善安置。对国家正式编制内工作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通盘考虑;对社会招聘人员,亦要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3、属调整范围的报社、期刊社,在结束业务之前,其主管单位要认真处理债权债务,全面清产核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全国报刊调整工作于2000年6月底前结束。届时属调整范围的报刊,如仍未调整,一律撤销。


【字体: 】 【打印】 【收藏】 【关闭
来源:
作者:新闻出版署
编辑:赵伟青 安霞
 
Copyright ©2002-2005 CCMEDU.com,All Rights Reserved
制作维护 中央文化管理干部学院信息中心
最佳分辨率:800x600
北京市大兴区林校路4号   102600
联系电话:69204633  Email:jwc@ccmedu.net